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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

时间:2017-02-16 06:49:5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党员试题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知识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每题 1分,共 20分)

1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2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

3、 《廉政准则》详细列出了52个“不准”行为。

4

5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职责、细化方案、抓好落实。

6 、贺国强要求,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自觉做到标准更高一些、要求更严一些,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7 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 定任免干部。

9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10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11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12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的股份或者证券。

13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14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5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16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17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 ,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19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20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二、选择题 (每题 1分,共 20分)

1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党必须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既充分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已经取得的显著成效,又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 A、 B、 C、 D 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前进。

A 、更加坚定的信心;

B 、更加坚决的态度;

C 、更加有力的措施;

D 、更加扎实的工作。

2 、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的方针。

A 、标本兼治;

B 、综合治理;

C 、惩防并举;

D 、注重预防。

3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

A 、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

B 、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

C 、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

D 、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

4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逐步建成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A 、内容科学;

B 、程序严密;

C 、配套完备;

D 、有效管用。

5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 A、 C、 D的意识,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

A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C 、制度面前没有特权;

D 、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6 、《廉政准则》体现了党内法规。

A 、继承与创新;

B 、治标与治本;

C 、教育与监督;

D 、原则性与可操作性。

7

贺国强指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 A、 B、 C。

A 、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

B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C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要保证。

8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必须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A 、加强教育;

B 、健全制度;

C 、强化监督;

D 、深化改革;

E 、严肃纪律。

9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

A 、民主推荐;

B 、民主测评;

C 、组织考察;

D 、选举。

10 、《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由 。

A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

B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

C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D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

A 、礼金;

B 、各种有价证券;

C 、各种支付凭证。

12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A 、兼职;

B 、兼职取酬;

C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3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用公款。

A 、参与高消费娱乐;

B 、参与健身活动;

C 、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4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违反规定用公款。

A 、购买商业保险;

B 、缴纳住房公积金;

C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15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妨碍涉及案件的调查处理。

A 、配偶;

B 、子女及其配偶;

C 、其他亲属;

D 、身边工作人员。

16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违反规定小汽车。

A 、配备、购买;

B 、更换;

C 、装饰;

D 、使用。

17 、《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 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A 、决定用公款;

B 、批准用公款;

篇二:党员领导干部五十二个不准

党员领导干部“五十二个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篇三:河北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提出的要求,也适用于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警卫、司机等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包括在异地注册后,再回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商务活动。

(二)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不准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从事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四)不准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领导干部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公务。

(五)不准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六)不准违反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必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执行上述条款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如有违犯上述规定的事实发生,要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备坚强的党性观念,较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具备严谨、认真、细致、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选配,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办公厅(室)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合格,并征得领导干部同意后任用;领导干部本人也可推荐,但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指定自己的亲属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身边工作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身边工作人员。对在职领导干部,其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由所在单位研究决定。

设区市、省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职秘书。

第六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受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双重领导,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管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廉政谈话,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适时安排学习、教

育,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道德素质,增强纪律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及其他有关情况;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帮助,生活上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全身心投入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直至晋级;对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适合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的,应及时调离;犯有错误以至违纪违法的,按党纪、政纪、国法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奖惩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厅(室)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本人不得要求领导和组织给予特殊照顾,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或指使组织人事部门在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时降低标准。

第十条 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帮助领导干部把好廉洁自律关,及时提醒并协助领导干部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是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掌握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社会交往及其他有关情况,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制止和纠正。

(三)主动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按规定向组织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婚丧寿诞等事宜办理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情况);子女非公助出国留学、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该向组织报告的涉及亲属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组织报告,严禁徇私袒护;长期失察或知情放任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执纪执法部门收到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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