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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假章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7-02-14 06:14: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注1)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注2)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打不疼、打不狠”的问题。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文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一、

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责任”?学者们众说纷纭,各有各的主张。择其要者,计有义务说、处罚说、后果说、责任能力说及法律地位说、“含义组合说”(即把法律责任概括为两个或三个含义或组成要件)。诸说并存,使人难得要领。这里存在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离开语言的使用,离开词语在使用中的用途去考察语言的意义,就象离开工具的使用及其在使用中的

用途去考察工具的意义一样,是不会有结果的。“到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去”,是解决哲学争论的办法。英国哲学家科恩指出:“如果我们要问某一个词在特定语境中的用法,那么往往不是去谈论这个词旨在指称什么,而是去谈论这个词的应用,使我们更接近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在此即遵从这两位哲学家的建议,从法律责任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联系及其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责任,它的含义与日常汉语中责任的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责任是一个多义词。在古代汉语中,“责任”由“责”、“任”两字组成。责的意思是:① 责任,负责;② 谴责,诘问,责备;③ 处罚,责罚,加刑;④ 求,索取;⑤ 要求,督促。有些学者认为,所欠的钱财,即债,也是责任中的责的含义。这是可以商榷的。因为,责作债解时,读zhàī,应属另外一个字。任的含义很多,其中包括:① 任用;② 职位;③ 责任,职责;④ 担当,承担;等等。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个彼此联系的含义:① 分内应作的事,如尽责任、岗位责任、职责;② 没有作好分内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法律责任与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含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在有些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一个含义相对应,相当于义务。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属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是:“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多数场合,法律责任的含义与责任的第二种含义相近,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比如,当我们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说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时候,都是指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许多法律还以“法律责任”为题对行为人违反该法的法律后果做出专门规定;在刑法和民法通则中,则有专节或专章分别对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本文所讲的法律责任,是在它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的,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法律责任的承担可以分为主动承担和被动承担两类。主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主动支付赔偿、补偿或恢复受损害的利益和权利。被动承担的方式,是指责任主体根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确认和归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1)有关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2)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由法院依法分别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变更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当然,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在违约方或特殊侵权责任的责任人拒不履行义务,经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违约方或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这种判决才能称为对被告的民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三、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

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

(一)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法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广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般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量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产生的。

一般地说,违法行为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1、违法行为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5、必须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和法定的行为能力。

(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反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

四、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一)法律责任的目的

为什么违法侵权或违约,或仅仅由于法律规定,就要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责任的目的问题。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一方面每个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法律要求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此,法律对应当维护的利益加以认定和规定,并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作为保障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 法律责任的目的要通过法律责任的功能来实现。法律责任的功能是:惩罚、救济、预防。这三个功能同时也是对某人或某一组织施加法律责任的理由。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1、惩罚功能

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在社会生活中,侵害、纠纷、争议和冲突在所难免。在人类历史的早期,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主要的解决侵害、冲突和纠纷的方式;这种具有野蛮性、自发性的惩罚方式也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由公民个人或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程序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惩罚违法侵权者和违约人,从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可以说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惩罚功能对于法律责任的首要意义还可以从法律的价值中看出。公正是法律的固有价值,也是认识法律责任惩罚功能的一个重要维度。中国当代哲学家赵汀阳认为:“公正从其积极的方面来说是一种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从其消极的方面来说又是一种报应式的惩罚方式。……惩罚性公正在实际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样是必要的。”他进一步指出了惩罚的实质:“惩罚是公正自身的保护机制。如果缺乏这种自身保护机制,公正将是不堪一击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对等性和互换性在惩罚性方面同样有效。……偿还与代价性质不同,后者意味者真正的惩罚性公正,即某种缺德行为只能换取某种相应的痛苦。”赵汀阳在这里谈的是伦理学。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伦理学是法理学的基础。伦理学中有关公正与惩罚的理论对法理学分析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同样适用的。

刑事法律责任就是一种惩罚性法律责任,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刑事责任的内容包括限制、剥夺责任人的自由、财产、政治权利甚至生命。刑事责任“给行为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或后果远比其他法律责任严重”, 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这些内容都明显地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刑事责任的惩罚性与严厉性,是由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决定的。但是,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之间的这种分工,是经过了一个演变过程的。根据英国学者梅因的研究,“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犯罪法?;这是?不法行为?法,或用英国的术语,就是?侵权行为?法”,因为,当时“被认为受到损害的是被损害的个人而不是?国家?”。美国法学家庞德也指出:“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一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当罗马人想到对损害

的赔偿时,他们所想到的是一种赔偿的刑罚。”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一种惩罚责任,但它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是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的责任。为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虽然具有惩罚性,但是惩罚力度明显不够,既没有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足够动力;也没有形成对伪劣商品经营者的足够威慑。王海等打假英雄的“孤军奋战”就是目前我国消费品市场中伪劣商品普遍、广大消费者没有行动起来的曲折反映。

在美国侵权法中,法院可以对“蓄意害人”的侵权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的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传统的非商业故意侵权中,单独的补偿性赔偿金可以实现预防或威慑将来的侵权行为的效果,但是在与商业有关的侵权中,制造商也许认为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比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更有利可图。惩罚性赔偿金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威慑这种损人利己的公司政策。它也向个人提供了一个实施法律规则的动力,并使他们得以补偿诉诸法律的可能会很大的、否则就无法补偿的开销。法院虽然并不轻易判付惩罚性赔偿金,但是它就象一柄“达莫克利斯剑”那样起着不容忽视的震慑作用。

2、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任,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救济,即赔偿或补偿,指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它们所处的状态。可以分为特定救济和替代救济两种。所谓特定救济,是指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销其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者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这种救济的功能主要用于涉及财产权利和一些纯经济利益的场合。替代救济是指,以责任人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受到的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的损害。这种救济功能主要用于精神损害的场合。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替代救济是以金钱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偿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伤害,尽最大可能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如果不能恢复,也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抚慰。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当然,除财产责任以外,民事责任还包括其他责任方式。其中包括行为责任,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精神责任,象训诫、具结悔过;人身责任,象拘留。

3、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这不仅对违法犯罪或违约者具有教育、震慑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依法办事,不作有损社会、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英国哲学家哈耶克从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的关系出发,指出责任的预防功能:“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知识,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课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有了某种惯例的性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性质”。他同时指出,发挥责任的预防功能同时也是追究责任的理由:“课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之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 正是从刑事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考虑,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

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人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或叫“自由意志”的,一个人如果从事了犯罪行为,国家就要以刑事责任对其行为作出否定性反应,除对极个别罪大恶极者剥夺其生命外,对绝大多数犯罪者要进行惩罚、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中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当代中国在反腐败过程中,虽然注意到对单位犯罪的惩处,然而,在处罚单位的同时,如果不能同时有效地处罚个人,就会由于处罚的“弥散化”而无法发挥处罚的功能。正如哈耶克所说:“欲使责任有效,责任还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在一自由的社会中,不存在任何由一群体的成员共同承担的集体责任,除非他们通过商议而决定他们各自或分别承担责任。……如果因创建共同的事业而课多人以责任,同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特点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惩罚性责任;个人责任;罪行法定。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是指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可由当事人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分两类:(1)、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2、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

(1)所违反的义务和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定义务。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的个人的利益;侵权责任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社会利益。

(3)责任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行为不仅要求有侵权行为,而且还存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的功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其实表明了民事责任的程度,体现了人们对不同民事行为的不同要求,其目的还是要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三个功能。一般而言,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人的精神状态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预料到或意图达到其行为的结果,都不影响责任的成立。 西方学者认为,这种归责原则可以追溯到法律历史的原始阶段。美国有些学者主张在产品责任领域实行绝对责任。

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过错的出现在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将所有不法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统称为“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又可分为“公犯”和“私犯”,后者既包括了犯罪,也包括了侵权行为。侵权,就是做错事。侵权责任,就是对做错事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者必须具有过错,古典学者把过错理解为可归责性。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就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在古罗马,不仅对契约外损害

篇二: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我们讲法律责任,要从违法行为说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

第一节 违法行为

一、含义:广义而言,违法行为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狭义而言,违法行为指违反除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常取广义解。理解违法行为,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违反刑法的行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2)违宪行为,指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例如,某个国家机关制定一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一项直接违反宪法的活动等。在一定意义上,一切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看作是违宪行为,但是违宪行为仅指直接违反宪法规定、承担违宪责任的行为。

(3)民事违法行为,既包括侵权行为,即侵犯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包括违约行为,即违反合法、有效的民事契约的行为。

(4)违法行为不同于(民法上和行政法上的)无效行为,无效行为指不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不能够使当事人享有法律权利的行为。有些无效行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有些无效行为是由于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造成的。例如民法上的无效婚姻和无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是一种行为,而不纯粹是内心的活动。

(二)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

(三)违法行为是一种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的行为。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这几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含义:广义而言,相当于义务;狭义而言,指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通常取狭义解。

(二)特点: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

二、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目的:希望它起到什么作用;功能(function):它实际上起到什么作用,特别是在一个关系系统中的作用。

(一)法律责任的目的

1.报复论:施加法律责任是为了违法行为人感到痛苦,满足社会或者受害人的报复心理,弥补社会或受害人的损失。一种古老的正义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2.功利论:施加法律责任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3.复归论:施加法律责任是为了挽救违法行为,使他(她)复归于社会。

(二)法律责任的功能

救济、惩罚与预防

1.惩罚:对接受者而言

2.救济:对受害者而言。救济(remedy,remedies:救济措施 ):通过提供赔偿或补偿等帮助手段,把物或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受损前所处的状态。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特定救济与替代救济:要求责任人作他应作而未作的行为,或撤消已作而不应作的行为,或通过给付金钱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恢复;以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给付一定金钱作为替代品,弥补受害人在名誉、感情、精神、人格等方面受到的损失。

3.预防:对一般人(社会)而言。

三、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行为或者直接由于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1.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都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自然人按照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具有不同的责任能力。

(1)在民法中,当事人不论年龄大小或智力状况如何,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在刑法中,根据年龄大小或智力状况,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 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在行政法中,根据年龄大小和智力状况,当事人的责任能力也分为三种情况: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种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所导致的责任比较复杂。

(一)刑事责任:含义

1.特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向国家负责,严格的罪行法定原则与罪疑从无,惩罚性,个人与集体责任。

2.我国刑法的归责原则:故意与过失:二者的含义。

古代:客观归罪。这倒不一定说明古代法律严厉或古人没有理性。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可能是一种较好地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如同古代诉讼法中的证据的证明力取决于提供证据的人的社会身份一样,也是一种节约成本的办法。古人并不比我们想象的那样残忍或愚昧。不要妖魔化古人。

(二)民事责任:含义

1.特点:主要是救济责任、财产责任,对另一方当事人负责。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导致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公平责任。

2.种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所违反的义务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责任构成不同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标准和原则。以我国民法为例,附带说明其他时代和国家的情况。

(1)过错责任:解释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要求赔偿,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如被告以更优势的证据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注意”,即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一般性原则。过错推定:12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要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害与原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须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注意”才不负责任。

(2)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证明自己尽了“合理的注意”或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121、122、123、124、125、127条)。但有一些抗辩权:(1)不可抗力,107条(2)受害人的故意,123条

(3)第三人造成的,127条。

在欧洲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无过错责任,其中德国称为“危险责任”;在英国和美国,一般称之为“严格责任”,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相近的。

(3)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最高院意见157条。

(三)行政责任:含义,发生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

1.特点:追究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院,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方。承担方式多样化。

2.种类:作出或撤消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3.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六、归责

(一)含义: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指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的活动。

(二)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归结,如果当事人就法律责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归结。违宪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归结。

七、承担方式

(一)(当事人)自愿承担。当事人可以自愿承担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强制实施。当事人不能够自愿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违宪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国家机关强行实施,这就导致法律制裁。

第三节 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有可能导致法律制裁,所以还需要简单地讲解一下法律制裁。

一、含义: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机关强制实施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种类: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

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

(一)违法行为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二者是一种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原因,法律责任是结果。但是,违反行为并不是导致法律责任的唯一原因。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本身都是导致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二)一般情况下,违法行为会导致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会由于出现一些法定的事由而减轻或免除。

(三)法律责任是实施法律制裁的唯一根据,没有法律责任,就不应当承受法律制裁。二者是一种因果关系,法律责任是原因,法律制裁是结果。

(四)法律责任并不总是导致法律制裁,如果当事人自愿承担民事责任,就不会

导致民事制裁。

【作业】阅读教材第十九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篇三: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法律基础

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3. 法的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4. 法的特征主要由: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5.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企业厂长与企业职工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6.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7.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8.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9. 公民(自然人)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其可以参加的法律关

系非常广泛。

10. 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机构和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11.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12.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由此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乙方承揽的装修劳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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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能够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自然物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如纳税义务、经营管理权等。

15.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劳务、物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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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法律行为可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18.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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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属于自然现象的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1. 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

实。

22. 订立合伙协议、签订合同、签订和解协议、签发汇票等属于法律行为。

23.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以讲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4.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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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表现形态。 中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制定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35.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的社会关系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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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律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法律中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中的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39.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40.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共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相比,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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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国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规

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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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6.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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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同级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将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根据法的内容可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53.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54.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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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可将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

57. 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刑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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