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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学分制管理办法

时间:2017-02-15 15:07:4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 总则

学分制是以学分计算学生学习,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的一种较为灵活地教学管理制度。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教学管理体制创新,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学院决定在2014级三年制专科生中试行以弹性学制和导师指导下的学生选课制为基本特征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为确保学分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的主线,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办学思路,突出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职业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一)、学期安排

三年制高职共六个学期,每个学期教学时间均为19周,(含第一学期军训两周及每学期考试一周、机动一周)。教学时间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包括军训、实习、实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二)、人才培养方案

各系按专业大类、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定具有专业选

择方向的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参照“公共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术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实践性教学”六大模块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实训。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类别课程应取得的学分。

各系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需经过系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根据需要,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适时进行修订。

(三)、课程分类

学院为学生开设的理论课程、实习实训及其它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

必修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社会调查(实践)、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公共文化课占课内总学时的30%左右,

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核心课占课内总学时的40%左右。实践性教学环节占总学时的50%左右。

公共基础课:主要指全院各专业共同修读的“思政课”、体育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

专业基础课:指专业门类所需的无机化学、电工电子等及专业大类共有的专业基础课程。

专业技术核心课:指由专业培养目标所确定展业的基本技能和核心技能课。

实践教学课:指军训、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实习、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等。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课程)、专业限制选修课两类,共占总学时(总学分)30%左右。其中任意选修课一般不少于15%。

专业限制选修课是根据专业方向要求设置的,指学生在各系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不同侧重,开设若干组选修课,限定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每学期按限定条件选读(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课程)是根据学生兴趣、个性发展和实际需要,扩大学生知识面,发展学生潜能,培养学生素质的课程。素质拓展课程应涵盖人文社科、经济管理、计算机、教育及科学技术的门类,可涉及经济、法律、历史、科普、文学、音乐、体育及生活技能等。各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勿需体现任选课的具体课程,由教务处与

相关系(部)协调后统一提供,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学生必须根据提供的课程,按要求进行修读。

(四)、学分

1.学分计算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学期为单元计算。根据课程难易程度和教学环节的不同进行折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为主课程(含实验):学分数=周学时数

(2).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训课、体育课: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4。

(3).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训、毕业实践等):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实践教学周数;

实践周数>10周时,学分数=10+(实践教学周数-10)/2。

(4).社会实践:2学分。

(5).军训:1学分。

(6).思想品德每学期2学分。

(7).劳动实践课每学期1学分。

(8).驾驶技能课6学分。各层次各专业(除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安排在第三学年进入实习前学生自愿选修,学院相应调整实习时间。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折算方法是2舍3入,7退8进。

2.奖励学分

凡在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或在自治区

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的各种活动中获奖,可获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每项1---4学分,可作为超修学分等综合考核成绩,亦可冲抵公共选修课(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但最高只能冲抵4学分。奖励学分由学生将证明材料报所属系,由系审核,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获得奖励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学生通过国家自学试或其它公开考试,已获得合格及以上成绩,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凭单科成绩单或其它有效证件,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学生通过自学达到良好以上(考试成绩75分以上),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学院承认其学分。

三年制学生毕业总学分控制在文科130~140学分、工科135~145学分。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30%,其中任选课学分不得低于总学分的15%。

(五).选课与教学组织

1.选课原则

学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顺序修读必修课;学生选修课程的顺序必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选修课程先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选课数量应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要求。

学生可根据各自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开课顺序,在教师指导下,每学期可多修或少修1—2门选修课,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需要安排学习进程,可提前或滞后毕业。

2.选课程序

篇二: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课外培养计划(第二课堂)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关键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是高职学生综合素质协调发展和提高的基本途径。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的需求,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体现显性课程(课堂教学)与隐性课程(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思想,通过多种形式的课外实践训练,使学生的健康个性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学院自2008级起,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将学生参与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校园文化建设活动、读书工程、公益服务、拓展性职业技能培训与技术创新活动等统一纳入课外培养计划,学生在以上第二课堂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成果,以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记载。根据《广州大学二级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特制定综合素质教育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一、学分记载申请与审核: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以下活动取得各类证书、嘉奖后,凭有效证明通过系教学办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表(附表1),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经系教学办审查、教务处核准,教务员根据本办法记载学分。超出教学计划规定应取得的“综合素质教育”必修学分的,超出部分按选修学分记载。综合素质学分不计入学生多选学分。

1、校园文化活动(含校运会、文艺汇演、职业技能竞赛及书画展、摄影展以及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与竞赛等):由主办单位统一申请、组织填表、提供证明。

2、读书工程、社团活动:学生以团队或小组为单位集体提出申请,由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读书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协助审核并提供证明。

3、社会实践(含公益服务、社会调查),由辅导员根据本办法和《学生职业技能创新活动管理规定》负责审核,各相关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学分。

4、拓展性职业技能培训与技术创新活动:由院内组织单位统一申请、组织填表、提供证明。在校外培训并完成鉴定的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提供证明,系教务办审核。

5、社会工作:学生参与各类社会工作与管理实践,由辅导员、实践教学带队教师或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测评与申报,系学工办负责审核。

学分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18周。需累计学时数的项目(如公益服务、社会调研、学术讲座等)在毕业学期的第10周申报。

二、学分记载办法:

1、校园文化活动的学分记载:

(1)学生参加专题讲座(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就业教育以及实习过程中的讲座不计)、听党团课、经批准的主题班会活动课(含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集体活动,但思想品德修养课程的实践教学除外)、文体团队短期排练、集训,活动结束后需提交一份公共计划书,学生个人总结、体会或提交听课笔记(听课笔记审核后退回),由组织部门或指导教师负责在校园文化活动登记卡上记载;在活动中表现不良,有违纪等行为评定为不及格的不予记载。以上项目可合并学时计算学分。经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院文体团队长期排练、集训已统一申报为公选课,不再作为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记载。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2)学生参加全院性校园文化活动如文艺汇演、运动会、人文艺术与科技活动(如科普宣传、环保教育和系部主办的主题文化活动等)以及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活动的表演、宣讲、展览、比赛,根据参与程度、表现等,由辅导员(根据提交的计划书和组织者的证明)评定并在校园文化活动登记卡上记载(年级或专业:0.1,系部级:0.2,院级:0.3);在活动中获评精神文明奖的班级,全班学生(不含缺席者)另奖励0.5学分/次。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3)在职业技能或学科竞赛、文化艺术展览与竞赛(如书画、摄影展、设计)、文艺体育大型比赛(如文艺汇演、运动会)中取得名次,奖励第1名:0.8学分、第2名:0.7学分、第3名:0.6学分、优胜奖:0.5学分(运动会第4~8名:0.5~0.1学分),被学院推荐参加学校、市、省或全国比赛并获奖的,各奖励:校级(广州大学)比赛:以0.5学分为基础按名次计算学分,第1名为1.3学分,余类推,未获奖者只取得基础学分;市级(市属高校)比赛:以0.8学分为基础按名次计算学分;省级比赛:以1学分为基础按名次计算学分;全国比赛:以1.2学分为基础按名次计算学分。以作品形式参加比赛的,不累加学分,按最高奖项计算。运动会破记录的另奖励0.5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4)公开发表论文、原创作品,提交论文原著、说明书、照片及复印件,由辅导员审核并在校园文化活动登记卡上记载,院系级刊物:0.3学分,校级:0.5学分,省市级:0.7~0.8

学分,国家级:1学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2、读书工程、社团活动的学分记载:

(1)学生参加读书工程活动,按《读书工程实施方案》进行考核,根据所读书籍的难易程度由导读教师提出学分标准,教研室审查,报教务处审批。文化艺术与身心发展

(2)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提交社团活动证明材料(每学期至少组织活动5次,有计划和指导教师参加)、3000字以上学期总结、成果材料,由院学生处负责审核,报教务处核准并记载学分(参加活动少于3次的学生不予记载),学分标准为0.5学分/学期。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3)学生参加职业技术创新活动(即工学结合课题项目),按《学生职业技能创新活动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学分标准由课题指导教师提出,教学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学术科技与创新创业

3、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工作学分记载: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1)学生参与社会工作和管理实践,如学生会和青年团工作(院系学生会、团委、团总支)、班级管理(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社团与自治管理(含学院膳管会、宿管会、文体团队管理干部)、教学管理(课代表、实习组长、实验实训小组长、教学信息员、电教管理员)等自治管理工作和勤工俭学,每学期经有关部门评选管理实践方面表现良好(服务意识好、组织能力强、团结协作好、责任心强、工作绩效高)的优秀分子若干名:其中由各班辅导员、学生在班干部述职基础上评选优秀班干部1名/班(先进班级增加1名);学生处、各系学工办组织评选优秀团委、学生会干部1名/部门(先进部门增加1名);由基础部各学科教研室、其他系各专业教研室组织科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评选优秀课代表1名/学科、实习组长1名/专业,实训小组长1名/实训室,教育技术中心评选优秀电教管理员2名,系教学办组织评选优秀教学信息员1名/系?年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部门按15%的比例评选先进个人;以及“雅室”评比中获奖宿舍的舍长;各奖励0.5学分/学期,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学生,提交学期工作总结后,各给予0.3学分/学期,按选修学分记载时记为“管理实践”学分。各管理部门在每学期第19周前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系学工办审核,申报学分。

(2)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调研(如评教、膳食、宿管等座谈会或调查问卷),能有效沟通、合理反映意见,由主持部门在社会调研登记卡上记载(不能表达意见

者不记录)。在课余或寒暑假,学生自组调查小组进行社会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参与学生应有独立撰写的内容),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主持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辅导员审核并在社会调研登记卡上记载,学分标准为0.5~1学分/项,考核不合格者或抄袭论文者不予记载。

(3)校内各部门需要招募学生志愿者参加公益服务(如学校各类大型或专项活动组织、服务工作等)、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由招募部门负责在公益服务登记卡上记载。

(4)义务献血属公益服务活动,献血者奖励1学分/次。 4、职业基本素养学分记载:技能培训及其它

(1)鼓励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外的各种拓展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以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发展能力。取得各类证书的学生提交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经系教学办审核后记载,标准如下。已作重修课程学分替代或毕业资格审核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再作为综合素质教育和选修学分记载。

(2)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辅导员和实践教学带队教师,根据学生敬业态度、诚信作风、沟通协调能力、团结协作、就业心理健康、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进行评价,评选的优秀实习生给予0.5学分。

(3)各班综合测评第一、二、三名分别给予0.8、0.5、0.2学分。

(4)荣获省级、市级、校级三好学生的,分别给予0.6、0.4、0.2的学分奖励,按照就高的原则,不得重复计算。

本办法从2008级开始实施。

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 教务处 二○○九年九月

篇三: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附:

长春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较长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的知能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选课,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分则 一、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学生延长在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 本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

予学士学位。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前(五年制专业在第六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二、课程分类与校际学分互认 第五条 课程分类

(一)课程按横向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分成若干组,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以任选课程的学分代替。

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或加大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一般为7:3。 (二)本科课程按纵向划分为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 公共课程:所有专业均开设。

专业基础课程:某一专业类所有专业均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专业课程:某一专业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三)本科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分配

实践教学环节为与理论课相对应的所有实践环节,包括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实验(训)外其学习时间按周计。

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比例,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15%,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5%。

第六条 校际学分互认

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同意后,学校承认学生在其他学校所获学分的有效性。 三、学分的确定 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确定方法:课堂教学以每周1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实验(训)课、共体课、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课每周2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等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计算。

(三)为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给与相应的创新学分。

(四)学生按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所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 四、学分绩点

第八条 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将课程考核分数按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及奖励的依据。

第九条 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限选课实行考试,任选课、实践环节可实行考试,也可实行考查。考试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可采取百分制也可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二)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结算一次。

(二)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获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四)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育(专业)见习、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行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一)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二)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一门课程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课程结业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通知各分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详细查阅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择下学期需要修读的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可对所选课程进行补(改)选,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的情况,可在开课后三周内由学生向分院提出补(改)选申请,分院同意后报至教务科统一补(改)选。

(三)未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

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较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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