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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免税政策

时间:2017-02-09 07:24:2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民营医院税收策划的探讨

关于民营医院税收

我国目前专门针对营利性医院的税收政策文件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7月10下发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这主要是指民营医院,当然还有一些小的诊所)要照章纳税,但同时给予了3年的免税照顾。随着免税期的结束,许多民营医院已进入征税期。民营医院除了比公立医院少政府财政8%到10%左右的补贴外,还要承担8%左右的税收(仅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加上其他一些税费已达到单位利润率水平10%,由此可见,民营医院如何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并进行税收策划显得格外重要,而财务人员在这过程中起了关健作用。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应积极学习国家的税收法规,及时了解掌握国家财经法规的动态,同时应积极将税收政策法规向单位员工、领导宣传、告知,特别在免税期向征税期过渡,优惠政策的取消,一些受税法限额控制的费用支出,如广告费支出,许多医院为了扩大收入,不断地进行广告宣传,许多医院的广告费支出比例已超过了收入的25%,而税法规定所得税前列支比例仅为2%,超过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33%的所得税,在免税期内医院领导意识不到,而过了免税期,则要加上所得税了。因此医院在预算决策时要综合分析支出的产出效益了。

那么,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如何积极的运用财经法规,进行税收策划呢?下面就此作一些探讨。

一、用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为单位节税

单位应缴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对有些经济业务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这些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均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单位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譬如对坏账准备的提取,一是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二是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如上市公司计提标准1-2年的按20%,2-3年的按50%,3年以上按100%计提),如果单位3年以上应收账款占了应收账款总额的绝大部分,则可以通过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将百分比法改为按账龄法提取坏账准备金,则将产生较大的纳税差异。

二、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延期纳税

单位会计帐务处理的方法不同,当期的应纳税额也不同,虽然应纳税总额在数量上未减少,但纳税时间却得到了改变,因此,医院的财务人员可以通过不同的财务处理方法,将纳税时间向后推延,这等于无偿占用了一笔税款,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譬如: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加速折旧法,如采用加速折旧法,

则费用得到提前扣除,减少了当期应纳税额;又如对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核算,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也可用一次摊销法,建议采用一次摊销法,增加了当期支出,递延了纳税时间。

三、利用税率的差别,进行税收策划

适用低税率是税收策划者常用的方法,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和优惠税率,累进税率在现实工作中是经常被利用的,象个人的薪金所得,利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差距来减少员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则要根据情况来适当运用,并不是随时随地可以利用的,它往往要与税基相结合,如企业所得税,税率有33%、27%、18%,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18%计征所得税,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按27%计征所得税,设想一个医院如当年的利润总额(不涉及调整事项)为30000元和30001元,则应纳税款就相差2700元(30001*27%-30000*18%);如果利润总额为10万元左右,则相差6000元,而对利润分界点的控制,财务人员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很容易做到。

四、用好、用足优惠期间的税收政策,获取税收利益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经营单位的经济行为,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民营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化,及时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单位带来节税效益。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于服务性行业的新办企业吸收下岗人员达到30%,除了个人所的税,其他都可以免掉三年(包括城建税、营业税、教育费及附加、企业所的税);又如在免税期对于一些计提或待摊的费用,应尽可能地将支出往后推延(如开办费用的摊销,坏帐准备、折旧的提取),从而在征税期就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了节税目的。

五、用好税前扣除限额的政策,为单位税收策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标准、时间,财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收策划,如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对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5‰,并且超过部分不得向后结转,这样,不仅形成了纳税时间上的差异,而且还产生了较大的纳税金额差异,因此,医院应对这两项相近的费用加以策划控制,达到节税目的。又如医院发生融资行为,如果从关联单位取得的借款超过注册资本的50%,则超过的部分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医院管理者对超过界限的借款应通过其他筹资渠道取得。

六、利用其他一些方法进行避税,如利用税法的一些盲点、单位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财务管理过程中的投资、筹资环节等等,这需要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有锐敏的洞察力、过硬的财务功底、综合的分析能力,来进行合理的税收策划。

当然,单位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不是孤立的,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这就需要在其中做出选择,通过比较分析,综合平衡后,作出最佳选择。同时更要做好日常的基础工作,如对原始票据的审核、按规定时间、金额申报纳税等等,以防止人为因素造成的税收损失。 综上所述,民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理解、研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又要正确区分偷税、避税和税收策划的概念,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立足于稳定健康地发展,实现单位价值最大化。

篇二:医疗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介绍

2010-10-14 09:56 来源:徐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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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自用房产、土地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出租房产、土地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土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案例:某营利性医院05年成立,其医疗服务收入已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有房产原值8000万元。2009年将部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原值90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该医疗机构09年如何缴纳房产税?

分析: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房产税。09年该医疗机构免税期已满,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00-900)×(1-30%)×1.2%=59.64万元

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额=80×12%=9.6万元

三、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在我省境内,除依照《条例》规定免征车船税的纳税人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所以,自2007年度起,医疗机构自用车船不再享受免征车船税政策。 《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如下: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四、企业所得税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

1、取得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范围如下: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医疗机构应将与上述免税收入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案例: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08年取得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以上各项收入哪些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征营业税。捐赠收入5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属于此类,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房屋租赁收入3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会诊、主刀等,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常见问题解答

1、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个人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3、个人开办医院、诊所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转业军人、随军家属和下岗职工等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仍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篇三:关于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改革的思考

关于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改革的思考

一、目前医疗机构的税收规定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税[2000]42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

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

务。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对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

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存在的问题 上面的税收政策涉及条例、细则和一

个文件看起来对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予以了明确,然而事实并非如

此: 关于非营利性机构与营利性机构划分问题。按照财税[2000]42号规定,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机构和非营利机构,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划分的。换句话说,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民营医疗机构就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公立医院只要它

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那么它就要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纳税。 这种划分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一)与财政转多支付制度相矛盾。按照转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马海涛主编),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及实施由原来的国家投资的医院及医疗体系来执行。如果按上述分类,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按营业性收费标准执行,而机构投资的医疗机构执行是非营利性收费标准,这样一来,由谁来执行公共医疗服务很难取舍。 (二)与公共支出,弥补市场失灵相矛盾。按照公共支出理论,科教文卫是社会支出(《公共经济学》,黄恒学主编)。医疗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公共品提供的组成部分,每年国家要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如果按上述划分营利与非营利构,由哪个机构来完成政府公共品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实施由哪个机构来承担无法确定。 (三)税收征管难以实施。根据42号文件规定:“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对于国家投入的攻疗机构,有一部分服务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还有一部分不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的,对于营业税可以按收费标准及相应的额度确定征收与否,那么对于这样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怎样征收将一个难题。是不是还要按比例划分?或按兼营确定呢? (四)国有资产在此分类方式下,流失变得顺其自然。对于国家用纳税人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仅仅由于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是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就可以成为非赢利机构。表面上可以为国家缴纳税款了,但是个人的收入则可以不受国家的条框限制了。这样一来,医生可以名正言顺地挣高工资了,人们哪里会想到没有国家投入的高级设备,再高明的科技人员也无法发挥其作用,因此,国家资

产在其中的作用无人考虑,个人的价值却得到的充分体现。长此以往,国家的设备老化而无人问津,最终必然是国有资产流失。 (五)中国WTO的加入,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挑战中国的医疗机构。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服务业蓝皮书的观点,中国卫生改革应按市场规律办,将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分开管理,确定医疗服务及医疗机构推向市场。不论是国家投资还是机构投资,按提供的服务内容来划分。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达到资源有效配置,另一方面通过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同时降低价格。如果按照营利与非营利分类,不利于将医疗机构推向市场,同时在争取优惠上耗资源,得不偿失。 关于税收立法问题。医疗服务营业税税率在42号文件中没有明确,有的省在执行本文件时按服务业5%确立了营业税税率。对于这个问题,分歧也是有的,历史上一直把科教文卫划在一起,作为一个行业类型提出。这里为何不能按“文体”3%营业税税率来征收呢?税收优惠设置问题,一直以来,学术界争论较多是地区优惠与行业优惠政策问题,地区优惠政策只能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不均加深。因此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行业优惠政策,这里的优惠划分又似乎超出常理,表面上看,是对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的医疗机构的一种补助,实质上严重助长了他们的市场无效,结果是缺乏市场意识,最终必然走向低效低竞争能力,成为市场经济的弃儿。 三、阻碍机构投资(民营)的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因随着3年免税期的结束,国内大部分民营医院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正常纳税期。关于税收的话题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民营医院老总们的关注和焦虑。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这一规定极大地鼓励了民间资本向民营医院领域的流动。2001年前后,我国进入

了民营医院创立、发展的高峰期。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秘书长赵淳介绍,1998年全国的民营医院不过100来所,而2001年就飙升至3000所。由于在办理登记时即被认定为营利性医院,因此随着3年免税期的结束,2001年前后设立的民营医院都已进入或即将进入正常纳税期,这一比例约占目前国内民营医院总数的60%.到目前为止,由于绝大部分民营医院刚刚进入纳税期,而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民营医院的税收征收规定。一般将其比照餐饮服务业,对营业收入征收5.5%的营业税及附加,对税后利润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深圳等经济特区则分别执行5.2%和15%的优惠税率)。 这样一来,根据民营医院老总们的测算结果,税收负担(主要是营业税及所得税)要占到民营医院总收入的8%左右。 纳税后,医院的利润在何处?优惠政策到期后,民营企业将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根据民营医院老总们的测算结果,税收负担(主要是营业税及所得税)要占到民营医院总收入的8%左右。他们纷纷表示,这8%的税收负担,将许多民营医院推到了无利甚至亏损的境地。 免税期结束后,我们承担的还不只是税收负担。黄卫东告诉记者,新疆佳音医疗集团在今年3月份正式进入营业税纳税期,结果他发现除了要去税务局缴税外,其他各种各样收费项目也接踵而来,因为既然你是按工商企业缴税,那就同样该按规定交费.与此同时,最近国家出台医生不允许走穴,这对机构投资的医疗机构应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当前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不仅仅在于税收政策问题,还包括方方面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论民营医院的政策支持与发展环境〉作者张 英:汕尾逸挥基金医院):社会对于民营医院所持有的偏见观念是民营医院经营与发展的最大难题。许多民营医院的投资者和院长们反映,虽然国家已经有了支持和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一遇到具体事情,社会上或有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却有两种眼光,两种尺度,民营医院就象“后娘的孩子”,常常遭


民营医院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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