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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园林办通知

时间:2017-02-14 06:08:1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文本预览:

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设计要求:

1、各类建筑物从道路红线退缩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性质、功能以及所处地段道路的级别确定,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其退线距离不得小于(表1.1)所列值,并同时符合满足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城市高压线规划走廊宽度(见表1.2)日照、消防、环保、防空、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表1.1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标表

表1.2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2、依据建筑设计有关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群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已审定的方案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如下:(1)隧道外边线外测50米;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及线路轨道边线外侧30米内;(3)出入口、变电站等构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30米内。如在城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相关建设活动必须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同意,并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住宅项目总图涉及挡光影响的用地周边现状建筑物檐口及±0.00绝对标高需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后标注于总图上,并经该勘测单位盖章确认。

5、住宅建筑日照间距应按《大连开发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报批办理导则》执行(应同时满足国家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6、居住区配套公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关要求配置。

7、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应按《大连市普通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执行。

8、居住项目要求在用地内规划出垃圾处理点及相应场地(在总图中注明)。

9、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住宅部分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提供户型比例测算报告)。

10、总图应标注用地平衡表、经济技术指标表、建筑一览表及简要说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具体表格格式见表1.3、

1.4、1.5、1.6

表1.3 用地平衡表

4.居住区用地平衡指标参见表1.8

表1.4 经济技术指标表

表1.5 建筑一览表

2、社区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位置及建筑面积应在明细表中明确。

3.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应为开发总建筑面积的0.7%;社区用房建筑面积按每400M/1000户进行设置。

4.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参见表1.7

2

表1.6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表1.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控制指标

10、总建筑面积为地上、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为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停车库及人防工程中平时用于停车部分的建筑面积。各种设备用房 均应计入容积率。

11、建筑层数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只至九层;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及以上;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七至十一层并称为小高层。

12、居住小区建筑密度及绿地率控制指标应按表1.8的规定执行。特殊项目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按表1.8适当进行调整。基地绿化环境景观应利用地形、地貌、植被合理设置,绿化种植应以本地区植物配置为主。丘陵、坡地建筑应充分利用地形,依山就势。挡土墙高度不得超过3米,由于地形坡度因素必须超高的,应做二级或三级挡土墙处理,并做好垂直绿化。

居住区内应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公共绿地最小规模1.00ha,居住小区绿地0.4 ha,组团绿地0.04 ha,且有大于1/3绿地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之外。其规模指标:组团不小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

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带状公共绿地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0.04 ha。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基地总平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标高设计,应合理确定竖向规划,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表1.8 居住区建筑密度、绿地率标准表

13、我区重点地段停车位规划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9 重点地段停车位设计标准表

14、重复报批项目要附上次审批总图(原件或复印件)及所有相关文件复印件。

15、规划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因不严格执行规范、规定所导致的任何后果由设计单位负全部责任。

16、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17、设计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如需更改应上报申请,说明必须更改的原因,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重新报审。

大连开发区工程设计方案

审批办理导则(民用建筑部分)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政府第17号令)

4、大连市规划建筑设计有关规定(试行)(大规国土发[2004]284号)

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总图制图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文件汇编》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设计方案报批文件要求

1、《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手册》。

篇二:绿化施工合同(大连美生园林工程公司 )

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备案编号

鉴备编号

设工 程 施 工 合(GF-1999-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印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大连海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大连市美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发包人(全称):大连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旅顺B区景观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旅顺新北居住区

工程内容:土方、及绿化种植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方、及绿化种植

三、合同工期

施工开工日期:2008年7月19日竣工日期:2009年7月19日 施工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 天。

绿化养护期2年,从2008年7月19日至2010年7月19日(绿化修补重新计算该部分养护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工程合同总价(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 (以按实结算为准)(小写):2100,000,00元

绿化养护费用:每年每平方米6元。

合同价款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

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

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7月19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一):(公章) 发包人(二):(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号: 账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

发包人(三):(公章) 承包人(四):(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号: 账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号:

邮 政 编 码:

……………………………………………………………………………………

篇三:园林绿化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级资质企业申报指南 2014-8-6 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点击率:5217温馨提示一、资质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审查意见(新疆建设网—公示公告栏—审查意见),企业须在审查意见公示10个工作日内将申述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述材料经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企业,三级资质延续企业可重新申报三级资质;二级资质延续企业可按三级资质延续申报。 三、资质审查对工程业绩有质疑的,须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园林管理部门进行工程业绩核查。 四、资质延续企业应在资质到期之日9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资料,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并依法注销。 五、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企业,申报企业须先进行三级资质的延续,方可申请三级资质晋升二级资质。 六、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提出变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级资质企业 申 报 指 南一、资质新申报、晋升、延续(一)依据:《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二)程序:网上注册企业名称(新疆建设网-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信息系统)→申报(企业下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版说明书→填写打印网上信息→上报纸质材料和网上信息→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受理(行

政许可办审核资料原件)→评审(城建处将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与网上资料进行核对,纸质申报信息与网上申报信息一致的才予以认可→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 →公示评审意见(自公示之日开始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式公告栏)→网上公示专家评审意见(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申述(公示期间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可按公示要求提出申述)→复审(组织专家复审企业申述材料)→公告(综合两次评审意见,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发布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领证(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后,核准通过的企业即可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领取资质证书)。 详细流程参见《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资质证书审核上报办理流程图》和《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三级企业资质新申报、晋升、延续纸质材料申报流程》。 (三)相关要求 1、企业名称要求 申报企业须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体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专业性,企业名称中须有“园林、绿化、景观、环境、花木、园艺、生态、风景园林”等字样,企业经营范围中须有主营为“园林绿化施工”相关的内容。 2、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1)建筑专业包括建筑、工民建和土木工程专业。 (2)园林专业(仅限于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风景旅游、环境艺术、农艺等专业。 (3) 给排水、电气工程师职称证或学历证上的专业必须对应为给排水、电气专业。

3、专业资格认定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原则上

应与标准要求的专业一致,其它情况则按下列原则认定: (1)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按照其职称证书专业认定。 (2)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一致,但职称证书专业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所学专业认定。

(3)申报人员职称证书上未注明专业的,按照其毕业证书专业认定。 (4)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但就业后从事标准要求专业的脱产学习至少一年,并取得相应结业证书的,经考核其个人工作经历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高级职称人员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按照其结业证书专业认定。 (5)申报人员毕业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专业均与标准要求专业不一致,且达不到上述认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认定。 4、相关证书和职称要求 (1)高级职称:必须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或原人事厅(局)、中央各部委以及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名单可在中央国资委网上查询)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地级(不含)以上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该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2)中级职称:必须是地级(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原人事局、中央各部委评审、中央管理的大型(省部级)国有企业等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自治区建设工程类专业中级职称

下放到部门(如建设厅)进行考核评定的,需提供该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发布的或人事部门授权委托的文件。地级以下城市或非公组织、乡镇企业等其他部门核发的职称证书需提供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评审部门同时需具有改专业职称的评审资格。 经济系列自1994年1月1日起、会计系列自1992年8月1日起、统计系列自1995年5月1日起,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证书需参加全国统考后取得,评审取得的不予认可。 (3)初级职称:工程类专业须是县级(含)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原人事部门评审核发的职称证书。 (4)申报人员中所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均需提供履历表。 (5)申报人员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如在进入该申报企业之前其就职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则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提供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姓名及其办公电话。 (6)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县级(含)以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它被授权部门考核核发的证书,证书统一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原各区、县劳动局撤销前核发的技术岗位证书,原事业单位岗位证,农业部、建设部等部门颁发的技术岗位证书有效。 (7)企业申报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多证,审核时只能认定一种身份一种证书;一人多证的也不得在其它申报企业中重复使用,系统查重后将自动扣除。 5、申报人员年龄要求 申报人员除法人外一律不得超过60岁。 6、人员社保证明要求 (1)申请晋升和延续资质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全部申报人员近三个月(从申报之日往前倒推三个月)的社保明细证明,并提供

相对应的缴费凭证。申报之日是指首次接收企业申报材料的单位(可以是省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省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章的日期(以下同)。 新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注册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全部申报人员最近3个月(按营业执照成立时间为准)的社保明细证明,并提供相对的缴费凭证。 (2)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明细证明必须有缴纳单位名称(资质申报单位)、社保编号、险种(3种及以上险种)、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金额(或缴费基数)、缴费时段或月份等完整信息。 7、工程项目业绩要求 (1)“近三年”:以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竣工时间为准,从企业申报之日起往前倒推三年。 (2)“工程造价”:以竣工造价为准,不低于500万。 (3)“综合性工程”:指工程建设内容除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外,至少含两种下列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等。单纯的绿化项目、绿化管理养护项目以及单纯的硬质景观项目,如公路绿化、厂区绿化养护、铺装小品等,不认定为综合性工程。 (4)符合以上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少于5个。 (5)新申报企业不需要提供工程业绩。 8、工程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工程项目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备案证书或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证明、审价报告或结算书。其中施工合同、竣工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证明)、审价报告(或结算书)3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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