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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条例

时间:2017-02-20 06:22: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

篇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意识,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行为,特制定本系统廉洁自律规定:

一、认真学习各级纪检部门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二、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经济证券;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礼品。

三、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因公必须进行娱乐活动的,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批准,否则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罚。

四、不准利用职权到基层单位吃、拿、卡、要、报,不准超标准报销差旅费。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子女上学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借机敛财,收受礼金。

六、不准用公款买房、建房、维修私房;不准用公款为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经营活动。

七、不准以各种借口无偿占用基层单位的资金、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高档贵重物品,不准为谋取本部门利益向企业及个人索要赞助款。

八、不准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不准借开会之机到风景名胜区参观游览。

九、不准利用职务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庭及亲友经商、就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十、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小汽车、移动通讯工具等,严格按规定配备通讯工具,并按照规定标准核销话费。

本规定适用于本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全体党员干部。

篇三:2016年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最新解读

2016年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最新解读

最严党纪发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

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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