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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对象

时间:2017-02-16 06:47:4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大通区委、区政府《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大发[2006]9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实现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平安孔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平安上窑”为总体部署,促进地区和谐发展为目标,按照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为要求,开创性地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我镇矫正对象无一例脱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使矫正对象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促进矫正对象人格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我镇实现平安创建目标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三、矫正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1、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党委委员、副镇长担任,成员有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由矫正对象所在村干部、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等组成。

五、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

1、司法所具体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做好党委、政府助手,同时要充分行使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权、考核监督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组织、实施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2、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并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3、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日常管理中,指导村委参与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其实际困难。

4、财政所要保障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并列入乡财政预算。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维权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例会,由司法所进行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落实好措施,形成方案积极组织实施。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要认真参与上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社区志愿者培训,提高矫正工作技能和水平。

4、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者要严格遵守管理职责,积极做好矫正工作,完成好矫正任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如矫正对象出现违反管理工作规定或重新犯罪等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㈠矫正工作衔接。司法所要及时与派出所衔接,认真核实社区矫正前在社区服刑人员,摸清底数,并收集齐全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执行文书,核准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会同派出所采用集中移交方式。对社区矫正实施后进入社区的服刑人员对照工作流程,及时纳入管理。 ㈡社区矫正执行。

1、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天内,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发放矫正对象须知。

2、司法所在办理登记手续七天内,要对其家庭进行走访,确定监督人并签订监督协议书。

3、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帮教对象、监督对象,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4、司法所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①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十二个小时。②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每月集中教育一次,同时针对矫正个案每月至少一次个别教育。③结合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通过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④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会同劳动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指导,保障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三)矫正对象管理监督。

1、司法所根据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情况,每月要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本市区域范围应提前向司法所汇报并经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

4、司法所全面掌握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落实好矫正对象考核,认真接受检察机关对矫正

对象的监督。

(四)矫正对象考核奖惩。

1、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季召开一次综合评议会,评议结果存入矫正档案。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司法所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提请给予减刑。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对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提出评审意见,经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矫正办,由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五)社区矫正解除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且没有再犯新罪的,在矫正期满前十天内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区矫正办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宣布或公开宣布解除矫正。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一个月前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市矫正办审核,解除矫正。

3、因重新犯罪,终止监外执行,撤消缓刑、假释及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全乡上下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我乡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篇二: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姓名 成绩

一、不定项选择题(共 5 题,每题 4分,共 20 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

行。

A.2012年1月1日 B.2012年3月1日

C.2012年5月1日 D. 2012年6月1日

2、(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3、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

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4、下列选项中,( )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5.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填空题(共5题,每空3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 )报告遵纪守法、接受

()、参加( )、()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

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

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

居住的市、县(旗),在()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

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

3、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

( )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审批。

4、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 )、时事政策等

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

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小时。

5、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

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

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小时。

三、判断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

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 )

3、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

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

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 )

4、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

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可以受侵犯。( )

5、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

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

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

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

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

情况。 ( )

四、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并出具书面决

定的情形是什么?: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3、对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

4、社区矫正的概念?

篇三:社区矫正工作试题

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谁(社会工作者试题)

《我国社区矫正与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任务( )。A.行刑B.矫正C.安置救济D.限制人身自由

2.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 )。A.罪犯B.行为偏差者 C.罪犯和行为偏差者D.“三无”人员

3.我国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机关是( )。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4.( )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

5.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是( )。

A。加强社区矫正B.加强监禁矫正C.加强教育矫正D.加强惩罚矫正

6.下列哪项不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7.下列选项中,( )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

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

8.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 )A.需要B.同意C.自愿D.服从

9.下列哪项不属于调解组织的三级调解网络( )。

A.市(区)政府B.镇(街)调委会C.村(居)调委会D.调解小组

10.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A.法律组织B.行政组织C.群众性自治组织D.互助组织

11.下列哪项不属于人民调解的依法原则( )。

A.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B.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C.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D.调解纠纷要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12.在社区矫治工作中,( )是通过家属进行教育矫治的良好形式。

A.家属监督B.家属控制C.家属负责D.家属规劝

13.纠纷当事人(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第一步。

A.发生纠纷B.出现冲突C.申请调解D.提起诉讼

14.1954年政务院颁布( ),标志着新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正式确立。

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B.《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C.《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

D.《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15.目前我国人民调解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 )。

A.《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B.《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C.《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定》

D.《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二、多项选择题

1.开展社区矫正,( )。

A.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B.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

C.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现对罪犯的有效改造D.与行刑的成本无关

E.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已成为世界行刑改革发展的趋势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 )。

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3.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 )。

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完成义务教育D.娱乐活动E.组织公益劳动

4.人民调解的依据包括( )。

A.国家法律B.国际条约C.政府规章D.传统习俗E.社会公德

5.人民调解的特点主要有( )。A.群众性B.民主性C.自治性D.法制性E.强制性

6.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合理原则B.诚实原则C.依法调解原则D.自愿平等原则E.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7.人民调解的程序包括( )。

A.受理纠纷B.调查研究C.进行调解D.结束调解E.履行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必须遵守的纪律包括( )。

A.不得徇私舞弊B.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C.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D.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E.不得进入当事人住所

9.人民调解委员会在( )指导下进行工作。

A.基层人民政府B.基层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检察院D.村民委员会E.居民委员会

10.调解纠纷要以( )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A.法律B.政策C.社会主义道德规范D.社区中多数居民的意见E.国家利益

11.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 )的规定。

A.法律B.法规C.规章D.政策E.当地的风俗习惯

1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A.基层人民政府13.基层人民法院C.基层人民检察院D.村民委员会E.居民委员会

1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通常有( )。

A.申请受理B.主动受理C.制定受理D.法定受理E.协议受理

答案

一、1.D2.C3.C4.B5.A6.D7.D8.C9.A10.C11.D12.D13.C14.B15.A

二、

1.ABCE2.BCDE3.ABE4.ACE5.ABCD6.CDE7.ABCD8.ABCD9.ABC10.ABC11.ABCD12.DE13.AB

三、简答题

2.试述社区矫正的内容。

答:社区矫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项:

(1)行为督导。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刑罚的有效执行。

(2)教育矫正。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教育矫正的形式主要有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教育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教育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思想、素质、道德和行为等方面适应社会要求,顺利地回归社会。

(3)组织公益劳动。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使其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改掉不良恶习,认罪服法,回归社会。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2)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调解工作必须遵守的第三个原则。诉讼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拦。如果把调解作为必经的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调解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会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从而也就限制、剥夺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调解委员会不能以任何借口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试述人民调解的程序。

答:人民调解要经过以下程序:

(1)受理纠纷

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解决,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第一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审查,对属于它主管和管辖的纠纷予以接收的行为,称为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受理,二是主动受理。

(2)调查研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以后,为了确定纠纷性质,正确解决纠纷,要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发展的过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调解委员要先向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

意见和要求,了解纠纷发生、发展的全过程,记录他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如需查看现场的,还应及时查看现场,必要时可作现场勘验笔录。同时还要向知情人、周围群众、当事人工作单位、与纠纷有关的相关单位等了解情况。在深入调查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调解方案。

(3)进行调解

在确定调解方案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可确定时间、地点召开调解会进行调解。调解会的具体程序一般是:先由调解委员宣布调解会开始,讲明调解内容与目的,结合具体纠纷情况,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等规范,要求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自主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纠纷当事人双方分别陈述事实、意见与要求。与会者可随时发言、补充事实、意见,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教育帮助,疏导启发,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建议等,促使双方当事人端正态度、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当事人双方以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基础进行协商。他们可以表示完全接受调解方案,也有权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变动,甚至提出新的调解方案。

(4)结束调解

结束调解分两种情况,一是在调解会上,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二是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不能达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达成协议、调解成立而结束调解的,又有需要制发调解书和不需要制发调解书两种结束调解的形式。

5.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依靠社区群众监督与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罚种类,是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

(2)被宣告缓刑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发生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缓刑宣告的特定事由,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出现了不适宜在监禁机构执行的法定的特殊情况,依法予以变更执行场所和方法,并将监外执行的期间算入刑期以内的一项行刑制度。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6.人民调解要遵守哪些纪律?

答:调解委员必须遵守的纪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不得徇私舞弊。调解委员是由群众选出,并为群众所信赖的人,他们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依照政策、法律处理民间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进团结,维护社会治安。调解委员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调解委员只能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利用权力来谋取私利。调解委员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政策、法律办事,不徇私舞弊,热心为人民排难解纷。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调解委员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调解纠纷是为了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只有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以势欺人,不以权压人,才能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愿意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实行压制、报复是严重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人民内部纠纷,其目的是分清是非,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高认识,息讼解纷,达到团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命令和司法强制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人民内部纠纷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使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因此,不得侮辱当事人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或变相处罚,绝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稳私。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纪律。调解工作所涉及的纠纷,只要当事人要求予以保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愿,不予泄露。

(5)不得吃请受礼。调解委员应该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不受吃请,不收受钱财,依法办事,秉公调解,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社区矫正问答

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4、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哪些职责?

答: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6、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8、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9、社区矫正经费用于哪些开支?

答:(一)承办社区矫正工作业务。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宣传培训费用、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包括台账档案费、培训教育费、社区矫正工作者聘请费用、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费用、公益劳动场所补贴费用、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及跟踪管理等费用。

(三)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装备。包括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办公装备等费用。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社区矫正的其他必要开支。

10、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社区矫正各有关单位的职责有哪些?

答: (一)人民法院的职责

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和裁定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以适当的形式,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宣判、宣告后,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刑罚执行监督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保外就医和决定保外就医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责令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四)公安机关的职责

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处理。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一)概念

1、实施主体: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员

2、理念方法: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引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技术

3、服务场所:审判、监禁、社区矫正、刑释期间

4、服务内容: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环境改善

5、服务目标:消除犯罪心理、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一、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社区矫正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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