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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区矫正的意义

时间:2017-02-20 06:23:1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矫正的意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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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意义探讨

作者:林宇清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0期

摘 要 社区矫正被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高度,充分凸显其重要性。具体而言,社区矫正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二是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并融入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提升司法公信,拓展司法功能;四是节约行刑成本,实现轻刑刑罚;五是优化刑罚结构,提高刑罚质效。关键词 社区矫正 重要意义 法律层面

社区矫正被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高度,充分凸显其重要性。具体而言,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对罪犯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就涉及社区矫正的几种罪犯类型而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罪犯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的罪犯,或者是改造比较好的罪犯,对于罪犯社会危险性高低的考量,成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首要考虑因素,只有社会危险性小的罪犯才能适用社区矫正。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并融入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惩罚与教育是刑罚的基本任务,不仅要对罪犯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力度,促进罪犯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伤害,从而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尽快融入社会,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不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进而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能够让罪犯回到生活的正常轨道上来,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温暖,能够尽早提前融入社会,回归社会,回报社会。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环境下生活,使罪犯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罪犯形成健康的社会人格,实现再社会化,使罪犯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带来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重度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三、提升司法公信,拓展司法功能

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法院的判决才不是空判,也才不给人一种法院判决是白判的感觉。社区矫正是罪犯在“特殊监狱”服刑的一种方式,如果社区矫正开展得不好,不到位,不充分,那么法院的判决就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公信就会受到损害。比如被假释的罪犯,如果

篇二:浅议社区矫正的适用意义

浅议社区矫正的适用意义

摘 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应的矫正模式,它已在我国试行数年,并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得到了确认。本文主要是谈谈社区矫正在我国适用所带来的深远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适用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历史回顾

任何一个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合理性,正如”社区矫正”。回望其命运轨迹,社区矫正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社区矫正是一种彰显刑法人文关怀、体现刑罚人道价值的制度,它将社区变为执行刑罚的主要场所,注重社会因素对犯罪人的影响,给犯罪人同周围人联系提供了便利,使其能够修复其反社会的人格、重塑其正常的符合社会价值的人格,给犯罪人架起了一座回归的金桥。

这一思想最早萌芽于 19 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二战后以安塞尔为首的新社会防卫论者作了系统而深入的阐发,终于使之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刑事政策理论,其倡导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已经成为近代刑法发展的国际性潮流。行刑社会化思想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不断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随着刑事政策理论的日趋完善和人权运动的不断发展,蕴含着民主、人道、效益等现代理念的社区矫正制度得以在世界多国得到广泛推行。

在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之

篇三: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陕西师范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题目 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姓 名王 立 刚

学 号37051220325005

专 业法 学

批次/层次 专 升 本

指导教师张 娜

学习中心聊城博文教育

论我国社区矫正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指导老师:张 娜

作 者:王立刚

[摘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关键词]社区矫正 理论基础 问题 建议

一、前言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词,在理论概括的时候也叫社区矫治、社区处遇、社会内处遇、社会基础处遇、社区刑罚等。社区矫正自1841年奥古斯塔开始尝试缓刑算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对社区矫正观念,最先发源于西欧和英国,但发展于美国,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普及开来,发起倡导者包括司法行政长官、立法人员、法官、政府人员、富有的实业人士、矫正工作人员等。何为社区矫正?“社区”一词最早见诸于法国社会学家腾尼斯所著的《社区与社会》一书中,腾尼斯首次使用了“社区”这一词。所谓社区,就是指在一定地域基础之上的、生活上紧密相连的具有共同区域文化和心理认同感的人群组合体;“矫正”也被称为矫治,原为医学术语,指通过手术或药物治疗,使身体部位的形状或技能方面发生畸变的患者得到康复,以重新过上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的过程。司法语境中的矫正概念,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违法者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辅以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的力量,帮助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引导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学习劳动就业技能,从而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以实现社会安定和①

社会和谐。从本质上讲,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是一种富有人道主义意义的刑罚执行方式。

过去,我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回首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这一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了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丰富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制观念、传统刑罚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希望与问题并存,因此,出台相应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一)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任何一种新制度的萌芽和发展,都必须要有先进的理论作为论证的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同样有着自己的思想前提和理论背景。这些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先后为社区矫正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这

些理论和学说一旦产生之后又相互影响,彼此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合理性根基。归纳起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刑罚人道主义与人权观念理论

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产生,直接发源于近代西方进步思想家对封建主义制度下罪刑擅断、滥施酷刑等种种反人道现象的批判和反思,他们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行均衡、刑罚人道的三大原则,奠定了文明时代刑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也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根据。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当仅局限于体现一种惩罚性和给犯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性,更应当立足于人的本性的复归和再造。刑罚的适用也应当努力使罪犯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人生价值的重新体现和追求,因此,刑罚制度的建立应将刑罚带来的痛苦程度尽可能限制在使罪犯能够悔罪认罪和有效地预防犯罪的限度之内,并且要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② 2.深化的复归理论

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是复归理论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复归理论认为,所有犯罪都是可复归的。犯罪是社会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犯罪的发生虽然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诸多不良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因此,对罪犯量刑的重要方面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来帮助罪犯复归社会,使其重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只有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合力教育改造,才能巩固行刑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由此可见,正是深化的复归理论促成了现代社区矫正的诞生。

3.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社区矫正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是和犯罪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分不开的,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养分。其中,20世纪60年代犯罪学领域出现的“标签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实施,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该理论认为,社会对行为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之非难并贴以不良的标签,容易导致另一阶段更加严重的偏差行为。若将罪犯判刑并投入到监狱等封闭的司法机构,这样无疑是个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因为“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隔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社会支持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从而不利于罪犯的自我反省。将一些罪犯放在监狱机构内服刑转到社区内矫正,可以减少

监狱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

4.教育刑与刑罚谦抑思想。

在人类刑罚演进的历史过程中,监禁刑,尤其是刑期较短的监禁刑,不仅被认为是人道的,而且还被认为是一种能真正促进罪犯改造,特别是有利于青少年罪犯回归社会的理想刑罚方法。然而,在与世隔绝的监狱内进行的重返社会计划,实践中视乎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于是,刑事实证学派的思想家开始在总结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报应刑的基础之上,主张对犯罪人实行教育刑。所谓的教育刑,就是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还要追求一定功利的效果,实现教育罪犯,矫正罪犯行为与心理的效果。

与此同时,刑罚谦抑思想对刑罚制度的走向也起了重大的作用。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遏制某种违法行为和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⑤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的,非刑罚化的发展,使得刑罚体系发生了重要变动。因为非刑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非监禁化,也就是回避自由刑的执行,由此而大量采用缓刑、假释等行刑制度。在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就不再是作为一种单纯的专政工具了,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这种理念之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在必行的。社区矫正的实施也恰恰正能实现这一理念。

5.行刑经济化与刑罚效益观念。行刑经济化,讲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社会效益。这一观念与社区矫正有着密切的联系,著名的法律经济分析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就曾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精辟地论述了监狱这种监禁刑罚的不足之处,认为“在用其他可选择的惩罚替代徒刑的作用方面,我们还可有许多的工作可做”,行刑的经济化成为当今社区矫正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社区矫正既保持了定罪量刑的严格标准,又在客观上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了监禁刑的副作用,有利于将罪犯早日改造成功,重返社会,这样既合法又“经济”,充分体现了行刑的效益。所谓刑罚效益,是指刑罚动态适用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契合程度。一般而言,如果刑罚动态适用所产生的结果与刑罚目的之间具有重合的一致性关系或者契合程度较大,那么,我有也就有理由说明刑 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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