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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时间:2017-02-15 14:23: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思考

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

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中共中央纪委于2005年下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指导思想、原则、纪律、程序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认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作为办案工作基本要求,坚决查处腐败案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办案中易出现的问题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败工作的第一线,受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限制,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上易出现以下问题。

1、办案理念上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个别办案人员为完成指标而办案,没有树立起科学办案观和正确的办案政绩观,缺少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大局意识,缺少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意识,只为突破案件,增加办案数量,而案件质量放在其次位置,为完成案件指标,办案中或多或少地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如没有审批进行初核,后补审批文书;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已就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尚未立案等。

2、办案人员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但个别办案人员为小集体经济利益或个人利益,或因亲情、友情等因素,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细、泄露案情,大案化小,小案化了,放纵违纪人员。或因私利私欲,想查谁就查谁,任意扩大范围,小案大查,勒拿卡要,满足个人欲望。

3、办案人员滥用监督权、检查权和处分权。办案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使用办案措施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履行规定程序,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个别办案人员因案件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取证难、保护网厚、信息传递快、保密难等因素,存在急攻近利、尽快办结案件思想,随意或扩大范围暂予扣留或封存的文件、资料等,滥用两规两指,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等。

4、办案场所不规范,出现安全问题。有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固定办案场所,受单位经费影响,或在办公室或在宾馆旅店办理案件,人员密度高,人员流动大,安全防范措施少,不利于案件安全、保密和查处,尤其在实施两规两指更易出现安全上问题。

5、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办案人员固步自封,不认真学习,得过且过,对办案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调查研究,有时束手无策,有时单纯依靠经验办案,对相关法、纪、规定不了解,办案过程任意而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学习、培训机会相对较少,基本靠自学来补充知识,导致在办案思路和方式方法上不够开阔。

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建议

严格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是社会法制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内在需要,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前提,必须认真解决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上出现问题,提高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的能力,树立纪检监察机关刚正不阿、文明办案的形象。

1、提高办案人员整体素质。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只有切实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实现才能得到保证。加强县级纪检监察班子建设,增强领导力。以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为龙头,通过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学习教育,增强领导班子成员的大局意识、战略思维和科学发展能力,增强对办案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领导力。发挥班子成员人格魅力和模范作用,深入办案工作一线,带头查办案件,不断提高纪检监察突破案件的能力,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提高办案队伍素质,增强执行力。努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实干型、廉洁型的纪检监察办案队伍,坚持经常性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学习教育,培养办案人员严谨、科学、勇于碰硬工作作风,打牢思想基础。开展业务比武活动,考察办案人员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掌握。开设办案工作业务讲台,锻炼干部调查研究、语言组织和表达、应变等能力,适应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聘请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对办案干部队伍进行培训,丰富办案人员视野。选送办案人员外出培训,促进队伍业务水平更新和提高。模拟查办案件谈话、取证场景,进行全体干部观摩,由主管领导对调查提纲、笔录制作、谈话内容、时机把握等进行讲评,通过学、练、比,提高办案能力。购买业

务书籍、光碟,加强同检察、审计等机关协作,为干部自学创造条件。加强安全教育,培养办案安全意识。坚持工作职位交流,增强干部工作、学习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关心办案人员学习、生活、工作和成长,提高办案人员依法依纪、安全文明办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严格办案程序,确保案件调查规范实施。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并依据这些规定,建立健全办案业务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纪律,进一步细化办案各环节的程序规定,用严密的程序、严格的制度、严肃的纪律保证办案工作依纪依法进行。在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过程中,不轻视任何一个环节,注重实体规定,落实程序规定,严把程序关、审批关、执行关,使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有章可循。

3、加强办案监督。 树立案件查办工作全程监督意识。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实际,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办案。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以及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线索,列入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扣压、搁置,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办案工作程序。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要严格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进行办理,不能随意简化、增设或颠倒程序。 对办案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确保办案措施使用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进一步

完善监督途径,通过制定规范的办案工作流程图,从案件线索的收集,到移送审理,将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视野,特别对立案、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等关键环节,要作为案件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实施动态监督。严格报批备案文书,加强查办案件监督手段的科学化,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健全督办机制,强化督办监督,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防止以案谋私。积极探索开展案件查办后的回访监督,对办案人员开展评议监督,深入案件发生地、办案地等进行回访,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单位意见和建议,向被调查人员和家属等了解办案人员的廉洁自律、依纪依法办案情况,预防办案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4、加大办案投入。全面落实中纪发〔2009〕9号、10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加大办案人员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办案设备性能,在办案用车、现代化办公设备、录音录像、监控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高科技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固定办案场所建设,设谈话室、休息室等,力争配置监控设备、屏蔽和红外干扰系统,对谈话室墙体和座椅进行处理,防止被调查人自杀自残或行凶伤害办案人员。办案场所内配备高血压、心脏病等常见疾病所需物品和药品,拟订被调查人突发病应急预案,与医疗部门建立联系,建立安全通道。

5、建立办案人员资格准入制。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实施办案人员资格准入制。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对政治觉悟、学历学识、专业、对纪检工作的认识等进行规定,对选人用人的程序作出具体要求,增强选人用人的透明度,做到公开、

篇二:当前基层依纪依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依纪依法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武进区纪委 案件审理室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执纪的中心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反腐斗争、加强腐败案件查办工作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和反腐败形势不断深入之际,不断加强依纪依法办案工作,切实提高执纪办案水平,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

一、目前在依纪依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依纪依法办案是指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要以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来规范办案行为,约束办案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证办案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但目前基层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体现在办案程序上,部分基层单位在办案中存在着程序省略、手续简化等情况。如有的案件缺少本人简历、缺少审理谈话,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没有与被当事人见面、立案不通知当事人等,有的党员被处分前没有召开党支部大会等等。二是在证据的认定上,部分证据取证不符合法规,没有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证据,证据没有形成锁链,部分当事人的陈述与旁证材料不吻合,个别案件甚至是孤证也进行定性处理。三是体现在办案方式上,少数办案人员不能维护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别调查人员在案件进展不下去的时候就采取指供、诱供,或侮辱、诋毁当事人人格的情况。四是部分基层办案人员在办案指导思想上有偏颇,存在“案子查得越多越有成绩”的片面认识和“为查案而查案”的错误做

法,导致依纪依法案件成为一种口号,一种形式。

二、目前依纪依法办案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个别纪检同志长期以来单纯地注重办案、忽视保障党员合法权利已成为习惯,认为程序仅仅是形式而已,违反程序不过是工作方式和方法上的欠缺,与案件突破的重要性相比,算不上大问题,并不影响案件的实质及处理;部分同志把依纪依法办案与保持办案力度对立起来,认为强调依纪依法办案,会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弱化办案力度;有的办案人员片面强调办案工作的特殊性,忽略办案行为的合法性,因而导致办案行为随意,重结果轻过程,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忽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其次,部分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不少基层纪检干部对法规不太熟悉,对办案业务学习不够自觉主动;部分基层单位办案队伍不够稳定,调整频繁,相当一部分纪检干部没有经过培训,造成法规知识缺乏,办案水平不高。再者,基层纪检组织人员配备少,办案力量不足,乡镇纪委专职纪检干部普遍只有1-2人,致使一些依纪依法办案的规定在基层难以落实,如参与调查必须2人以上、查审必须分开等等。

三、解决目前依纪依法办案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1、转变思想,与时俱进,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识。办案人员要适应当前依法行政、依法执纪的新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充分认识到严格依法依纪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内在需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合法权益、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证。在实际工作中,要强化法

制观念,要全面树立接受监督意识、注重程序意识和以人为本意识,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严格执行办案工作程序。“程序合法”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我们办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被调查对象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意见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要严格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进行办理,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也不能随意增设程序,更不能随意颠倒程序。既要严格贯彻执行实体性规定,更要重视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要完善纪检工作流程,让执纪执法活动各个程序前后相继、职责明确,形成科学、合理的整体。强化程序的合法性审核把关,明确程序审核权限。

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办案队伍。办案工作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办案人员如果不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在,办案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查办案件的复杂性、艰巨性更加突出,必须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对新知识的学习,不断更新纪检监察业务所需要的知识,努力探索有效突破大要案的新思路、新方法。要改善办案队伍的构成,实行优化组合。 在这支队伍的配备上,既要有熟悉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也要有法律、财务、审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随时根据案情,调整、充实办案人员,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对他们既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努力把他们建设

成为能办案、善办案的队伍。

4、集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但反腐败绝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优势,整合力量,优势互补,完善办案的协调机制,按照权限和程序,敢于组织协调,善于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公安、检察、税务、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相互借用各自的办案手段,形成办案合力。如在一些重大的、被调查人有涉嫌违法的情节时,可以让公安、检察部门提前接入。这样做,既可以节省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成本,又可以很快突破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5、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规范自身执纪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制约是正确贯彻执行纪律和法律的保证。提高依法执纪、依纪依法办案能力,必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健全以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机制。越是监督别人的人,越是更应该接受监督。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既要善于监督,又要乐于接受监督。二是要健全内部工作监督机制。案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要着力规范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等工作部门的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确有问题、不适合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篇三: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解读

2008年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纪检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促进各级纪检机关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推动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起草的简要过程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严肃了党的纪律,惩处了腐败分子,挽救和教育了一批党员干部,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同时,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查办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纪检机关办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腐败案件仍处在易发多发阶段,查办案件工作任务繁重;腐败分子违纪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办案件的难度增大;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查办案件工作面临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消极腐败现象,严惩腐败分子。另一方面要加强查办案件法规制度建设,为依纪依法办案

提供法规制度保证,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水平。

为进一步完善办案程序和措施,切实解决当前办案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央纪委法规室集中力量成立了起

草组,着手起草《意见》。

中央纪委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意见》的起草工作。贺国强同志在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上部署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时,提出要着力抓好“五个一批”,其中一项工作就是包括《意见》在内出台一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何勇同志多次过问《意见》起草情况。干以胜同志亲自带领起草组开展调研论证,研究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其他领导同志也都对起草《意

见》提出了很好的建设性意见。

《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自2008年1月,《意见》起草工作启动以来,起草组多次就文件的起草思路及具体内容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召开座谈会、赴基层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两次送请中央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审改,经反复研究修改,7月初,形成了《意见》送审稿。7月9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对《意见》送审稿进行了审议,原则通过《意见》,并要求普发征求意见。《意见》普发至各省(区、市)纪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厅、室、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地各部门纪检机关反馈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了认真修改,再次送审。8月12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

通过《意见》。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意见》。

二、起草《意见》的目的、基本思路和《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起草《意见》的目的

第一,进一步增强办案工作服务大局的意识。纪检机关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查办案件工作亦是如此。《意见》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办案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正确认识和处理查办案件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寓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严肃查处在党风政风方面妨碍经济发展、破坏市场环境的问题,通过查办案件为推动科

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第二,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这些年来,各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严峻,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艰巨。因此,《意见》强调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

为。

第三,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办案工作,严格规范办案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贯穿于查办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使所办案件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四,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查办案件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通过严惩腐败,实现有效预防。《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查找制度上的薄弱环节和管理上的漏洞,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警示广大党员

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减少和杜绝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起草《意见》的思路

一是在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意见》既对案件线索管理、初步核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处分执行、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案件监督管理等办案程序作了规定,但又不求面面俱到,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办案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受理难、调查难、取证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增强现行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意见》注意正确处理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意见》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为基础和前提,主要是对其中比较原则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粗略统计,《意见》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细化的有20余项。此外,《意见》还整合了中央纪委近些年来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关于自办案件办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将其中一些经过办案实践检验证明比较成熟的好制度、好做法、好经验写入文件,

以指导整个纪检系统的办案工作。

三是力求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相统一。加强办案工作与规范办案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当前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办案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同时,办案工作必须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意见》既强调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严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求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进一步促进办案工作法制化、规

范化,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三)《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紧贴办案实际。《意见》既着力解决目前办案工作的遇到的突出问题,又不脱离当前的办案实际,不求一次解决目前办案工作中遇到所有的问题,不提过高要求,力争使制度规定更科学合理,办案程序更严谨流畅,办案措施更切实可行,办案监督更严密有效。在具体内容上,《意见》坚持对目前办案工作中难以实现的要求不写入文件。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坚持对争议较大,目前还只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探索,不具备普遍推广的做法不写入文件。如异地管辖等。 二是注重制度创新。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在实践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及时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切实可行的做法转化为法规制度,通过创新制度推动办案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加强制度创新要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突出制度的前瞻性、可操作性。使这些制度既能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适当超前,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并为法规制度的完善留下发展空间;既便于操作,又切实管

用。《意见》体现了制度创新的精神,遵循制度创新的基本规律,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三是突出党内规范性文件特色。纪检机关查办的是党内违纪案件,它的调查对象是党员干部,调查依据主要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决定了规范办案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既要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又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意见》正确把握了纪检机关办案工作的特点,在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党内法规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突出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特色。同时,在文体风格上,《意见》没有采用法律法规常用的章、节、条、款、项、目的固定格式,而是采用党内文件的格式,规范不同的问题。在文字表述上,《意见》尽可能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尽量避免使用学术用语和容易引起分

歧的语句,使阐述的问题简洁明了,清楚具体。

总之,《意见》的发布实施是纪检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保持惩处腐败的强劲势头,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学习贯彻《意见》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意见》共9个部分,40个问题,约8200字,分别对高度重视办案工作、严肃查处违纪案件,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与案件受理工作,完善初步核实程序,严格立案审批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规范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案件审理和处分执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办案监督与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规定的这些内容,基本上涵盖了纪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主要程序和措施,以及办案监督与管理等,是一个比较全面规范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现就重点围绕办案程序、调查取证、权利保障、办案监督四个方面讲几点看法,

并按补充完善、细化规范和重申强调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

(一)关于严格履行办案程序问题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是《意见》的重点内容。规范办案工作,不仅要求办案的结果要公正,也要求办案的过程要合法。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且必须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完备的手续和合法的程序为实

体公正提供重要保证。

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违纪违法事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处分决定的执行、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的移送等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都作出了规定,是各级纪检机关查办违纪案件必须遵循的程序性规定。总体来看,各级纪检机关查办案件是按程序办事的,做到了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案件质量是好的,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但在履行程序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个别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违纪人员受到党纪追究,就算案件查办成功了,程序上存在一点问题无碍大局,对严格遵守办案程序重视不够。如,在受理和决定初核中,随意性较大,导致一些重要案件线索被搁置或放过。在案件调查方面,有的不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到案件调查完毕要移送审理时才补办立案手续;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结。在案件审理方面,有的偏重于对办案证据等实体性内容进行审理,而对办案过程和程序的监督不够重视;等等。这些问题的

存在制约了执纪办案水平的提高,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效率。

上述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个别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程序意识不强,对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要求重视不够。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纪检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够强,对新形势新情况的适应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严格执行实体性法规的同时,努力强化程序意识,使广大纪检干部切实认识到按程序办事的重要性,自觉地依纪依法办案。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关办案程序的制度规定,增强办案程序的科

学性、严谨性、实用性。

《意见》针对当前办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案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补充、

完善、细化和重申。

1、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对办案程序的一些环节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了案件移送受理程序。《意见》对下级纪检机关案件移送受理的条件、移送的程序、上级纪检机关是否受理的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基层纪检机关普遍存在办案难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查办难度更大,但其社会影响、后果又比较大,不坚决查处,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明确下级纪检机关可以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移送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一方面给下级纪检机关避开办案阻力提供了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领导和支持,更

有利于案件查办。

二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意见》借鉴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规定了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管辖争议的问题,在办案实践中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目前条条块块的干部管理体制比较复杂,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党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属于同一个机关。对这部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有时在受理时容易造成争端,会错过最佳办案时机。确定这样一个争议解

决机制,便于及时解决争端,快速有效的查处违纪案件。

三是补充、完善了特殊情况下的立案审批程序。《意见》要求“在初步核实阶段需要采取‘两规’措施的案件,可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的同时决定或者报请批准立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要求采取“两规”措施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并不是禁止在初核中使用“两规”措施。在初核阶段可以采取“两规”措施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赋予纪检机关办案的权力,符合“两规”条件的仍然要及时使用。另外,考虑到个别案件,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就能查清违纪问题,不

需要进一步采取“两规”及暂予扣留物品、查询冻结存款等措施的,《意见》还结合实际情况,

允许经纪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立案手续可在处理阶段一并办理。

四是补充、完善了使用组织处理措施的程序。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完善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查处违纪案件的实践看,在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时,恰当地运用组织处理措施,不仅符合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目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组织处理措施主要是停职检查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案工作中的组织处理工作,2008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组织处理的方式,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组织处理的程序,组织处理的权利保障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都要严格按照《案

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五是补充、完善了案件调查时限。为提高办案效率,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意见》对立案调查时限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对调查的延长时限作出了限制。《意见》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二是结合办案实际,增加了重新计算调查时限的规定。《意见》规定“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关于新的违纪行为的认定,一般是指与正在调查的违纪行为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重新计算办案时限,也要报经立案机关审批。三是增加了调查中止、终止的规定。《意见》规定“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调查。因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死亡并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调查,予以结案。”并对终止调查后的处理和中止、终止调查的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这样规定既对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给予了充分的时间保障,又防止了办案时限无限延长的问题。 六是补充、完善了涉嫌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对纪检机关直接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是否需要经过审理部门审理问题,目前各地做法不一致。有的经过审理部门审理后再移送司法机关,有的不经过审理部门审理直接由案件检查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为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体现纪检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慎重和严肃性,《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均应移送审理,由案件审理部门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

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七是补充、完善了案件审理时限。必要的审理时限是正确定性量纪,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意见》结合审理工作的实际,对审理的时限作出了规定,提出“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并对延长审理时限的条件和补充调查期间审理

时限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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