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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保险公司流程

时间:2017-02-09 07:18: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一、先找事故发生地的交警中队或交警大队(因为不同阶段材料归属有变动,以就近原则前往咨询材料到底在在哪里),拿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车主及驾驶员身份证去交警大队(中队)打印对方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包括驾驶员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主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和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拿着这些身份信息自己写一份“起诉书”。(补充:如果上诉几项身份信息没有的,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驾驶员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则需到车主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信息或车主暂住地所在派出所调取暂住证信息。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则需到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工商局凭个人身份证查询该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基本情况。一般驾驶员的驾驶证、车主的行驶证、保险单的正副本复印件在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都可以拉到。还有提示一点:去调取驾驶员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车主户籍信息或暂住证信息时建议先到当地法院开具调查联系单,调取保险公司的公司基本情况时也带上法院的调查联系单,以为有时各地工商局的规定不一样,有些直接凭身份证可以调取,有些则需要法院联系单。)

二、然后到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立案起诉。

需携带材料有:起诉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汽车维修发票复印件,汽车维修清单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证明复印件,电话费清单复印件,公交车票,打车发票各(被告+2)份。车辆贬值鉴定申请书1份(自己手写无具体格式),(即每个被告一份+法院一份+自己留存一份,证据都是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1份(每个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或者户籍证明原件一份,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将对方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一块起诉。

除维修费外,还可起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车辆贬值损失,精神损失。

起诉书格式:

起诉书

原告: 性别: 出生时间:年月日 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被告一: 性别: 出生时间:年月日 民族:

工作单位:电话:

住址:

被告二:性别:出生时间:年月日民族: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

被告三: XXX保险公司XXX分公司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单位地址: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医药费(汽车维修工时费及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电话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xxx元。 2.由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支付

3. 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起诉事实和理由:

XXX年XX月XXX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普通客车从余杭区瓶窑集镇驶往凤都村马山下组,途经瓶窑镇凤凰大道与羊城大道交叉路口自西往东通过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由原告高建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0年6月2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XX责任,原告XX负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

该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外伤:左侧额颞叶多发血肿,右枕硬膜外血肿,右侧枕骨骨折,右颞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右胫骨骨折。

原告方损失:医疗费XXXX元,住院伙食费XXXX元,已发生的交通费XXX元,辅助器具费XXX元等,合计XXXX元

今要求被告一、二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余款XXXX元按XXXX赔偿计XXXX元,合计XXXXXX元,并要求被告一、二互负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便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以后主张)。为此,特诉来贵院,请予支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附件:1。民事起诉书副本X份。

2.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X份。

3.汽车维修清单X份,汽车维修费用发票X张。

4.XXXX车辆信息X份,XXXXX驾驶人基本信息X份,XXX保险信息明细XXX份。

篇二:保险公司诉讼方案

诉讼方案

原告贺※诉被告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提示: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方案内容敬请保密)

2015年3月30日本所接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为使委托人对本案有关证据反映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及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存在的有关诉讼风险等有较为明晰的认识,本所本着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原则,特提出以下诉讼方案供委托人参考。

一、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交了以下诉讼材料:

1、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涉及交强险(PDAA2014……000000……)及300000商业第三者险(PDZA2014…00000……)。

2、※※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各1份。

3、本次诉讼原告材料为:原告为贺※,被告为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宁江支公司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518号民事起诉状1份。所附证据有:

1)贺公交认字[2014]第45110232014006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记载原告贺※身份信息,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肇事司机赵※身份信息、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情况;车辆情况;认定事

故责任为: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中医医院入院记录1份。贺※入院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17时55分。

3)中医医院出院记录1份。记录原告住院24天,中医诊断为:损伤眩晕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一、颅脑外伤:1.左额部硬膜下血肿。2.左侧颞叶及胼胝体压部内脑挫裂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

4.左枕部头皮挫裂伤。二、左上肺占位性病变?三、胆囊小赘生物。四腰4椎体向前滑脱(约I度)。五。腰椎间盘突出症。出院医嘱:1、注意营养休息,一周后回院复查头颅MRI。2、不适时随诊。

4)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时间及诊断同上,住院期间需留陪护一名,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加强营养。全休半个月。

5)2015年1月28日诊断证明书1份。诊断原告为颅脑外伤后遗症,建议全休半个月。

6)中医医院收费收据3份。时间分别为2014-12-19.2014-12-19.2015-01-28.总金额为(人民币):22237.64元。

7)中医医院结账费用单1份3张。其中自费类11项,金额为798.51元。

8)交强险保险单(PDAA201422070000002892)

9)300000商业第三者险(PDZA201422070000026244)。

二、委托人向代理人明确的诉讼目的为:

尽量减少赔偿数额:1、误工费、护理费标准依据。2、营养费是否有医生医嘱。3、交通费过高。4、商业险次责按30%承担。

三、经本所指派的代理人对以上证据材料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一)本案涉及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

(二)事故责任分配问题及赔偿问题

※公交认字[2014]第???0232014006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按次要责任40%承担。

本案没有交强险条款约定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险部分,通常法院主次责任按七三开裁判,但也存在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六四或者八二开裁决的情况,且区法院还有85%与15%开的案例。因此,责任的承担是本案辩论一个焦点。

(三)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问题。

1、医疗费:通常按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认定,自费项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且在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有效,法院在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支持商业险部分,不支持交强险。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证据,代理人没有看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了医保外用药扣除的保险合同及条款,因此,代理人在拟写答辩状时将略去此项。至于治疗所使用的费用是否都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本所律师非医疗专业人士,无法一一甄别。

篇三:保险公司的起诉与抗辩

保险公司的起诉与抗辩

一、如何做好原告

我有权、要告谁、在哪告、怎么告

应用:追偿案件法律依据:《民诉》、《保险法》

二、交通事故判断标准

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区别?

证据来源:交警大队/派出所、其他

事故地点:公众通行的场所/生产经营场所

车辆状态:通行/非通行

此时的道路是用于交通行为,不是用于其他(临时的维修场地)人伤相关赔偿项目抗辩/ 车辆不存在物理相对运动,也不处于通行(行驶)状态,

(一)重审、再审上一年度

原告方:1、重审(再审)程序就是一审程序

2、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保险公司:1、重审(再审)以原审判决为基础的

2、民事责任是补偿性,非惩罚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 抗辩理由:侵权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是确定的,赔偿也是确定的,也只有以这个时间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为依据,给受害人一个损失填补。

(二)未满16周岁误工费

原告方:因侵权行为导致合法收入的实际减少,误工费应按实际减少赔付

保险公司:原告还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其无权享受工资收益,也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抗辩理由:原告未满16周岁,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原告方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法律也禁止任何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

(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

原告方: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均寿命减去受害人实际年龄

保险公司: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32条

抗辩理由: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等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对超过二十年仍需要辅助器具的,权利人可根据需要再行向侵权人主张。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

原告方:受伤是一种事实行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也是无劳动能力,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准点应从事故发生时。

保险公司: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抗辩理由: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前提是扶养人残疾,而残疾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才是扶养费发生的基础,伤残鉴定是伤残事实发生的法律手段。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分责

原告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赔付,而交强险是不分责任的,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分责。

保险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确定具体金额时,就已分责。分责后由交强险赔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法定免责事由证明

法律依据:《保险法》17条附条款、《保险法二》11条提示义务如何履行、《保险法二》10条法定免责只需提示

法定免责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规定,还要是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

五、保险期间

(一)保险合同责任期间

合同成立:指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保险法》13条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备生效要件。《保险法》13条

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保险法》14条

保费缴付: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法》14条

(二)保险期间—格式条款

原告方:保险期间为格式化条款,保险人依法应对投保人尽到说明义务,保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向投保人说明交纳保费后保险合同未生效的义务,故该保险在投保人缴纳保费时即时生效。

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为双方约定事项,不属于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抗辩理由:

1、保险期间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备的事项之一。事实上,该保险期间是无法事先拟定的。

2、保险期间从何时起算还是即时生效,是投保人可以选择的问题。

六、停运损失

原告方: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不等于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道交司法解释》16条: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抗辩理由:

1、《道交司法解释》第15条虽然将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认定为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但其并没有直接认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

2、停运损失不是财产的直接损毁,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投保单的情况下)

3、停运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免责事项。(有投保单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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