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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保劳动保障

时间:2017-02-20 06:34: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州公司办理社保的流程

广州公司办理社保的流程

2011-10-19

[导读]: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广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申报范围

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

----①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当地政策)。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根据盘片中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5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确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

3.首次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③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有关规定

1.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9% 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不参加

失业保险 2% 1% 外地户口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的,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广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广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广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广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广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④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情况。

二、参保人员的增加

缴费单位新录用人员后,须填写《广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或《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从起薪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

1.首次参保人员:须携其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证件照2张,并填写《广州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表》。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审核登记并生成个人编号后,单位至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购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

2.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须附报《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其中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进编审批表和经市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套改表。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须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情况表》,并提供职工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1992年后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情况,以及医疗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情况等;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基金到帐证明等。

4.视同缴费人员:对复退转军人,须提供其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有关证明,其中转业到企业工作、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须提供军队开具的《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资金转移凭证》;对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须提供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规定不参保证明,其中流动到企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须提供人事、财政部门核准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

5.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须提供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6.原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人员:须提供经转出地农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广州市农村向城镇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换算表》,并先到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进行转移基金的到帐确认。

三、参保人员的减少

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等因各种原因发生减少,缴费单位须填写《广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携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其中:

1.因终止解除合同减少人员:单位须提供退工证明等材料。

2.因死亡减少人员:单位须附报其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并持《社会保险卡》对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清算。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付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中列支。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

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人员属性、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类型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须于月底前持《社会保险卡》,填写《广州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或《广州市区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分别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结算部门和社会化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篇二:SF095 背面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2016年)

注:1、社保年度是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填写时如2006年度的,直接填写2006年度即可。 2、如参保人是雇主的,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否则默认为雇员。

篇三: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null导读: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暂无修改,具体全文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站及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定点。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资格申请书,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已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负责管理的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时限: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六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个月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满一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门诊部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其中,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五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两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三十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五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一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一千人以上。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一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执业医师登记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未提供医院等级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五)上年度按《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七)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八)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村卫生站只需提供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村卫生站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医疗机构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当年申报资格;当事医疗机构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动态变化,确定受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时间。核准及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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