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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倾倒垃圾通知

时间:2017-02-16 15:26: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6.禁止乱倒垃圾的“雷人告示”背后

禁止乱倒垃圾的“雷人告示”背后

参与“整脏治乱”工作几年了,感触很深。检查“整脏治乱”工作,难免要穿越大街小巷。然而,一个现象令人不解。 在一户人家的楼下,经常有人乱倒垃圾,特别是夏秋季节,那恶臭味道简直令人作呕,于是打电话到县整治办来举报。我们通知了城管部门,城管部门在离这户人家50米开外的地方安装了一个垃圾箱。按理说,问题算是解决了。

可几天后,这户人家又打来电话举报,说乱倒垃圾现象依旧。既然如此,县整治办就和城管队员一同前往现场查看,反映的情况属实。通过协商,城管局在该处设置了告示牌:在此倾倒垃圾者,罚款50—500元。立即招来路人指责:乱罚款!笔者就此查阅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清理义务。城管部门的告示还是依法有据。

又过了几天,城管部门设置的告示牌不见了,乱倒垃圾的现象依旧。毕竟城市有这么大的面积,但城管队员只有那么几十个,不可能守在一个位置。尽管环卫工人及时清理,但住户并不满意。便有住户在该处的墙上用红色油漆写了几个“血淋

淋”的告示:在此倒垃圾者,全家人死绝……。人们把这个告示称为“雷人告示”。

“雷人告示”一出,不但没有人往此处倒垃圾了,过路的人也是绕道而行,太恐怖了!“雷人告示”很不文明,但挺奏效,原本堆积如山的垃圾,现在也不见了踪影,其效果之好,估计是很多人怎么想也想不到的。我们真的需要用这种方式来教育或是提醒吗?不怕国家的大法,却怕迷信的咒法,真是令人费解。

再也没有人往那里倒垃圾了。虽然有些人不讲公德,但好面子。如果再往那里倒垃圾,被哪位仁兄看见了,岂不是要背个全家死绝的笑柄?“雷人告示”的作者,可能也不会想到有如此效果。能做出此事,可能也是无奈之举。但是,效果虽好,可影响极差。中国人做事,都讲究个口碑,口碑好,人就好;人好,就什么都好。这样的“雷人告示”,经常在该处倒垃圾的人看见了,可能只是不再往这里倒垃圾,另辟蹊径。但是没有在此倒过垃圾的人可就要唠叨了:“太没素质了、还要不要脸了”等等议论之语铺天盖地而来,这估计也是“雷人告示”的作者没想到的。此前“乱倒垃圾者罚款50—500元”但这样的告示似乎不起作用,所以才有了惊世骇俗的“雷人告示”。

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该不该反思?是乱倒垃圾者的素质出了问题还是“雷人告示”作者的素质出了问题呢?诚然,问

题是多方面的,乱倒垃圾者的素质当然是首要问题,如果自己做好了,也就不会出现“雷人告示”。试想,垃圾整天在门口堆积如山,苍蝇满天飞,气味更难闻,如此环境,让附近住户怎么生活?当然,垃圾自然都是附近的人倒的,谁也不会千里迢迢跑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倒垃圾。那就更得说了,都是自己生活的地方,为何就不能多走几步路,将垃圾倒在该倒的地方,而是将它堆积在自己出入的生活区呢?写“雷人告示”者有错,但那些将垃圾堆积在这里的人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惩戒。也许他们有他们的理由,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自己的贪婪,求方便,不愿多走几步路。在乱丢垃圾的一瞬间,难道就没有考虑过丢脸、丢人?

(正安县文明办 张济国)

篇二:关于严禁乱倒布粹、废纸杂物的通知

关于严禁乱倒布粹、废纸、杂物等生产废料的

通知

各单位、住户:

本大楼后门对面位置是本楼“生活垃圾”的临时停放点,近期有个别单位擅自将厂生产加工产生的废纸、废布粹等杂物进行倾倒,造成卫生人员拒绝清运,堆积大量垃圾杂物,该废布、废纸又是易燃物品,容易引起火灾,并且滋生蚊、鼠虫害,给本大楼住户造成一定的消防和卫生隐患。为维护本大楼的卫生环境,今后各单位因生产产生的上述废纸、废布粹等杂物应自行清运,一律严禁在上述位置倾倒,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倾倒者自负。各户产生的生活垃圾应采用卫生袋装好后有序停放,不能乱扔乱倒,方便卫生人员清运拉走,请各单位、住户积极配合,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本大楼物业管理处

2013年8月12日

篇三:关于禁止乱吐乱扔杂物的通告

关于禁止乱吐乱扔杂物的通告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贵阳市于2011年12月20日同时喜获“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卫生城市”荣誉称号。为进一步巩固贵阳市“创文”、“创卫”成果,使贵阳市保持良好市容市貌,现将禁止乱吐乱扔杂物通告如下:

一、2012年4月初至5月底,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进行为期2个月的宣传,广泛告知全市干部职工、市民群众,在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做文明人、行文明路,努力为巩固“创文”、“创卫”成果营造氛围。在2个月的宣传期间,公共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行人和驾驶员及乘客有违规违法行为,将进行提醒和劝导,不进行处罚。 二、2012年6月1日起,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长期持久开展禁止乱吐乱扔杂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由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专门对行人和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全面做好取证工作,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并处违法记分1分:(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在机

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2、市城管局负责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全面做好取证工作,并依照有关城市管理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违反此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分别定期将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文明办审核后,将情况报送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行路和驾驶机动车乱吐乱扔杂物的,将进行登记备案,报送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按照相关问责条例及办法,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4、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应带头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参与文明交通和城市卫生建设。为强化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从2012年6月起(长期持久开展),凡因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乱吐乱扔杂物被查实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一律离岗参加“贵阳市国家机关公

职人员禁止乱吐乱扔杂物学习班”学习。

5、对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乱吐乱扔的市民群众,由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登记名单,由市文明办统一汇总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提请市民注意,如有两次违反记录的市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文明办组织进行学习,如有屡教不改者,市文明办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单位,采取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停驾等措施进行整治。

6、全市各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如被查纠出乱吐乱扔杂物情况,通报所在学校,由校方负责教育处理。

三、本通告由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实施本通告。

四、实施本通告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围攻、殴打执法监督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监督举报电话:6795731。

六、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中院校,市管企业。

七、本通告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贵阳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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