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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拍卖公告

时间:2017-02-14 06:12: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威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实行网上挂牌出让的通知》( **[2012]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威海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威海市国土资源交易网(网

址:http:///)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挂牌出让公告和挂牌出让须知要求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竞买申请,确定竞买资格,并组织合格竞买者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行政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下载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

(四)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竞价;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

第五条 竞买人通过威海市国土资源交易网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务网、威海市国土资源交易网和威海日报、晚报等其他媒体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经批准后,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有底价的,底价信息应在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纪委现场监督下,在网上挂牌出让起始时间前一天由专人录入。

第三章 用户认证

第十一条 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办理数字证书时应按《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CA数字证书的通告》和系统操作说明填写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竞买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十二条 网上挂牌出让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确定;该CA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竞买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及宗地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等形

式向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就咨询事项给予答复。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宗地无异议。

第十五条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以外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向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与宗地竞买人相对应的唯一的保证金子账号。

竞买人应按宗地及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系统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自动赋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第五章 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出让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网上报价及竞价的基本原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

(二)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倍数。

(五)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系统将实时记录并公布。

第二十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无底价的,自动确认网上挂牌出让最高报价的竞买人;有底价的,自动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为网上挂牌出让最高报价的竞买人。

(三)网上挂牌出让结果(最高报价)公示。网上报价或竞价截止后,系统将自动对确认的网上挂牌出让结果(最高报价)公示。

第六章成交确认

第二十一条 系统自动确认的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从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上在线打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加盖公章后,持《国有建设用地

篇二: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威海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威海市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开发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负责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出让人可以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具体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承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六条 监察部门对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年度计划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自住

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会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方式、供地价格等内容。

第九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其中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当大于1,单宗出让面积不得高于20公顷。拟出让地块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商品住宅、商业等不同用途土地能够独立分宗的,应当分宗出让;确实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各不同用途土地的面积、出让年限等内容。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投融资管理中心、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及出让底价进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出让人应当委托具有国家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 评估结果由所在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管委)确认,经出让人集体会审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公告;

(二)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四)竞买报价单;

(五)规划示意图;

(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八)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开始日前20日,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指定报刊等公开发布出让公告,同时告知监察部门和市投融资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公告起始日为公告首次发布的时间。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

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出让年限等;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和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期限、方式;

(六)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出让人发布补充公告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前,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证金交纳凭证;

(五)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联合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二)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竞得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购买居住用地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和投标或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以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明确签订《成交确认书》的竞得人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投标或竞买保证金。

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价款。 未中标的投标人或者未竞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取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个。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无效:

(一)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三)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监察部门应当对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出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标书和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地点,经出让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开启标箱,拆封标书,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由出让人组织评标小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有效标书进行综合评标,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投标条件均不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四)评标结束后,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拍卖出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现场开启拍卖底价密封件,介绍拍卖地块的情况并宣布竞价规则。

(二)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竞买人按照竞价规则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三)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四)拍卖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如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五)出让人和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篇三:威海市政府采购

威海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编号:WHGP2016-083

采购项目:教学设备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山东志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4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公开报价、评审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13 采购项目说明 ……………………………………18 响应文件格式 …………………………………… 39 合同书(范本) ……………………………………53

1

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教学设备 二、采购项目编号:WHGP2016-083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四、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16年4月7日8时00分至2016年4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主楼811;3.方式:现金或转帐,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4.售价:人民币300元整; 5.本项目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供应商必须首先在威海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取得用户名和密码(已经完成注册的供应商无须重新注册);

(2)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获取谈判文件期间登录威海市政府采购网首页“外网用户登录”进入后的【采购项目报名】页面进

2

行报名。同时上传交费凭证扫描件和供应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4月18日8时30分至2016年4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威海市塔山西路10号塔山宾馆4号楼四楼第五开标厅。 六、谈判(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4月1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威海市塔山西路10号塔山宾馆4号楼四楼第五开标厅。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威海工业技术学校

地 址:威海市沈阳中路276号 联系人:张新福 联系电话:0631-5783812

2.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志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主楼811 联系人:薛凤红丛昕日 联系方式:0631-5624156 5188996 传 真:0631-5624156 电子邮箱:WHZCZB@163.COM 开户名称:山东志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威海环翠支行 银行帐号:7373410182600084685

八、同时发布公告的媒体: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威海市政府采购网。

3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一)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1.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2.落实情况:已落实。 (二)编制依据

竞争性谈判文件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适用于第一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本项目按货物类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

(四)报价语言

报价供应商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相互间交换的文件和来往的信函均须使用中文。

(五)计量单位

除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货币)单位。

(六)其他

1.报价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报价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和山东志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2.采购人或招标公司均无义务向报价供应商解释其成交或未成交的原因,且不予退还其响应文件。

3.执行威检会?2011?1号《关于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办法》的相关规定。

4.在威海市注册的报价供应商成交后,可以按照《关于搭建融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办理贷款。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4


威海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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