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

时间:2017-01-22 06:29: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实践中需要征收房产税的一个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计算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 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 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针对城镇土地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赋,其纳税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对于他们来讲更想了解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是什么?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税款=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所占用土地对应的等级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由于我国的城市区分了等级,因此在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城市的登记进行交纳。小城市是9毛到18元,中等城市是1块2毛到24元,而大城市则是1.5元到30元。由此可见,城市的等级越高需要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也就越高。

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哪些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篇二: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附件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3-

篇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

(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进行明细申报。

2. 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

6.纳税人类型(必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

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

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1.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2.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3.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4.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5.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16.土地初始取得时间(必填):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填写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或者签定合同的时间。

17.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根据土地使用权证填写。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8.地价:系统自动带出。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开发成本之和。

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或“租赁”时,不需填写此项。

其中“土地开发成本”为必填项,无金额填写“0”。

19.土地等级(必选):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0.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由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带出。

21.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2:年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应纳税额=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23.减免土地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

24.减免性质代码(根据下拉菜单选择):该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年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年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变更界面填报说明

1.任何一条税源信息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可进行删除。一旦已进行纳税申报,只能变更,不得删除。

2.变更界面中的基础信息项目根据实际变更情况填写。

3.土地面积变更:纳税人应先填写变更后的土地面积,然后在“土地面积变化类型”选项中,选择对应的增加或减少的项目类型(分为土地面积增加---其他;土地面积减少---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减少---其他),最后填报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土地面积变更时间应填报土地面积实际发生变化的当月。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税源状态:纳税人税源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变更信息后,变更前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历史有效”,变更后的信息系统默认为“当前有效”。纳税人需在此处选择所要进行税源申报的信息为“历史有效”或“当前有效”。

2.税款所属期(必选):4月征期,网上(上门)申报税款所属期分为1-6月、7-12月、1-12月三个选项;10月征期,网上税款所属期为7-12月一个选项,上门税款所属期为1-6、7-12两个选项。

3.计税月份数:系统自动带出。

4.本期应纳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纳税额=土地总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5.本期减免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减免税额=减免土地面积×税额标准÷12×计税月份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界面填报说明

1.纳税人对已经完成税源申报的信息进行(批量)纳税申报。

2.本期已缴税额:纳税人自行填报,填写本税款所属期内,已经缴纳过的税款。系统默认为“0”。

3.本期应补退税额:系统自动带出。

逻辑关系: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


城市土地使用税等级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5526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