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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业流程

时间:2017-02-09 07:20: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

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第十一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

二、设立步骤 1、筹建阶段

(1)提出申请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2)申报材料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控制体系等;

(三)筹建方案;

(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保监会审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

面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

2、开业申请阶段

(1)提出申请

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七)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九)按照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保监会审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从业人员条件

(1)任职资格。

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选举、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无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公司行为。

篇二: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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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5.《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6.《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7.《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2.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3.公司章程;

4.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8.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9.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10.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12.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13.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正本原件)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有符合《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4.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6.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7.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8.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与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验收合格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篇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验收工作流程

验收工作流程

(一)筹备组汇报

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上级公司负责人和拟开业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汇报内容主要为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当地市场分析、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考核政策、销售序列员工管理及考核办法、内控制度建设、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风险管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汇报人应就验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回答。

(二)法律法规测试

验收组现场对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以了解其对保险法规的掌握程度并借以检验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效果。测试及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合格。

(三)现场查验

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查看部门设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求;查看财产险公司员工、人身险公司内勤管理人员编制及到位情况,是否达到80%到位率要求;重要岗位人员(财务、单证管理、核保、核赔、保全等)是否已经到位(人身险公司还要查看销售人员到位情况);审阅从原单位离职或调动的人员,其离职或调动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各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了解公司考核政策及核保政策;公司对内外勤员工的培训是否有相应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是否能够满足业务开展的需要,是否包括保险法规以及近年来监管部门下发的主要监管制度等内容;通过与部分员工谈话,了解其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及公司重要内控制度的掌握情况等。

2、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主要查看营业场所选址是否有利于保险业务经营,面积及布局是否满足适用、安全、美观的需要;营业场所是否已经达到开业的要求(房屋产权明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消防证明齐全、办公场地及营销职场装修完工并达到开业要求等);重要部门是否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是否配置了防盗、防火等设施,各类单证、档案是否有专门的存放地点;基本的办公设备是否配置到位,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是否齐全等。

3、内控建设情况。查看是否建立了符合《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及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制度规定的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中介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外汇业务管理等内控制度,是否与报送的开业材料相符并符合拟开业机构的实际需求。

4、单证、印鉴、档案管理情况。审核单证及印鉴是否有专人管理,是否建立了纸质单证管理台帐及印鉴使用登记,单证出入库登记是否齐全;查看公司单证库,拟开办险种的相关单证是否到位;审核产品宣传材料是否合规;查看有价单证管理是否安全;查看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备的收发文制度,筹建期内外部收文特别是监管部门的文件是否齐全;公司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资是否建立了出入库台帐;筹建期是否建立了会议纪要等。

5、业务财务系统演练情况。一是拟开业机构工作人员演示承保、保全、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二是根据山东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演示非寿险中介业务、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出单管理的操作流程。同时,意外险系统要符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要求。三是演示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单证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四是财产保险公司还应进行见费出单流程演示。6、反洗钱情况。查看反洗钱部门人员设置及培训情况;查看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了解反洗钱数据报送流程;通过访谈,了解相关岗位人员洗钱风险识别及防范意识和能力;公司反洗钱联系人演示反洗钱信息系统的数据提取和报送流程。

7、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考察统计与信息化工作人员的资质、履职能力及培训情况;查看统计和信息化制度建设情况;了解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查看统计数据报送流程;查看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检查通信线路和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查看数据填报及系统测试情况。

8、筹建期间是否开展业务。查看财务与业务系统和账簿,向业务人员和其他有关单位了解核实情况,了解筹建期间是否有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人员访谈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就公司经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控以及在现场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等方面向筹备组进行提问,筹备组应积极进行解释和反馈。

(五)验收反馈

验收组向拟开业机构反馈验收意见,宣导监管政策,提出有关要求和工作建议,并听取筹备组的意见。

(六)验收总结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表》。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一是实际情况与所报送材料严重不一致,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未到位,或明显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技能的;三是筹建期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内勤)对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基本监管规定不熟悉的;四是法律法规测试成绩未达标的;五是营业场所消防验收未达标的;六是财务业务系统设置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工作人员对系统操作基本要领未掌握的;七是筹建期间存在展业行为或验收过程中发现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八是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开业情形的。

3、对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山东保监局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山东保监局视情况可以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山东保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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