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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零税率

时间:2017-02-15 15:47: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财税[2011]131-133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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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

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

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

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

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附件1)。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2)应当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1:

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为妥善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以下称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三、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五、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六、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九、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附1),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附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十、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十二、总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1.营业税传递单

2.增值税传递单

附件2: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一、总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分支机构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篇二:201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一)

主讲老师 樊剑英 第一节 营改增变迁

、明确扩至全国的试点行业范围

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对比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象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这是由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一开始就已将企业纳入“单位”,没必要再分列。但需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是有区别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看似修改不大,只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实则意义深远,意味着只要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其他营改增政策的细微变化

同一省级辖区内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设条件:对不计入价外费用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设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从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存一致。

三、营改增新政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变化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1)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2)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四、营改增新政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 “邮政业” “快递业” “融资租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

(1)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

(3)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

3.计税方法

(1)增加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规定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延续财税〔2011〕119号文和财税〔2012〕53号文中关于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4.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与财税〔2012〕9号文中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一致。

五、营改增新政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免征增值税

(1)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

(2)删除37号文中规定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税政策,该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

(3)增加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延续财税字〔1998〕87号文中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加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止。

六、营改增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规定

(一)增值税零税率

1.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

3.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4.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5.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二)免征增值税

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增加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此处对应增加免税条款。

七、铁路运输服务营改增政策内容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服务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

至此,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

货 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 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

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

八、邮政业营改增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第三章邮政服务”的规定基本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邮政服务”中包括邮政储蓄,邮政储蓄未纳入改征增值税范围,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邮政业”的范畴与原营业税政策中“邮政”的范畴基本一致。原营业税政策中,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快递业务按收派服务等税目征税。

篇三:201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一)

主讲老师 樊剑英

第一节 营改增变迁

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对比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有微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500万元)但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对象中,“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修改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单位”,这是由于财税〔2013〕106号文件一开始就已将企业纳入“单位”,没必要再分列。但需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仍是有区别的。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13〕106号文件将该规定修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而看似修改不大,只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改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实则意义深远,意味着只要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其他营改增政策的细微变化

同一省级辖区内的总分支机构可汇总缴税: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征税代收费用增设条件:对不计入价外费用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设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从而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存一致。

三、营改增新政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变化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相关规定外,《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主要变化如下:

1.航空运输服务:将“航天运输服务”增加到航空运输服务范围中。

2.研发和技术服务:明确“技术测试”“技术培训”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

3.信息技术服务:明确“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审计管理、税务管理、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明确“网游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5.物流辅助服务

(1)明确“航空培训”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航空服务。

(2)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同步纳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明确“翻译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

四、营改增新政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 “邮政业” “快递业” “融资租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征税范围:删除37号文中航空运输企业逾期票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该项收入应并入销售额,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销售额

(1)增加先行试点的9省市提供应税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扣除过渡政策,剩余未扣完的可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规定这部分运费可在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中扣除。

(3)增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37号文执行后,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支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用、代理报关业务支付给海关及检验检疫等单位的费用等,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条款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同时,增加相应有效凭证规定。

3.计税方法

(1)增加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规定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延续财税〔2011〕119号文和财税〔2012〕53号文中关于动漫企业的优惠政策。

(2)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4.纳税地点:增加汇总申报缴纳条款,与财税〔2012〕9号文中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一致。

五、营改增新政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主要变化

除“铁路运输”“邮政业”“快递业”“融资租赁”“国际货代”相关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

1.免征增值税

(1)取消37号文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税人的注册地的限制,把可以享受离岸服务外包免税政策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人。

(2)删除37号文中规定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的免税政策,该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结束。

(3)增加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的免税政策,延续财税字〔1998〕87号文中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2.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加洋山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止。

六、营改增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规定

(一)增值税零税率

1.在许可方面,航空运输方式下增加“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公务飞行’”。

2.《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航天运输服务归入航空运输服务,对应增加零税率条款。

3.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37号文的“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调整为“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4.期租、湿租服务,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如何处理,按服务对象进行划分。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内单位或个人,仍“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与37号文一致;如果服务对象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改为“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5.一般计税方法下分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出口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分为外购和自己开发两种情况,外购实行免退税办法,自己开发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赋予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出口价格的核定权,当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二)免征增值税

增加“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条款。《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增加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此处对应增加免税条款。

七、铁路运输服务营改增政策内容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服务从3%税率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改为11%税率按增值额征收的增值税。

至此,交通运输业完整实现改征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纳入改征增值税后,铁路场站提供的相应服务同步纳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范畴。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提供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铁路运输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删除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的计算扣除规定,并删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使用规定。

八、邮政业营改增政策内容

(一)基本内容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提供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货运代理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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