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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费税率

时间:2017-02-16 14:58: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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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范围界定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值税。

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算。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

范围界定原则

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税备案要求

要求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已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的无须重复备备案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从10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免税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人或业务类型,选择部放弃免税。

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算管理要求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算

人同时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纳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反映收入构成明细,不得混淆收入项目及类型。

税额划分

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进项税额:

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资料

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提(运)单(或复印件)、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包括委托人、合同编号、提单号、发票号码、航次车次、起运地、目的地、国际核查。

篇二: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时间: 2014-08-25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及管理要求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备案程序

1、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公告》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方可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2、符合《公告》免税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的备案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起。

3、为统一免税备案资料,原已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自2014年9月1日起重新办理备案。

三、管理要求

(一)免税期限

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免税规定的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前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结算

《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规定的“金融机构结算”应通过对公帐户结算。包括:①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②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业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和现金支付不得享受免税。

(三)应税免税划分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同一笔提(运)单下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政策。

2、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且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3、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否则,应就全部服务收入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1)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应分别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

(3)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无法单独划分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四)发票开具

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放弃免税,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后续管理

1、享受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免税的纳税人,每月应将发生的免税业务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的要求逐笔填写并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一致。

2、纳税人应按月留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涉及相关的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xls

附件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xls

篇三:国际货运代理运费成本抵减税费分录

货运代理业(差额征税)

一、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税额=(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成本)*3%

二、营改增后,交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3%

增值税=开票金额/(1+3%)*3%—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运费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二)一般纳税人6%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的运费成本帐务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上期留抵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运费成本分录

1、拿到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拿到普通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3、拿到运输费用结算单据7%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013年8月份开始取消差额征税,只有专用发票与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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