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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记大过期限

时间:2017-02-16 06:53:5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时间

篇二:党纪、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一、党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和解散。 受处分期间的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二、政纪处分种类介绍及受处分期间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篇三:中央纪委 组织部 人事部处分规定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国家人事部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和归档

1、对上级党委或纪委、监察机关决定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有关党政组织应在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组织机构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将处分及批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一份;

2、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委托有关党政组织宣布执行。有关党政组织应按委托事项,认真予以执行和落实;

3、对有关党政组织作出的、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审批的处分决定,经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政组织宣布执行;

4、有关党政组织接到上级党委,纪委或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党纪处分一个月内;政纪处分三十日内)宣布执行,并填写和呈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共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意见》吉纪办发[1996] 8号文件的规定)

二、受处分人员的使用

1、受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2、13条的规定)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

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条的规定)

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5条的规定)

4、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条的规定)

5、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36条的规定)

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

7、受行政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

三、受处分人员的工资

1、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5、26、33条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

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

2、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25、26、33条;《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的规定)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

4、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3条的规定)

5、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依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文件第一方面问题第4条的规定)

四、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7、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9、涉嫌违犯党纪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6、7、8条的规定办理。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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