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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士官工资标准

时间:2017-02-15 17:01: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我军的现行军人工资待遇标准

我军的现行军人工资待遇标准

一、义务兵(文化程度为高中以上)

享受供给制,吃饭、穿衣、就医免费,邮寄平信免费,城镇兵退伍后可以安排工作,农村兵自谋职业,无探亲假期 。 津贴收入 列兵:90 ,上等兵:120 。

二、士官(文化程度为中专以上)

享受供给制,穿衣、就医免费,吃饭每月交50钱(其余国家补贴),集中住排房,每房间至少8人,多则40人不等,机关的公务员兵另论。探亲假期,5年2次,报销路费,第6年起每年一次,时间为20天(不含路途)

一级士官:600——750

二级士官:900——1000

三级士官:1000——1100

四级士官:1100——1200

五级士官和六级士官暂缺

三、军官(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现28岁以下军官90%为全日制本科以上)

每年服装费190-600元不等,过节费共500(元旦、五一、八一、国庆、春节各100),就医包干,基层军官(营以下)每人交50元伙食费(其余国家补贴),机关干部国家无伙食补助和基层岗位津贴,要交房租、水电费。探亲假期,一般为30天(不含路途);家属随军

后为20天,父母假2年一次,每次10天。

排级:1100——1200

连级:1200——1400

营级:1400——1600

团级:1600——1800

边防兵会适当的高一点,大约乘1.4的系数

驻藏部队因为条件更差,大约要乘上2.5的系数

福利:全体军官战士均有伤亡保险,除义务兵外,士官和军官要从工资里扣除。均享受免费医疗,士官和军官每年都有2000——5000住房补贴,退伍或转业时发还本人。

转业(退役)标准:

一、战士

1、义务兵服役满两年未被选取为一级士官则退出现役。

2、被选取为一级(二级)士官后服役满三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则退出现役。

3、被选取为三级(四级)士官后服役满四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则退出现役或做转业安置。

4、五级士官以上服役满三十年可退休

二、军官

军官原则上需担任军官职务满八年才能转业。

但还有以下规定:

1、全日制本科毕业的35岁以下不许转业

2、硕士以上学历原则上不允许转业

3、军队紧缺专业不允许转业

三、工作时间

基层战士:

每周工作时间大约5.5天,周六下午、周日休息。部分战备值班部队不休周末,改休周一、周二。

每天早晨体能训练0.5小时,上午训练4小时,下午4小时,晚上看新闻0.5小时,夜间训练2小时,也可安排看书、看电视,晚饭后还要种菜、小型劳动,周日可能参加助民劳动等等。白天、夜间均要轮流站岗

基层军官

每周工作7天24小时

早晨组织出操,上午、下午参加训练、备课,夜间根据安排组织训练,晚上查铺查哨至少2次

机关干部

每周工作5.5天

每个工作日早晨出操,上、下午上班处理业务,夜间统一组织业务学习(2小时)。部分核心部门,平均每周夜间加班时间为3天,其中超过12点的不少于1天(没有任何加班费)

四、工作强度

根据新的训练方针,基层训练除少数兵种专业外,训练重心基本上都由体能为主向技能为主过渡

由于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军人工作相当重视个人技能的熟练性,大部分的军人,尤其是武器操作手都可以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相当于地方相对应行业的中级水平。由于军人服役时间短,技能要求高,可以想象训练强度之大。

五、工作内容

在众多国人的眼里,军人留给大家的印象,除了“一、二、三、四”以外,基本上没有别的了,要不就是打靶,再没有别的了

义务兵

新兵期间,以体能训练、射击训练和政治教育为主

分到老连队后,以技能训练为主,大概和地方的学徒差不多 士官

以技能训练为主,指挥士官除了自身训练以外,还要会指挥所属人员(一般为7~12人),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和作战特长,要会熟练操作使用配备的武器装备(除了步兵的G-U-N、通用运输车辆便宜一点外,火炮、雷达、激光仪器、电台、坦克、飞机、舰船、潜艇,每一样的武器装备费用都在十万、百万、甚至上亿的价值

军官

目前毕业的军官已经没有中专的了,大专的数量也非常之少,本科生的比例逐渐提高,具体的比例我也不知道。但是,绝对不会低于50%。

基层军官平时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训练和政治教育,基层主官按照24小时值班的制度轮流在位值班。

机关干部平时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指导基层开展相应的训练,或保障服务基层,并担负一定的战备值班任务。

六、军人的生活有关规定

义务兵

100%留营住宿,周六、周日可按比例请假外出(比例相当低) 士官

四级以下的集中居住,五级以上的,可以住单间

基层军官

100%留营住宿,排长与战士同住一个房间。

正连以下的,家属不允许随军(部分兵种专业例外,如飞行员、边海防部队例外)。未达到随军条件,自动随军的,要受处分。

副营以上的,家属可以随军,地方go-vern-ment协助部队为家属安排工作

七、军人工作的八大值得你注意的地方

一是两地分居。

大部分正连以下的军官和四级以下的士官(按照正常调职在一般军官为29岁,士官为36岁左右),必须两地分居(毕竟在驻地找对象的军官不多;士官不允许在驻地找对象,也不允许在部队内部找对象),家庭困难多,尤其是军人家属多为独生女,独自面临生活压力,抚育小孩,对军人工作满意度不高,家庭和谐难度大

二是没有选择的自由。

用一句最明白的话,叫做“想走的时候不让你走,不想走的时候,

篇二:武警部队士官基本工资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

武警部队士官基本工资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

摘 要:武警部队士官工资结构可分为基本工资和补助工资两个部分,其中基本工资体现了部队对士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是士官工资纳税的依据,在士官工资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近12年来的士官基本工资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士官基本工资的增资方式大体经历了从均衡调整到扩大等级差距调整的过程,说明士官基本工资结构的平均主义色彩在变淡,而激励色彩在逐渐变强。

关键词:武警部队;士官;基本工资;涨幅

在近12年来,武警部队士官前后经历了两次士官制度改革,第一次是在1999年12月,套改后将以前的军士长、专业军士两类士官各四个等级统一为一至六级士官,基本工资标准也由以前的两套标准改为一套标准;第二次是在2009年12月,套改后将以前的六个士官级别增为七个级别,同时名称也做了相应的改动,但基本工资标准的大体结构没有发生变化。

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后,新的士官基本工资标准在当年12月实施,在接下来的十年内,士官基本工资先后发生了六次变动。在2006年7月前,士官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三部分组成,军龄工资标准为每服现役1年按1元计发,自2006年7月起,士官基本工资结构改为仅由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军龄工资标准增为每年10元。现在将2006年7月设为分界点,将士官基本工资的变化划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比较分析,即从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和从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

一、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士官基本工资变化情况分析

将该阶段的士官基本工资涨幅变化情况整理为表1,从表中可以得出的信息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时间上来看,从1999年12月到2006年6月这六年半的时间里,士官基本工资总共涨了四次,时间间隔分别为1年、9个月、2年8个月、3年,与军官、文职干部工资调整的时间完全一致,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这个时间段内军人基本工资调整次数较为频繁,平均时间间隔不长(平均调整时间为1.625年),这与我国迅速增长的经济形势是一致的。随着国家GDP的迅速增长,人均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相应地军人基本工资也得到了适时、适当地调整,反映了国家对军人价值的肯定以及对军人薪酬的关注;二是在这个时间段内的薪酬调整

篇三:《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代理排长职务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现实表现优秀,管理能力强,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6个月,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学习和操课,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考核连续2次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长期无故不参加部队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活动的;

(二) 违反条令条例和规定,经教育拒不悔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发生严重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四十八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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