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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时间:2017-02-18 05:22: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参加,其成员为村委会成员,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村民小组推选的代表,其名额不能少于30人。代表任期与村委会成员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由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二、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1)讨论和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具体事项;(2)审议决定村委会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委会提出的其他事项;(3)撤换和补选村委会的个别成员,接受个别成员的辞职;(4)审查村委会收支账目;(5)监督村委会工作;(6)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7)讨论决定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的其他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

1、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村委会主任代表村委会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党支部对村委会汇报的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

2、村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3、村两委联系会议的重要内容,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村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本村工作;研究确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村干部任期责任目标,并检查督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前,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要相互通气,商定会议内容。如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可先召开总支委会议(或支委扩大会议)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后再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出席两委联席会的干部必须超过两委干部的半数,会议方可举行。

5、需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研的事项,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两委联席会议的决定应由超过两委干部数的半数通过。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落实。执行过程中须改变原决定的,应重新召开两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要有专门会议记录簿,指定专人纪录并妥善保管。

篇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

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 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3、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 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7、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

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

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

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 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 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 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五) 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

务;

(六) 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 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

村级工程公开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房屋,公益设施建设;转让或一次性

购置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集体资产的承包、出租等事项。(550万元的工程由街道村级工程招标办公室实施招标;50万元以上的工程到市招投标中心参加招标)。

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村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 村委会提出工程招标前应准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投标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及有效的计划文件;

(二) 已按规定办理了报建手续;

(三) 建设资金已落实,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已到位;

(四) 已办理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 已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类别;

(六) 法律、法规和行为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村委会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为村委会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 村委会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

日前,向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的民主监督作用。管用好

本村的集体资产,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和村干部廉政建设。根据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联合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承担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责任,负责村务公开的民

主监督和民主理财活动。

第三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届期

与村记委员会相同,可经连选连任。组长由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推荐生产。

第四条 本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的村

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和理财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和财务活动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爱集体、关心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三) 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意识和当家作主意识;

(四) 能联系群众,反映村民的意见与建议;

(五) 乐于监督村务公开、民主理财义务,责任心强;

(六) 有较强的协调能力、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能正确处理好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和

本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权如下:

(一) 监督本村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村务和公开财务,提出落实情况;

(二) 听取村财务人员对本村上季财务活动情况的汇报;

(三) 对情况不明或有疑问的财务活动情况提出询问,对不适当的收支问题提出纠正

或改进意见;

(四) 检查、审核财务公开内容,查对财务账目;

(五) 反映村民对本村财务活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 必要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未被子委会采纳意见的财务问题作出民主决定性;

(七) 参与本村的财务预算和重大投资、集体资产出租、收益分配等财务事项的决策

活动;

(八) 对本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村民主监督理财的方法和检查内容如下:

(一) 检查财务政变帐目,看收支是否真实合理;

(二) 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看是否有增收节支的办法;

(三) 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各种存货和有价证券的库存情况。看帐、物是否

相符,是否有损失和短缺的情况;

(四) 检查对外投资(含集体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看投资收益是否入帐,对外投

资经营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

(五) 检查各种承包合同,租赁协议的执行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六) 检查各种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回收情况,看集体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七) 检查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看集体资产是否增值保值;

(八) 检查干部报酬的支付情况,看是否存在超过审核数的情况;

(九) 检查账簿记载和原始凭证,看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十) 检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集资款收支情况;

(十一) 检查重大村各是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民主决策是否在村务公开栏内

公告。

第八条 本村每季末30日为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议事日,逢节假日顺延。村民主监督

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村财务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活动,活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九条 本村村务公开、民主理财议事日程充如下:

(一) 由村民委员会分管财务成员或付报帐员汇报上月财务活动的情况(第七条规定

的内容);

(二) 由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本季内的标据,财监小组长对合理票据签字;

(三) 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及不合理(或有疑问)材料

据进行解答表态;

(四) 村民委员会对采纳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意见进行整改;

(五)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能报整改公告。

第十条 议事日活动情况汇总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容公告。

第十一条 自本制度实施之日期起,必须先民主理财再公开村的村务和财务、所公开的

内容需经村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 村经联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有价证券除在村帐务代理中心、会计

帐内核算外,还要由村报帐员建立登记薄,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类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二、 村经联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

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金产不同时具备上太述两个条件的劳动资料列为低值易耗品。

三、 村经联社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可采用年综合折旧率10%

计提,也可采用个别或分类折旧率计提,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应报街道农经站审查,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 村经联社应当建立产品物资登记、保管制度。确保专人负责保管,对和领用要

有手续。要定期盘点产品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对损坏、丢失、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帐务处理。

五、 村经联社应定期清查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

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加原款项,并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街道农经站审查后核销,计入其他支出。

六、 村经联社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拍卖、入股、转让或租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

资产评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拍卖、入股、转让或租赁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 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 宅基地的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

(六) 税费改革的农业税减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七) 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 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 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

(十一) 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包情况;

(十二) 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有实施情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负、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 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

(二) 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发放公开簿、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 一般每年定期四次,一季度公布一次;

(二) 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

1、 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 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 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

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 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三) 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 经济项目承包:

2、 优抚费、救灾款物和发放;

3、 国家补贴农民、资助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 需要公开的程序;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

具体方案;

(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支部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村经济合作集体讨论确定;

(三) 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 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的意见同,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 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三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可与村民主理财小组交叉

担任),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

(二)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

篇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领导,规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实现村民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本村的实际,现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自治实行,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民主决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授权,行使村的决策性权力组织。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村党员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在村的各级党和人大代表组成。

第四条 村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不谋私利,在群众中有较高诚信;

3、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

者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小组推行产生,村民代表人数一般在四十人左右,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第六条 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当选的村民代表,需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5至15户分工联系到户。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颁发村民代表当选证书,并将村民代表名单、联系户单等内容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代表应享有的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提出题报送村民委员会决定。

(二)监督权。对全村的村务、事务、财务进行监督、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严重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的予以说明和解答。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或决议时,有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权利。

(四)反映意见或建设权。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设和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履行的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性地联系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守纪律法和履行分民的应尽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村民代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并积极宣传和说服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义务,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尤其是说服村民并带头完成税、费、统筹,提留或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任务。

第十二条 在一年内,村民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达两次以上的,应视为自动放弃村民代表资格。缺额人员从本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应接受其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本村民小组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时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辨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会议,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必须经村民小组半数的选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收回村民代表当选证。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由村民小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若遇重大事项,随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会议授权,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讨论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关的“村级配套制度”。

(2)讨论本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讨论决定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及村庄环境整治规划。

(4)讨论决定村级基础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落实。

(5)审查全年财产收支预算和上年财产收支决算。审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

(6)讨论决定村公益收缴方法,审查村提留集资款的收缴、使用和义务劳动工的安排。

(7)审查救 ,救济款、物的发放。

(8)审查通过村民委员会个别会员的辞职报告。

(9)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程序

(一)会前制度:1、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干部共同研究会议议题和内容。讨论提出解决议题的方案和保证措施。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全体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就会议议题征求所联系村民的意见。3、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包括草拟和印制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表决的决定、会议记录簿等。

4、布置会场,每次安排好会议会场的代表座位和小组讨论地点。

(二)会议议程:①清点参加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能有效。②宣布开会。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③报告上次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参会代表汇报上次会议决定或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查。④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和初拟方案。⑤讨论和审议。对会议的议题、初拟方案,进行讨论。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可以自由地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⑥表决与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对重要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议题采取有效举手表决的方式。村民代表会的决定,应由村民代表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⑦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对本次会议的内容情况进行总结,作出结论、部署,安排下一步所做的工作。

(三)会议记录。村民会议要有提定专人记录,记录人真实、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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