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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标中心网

时间:2017-01-22 06:24: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安标国家中心电话表20130401

安标国家中心办公电话一览表(20130401版)

篇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机构职责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包括受理安全标志申请,组织

实施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核发安全标志和企业持证后的监督管理。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秉承“公正公开、科学高效、严谨保密、廉洁热情”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程序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现

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部(国际部、信息部)、技术部、评审部、检验部、

监督部、财务部等部门。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协助中心领导负责中心日常行政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负责制订中心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工作标准化和管理体系文件;负责起草中心工作总结及上报材料,归口管理中心文件的核稿和签批;负责中心文件收发和行政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及文印工作;负责中心会议的组织与管理及安全标志相关培训工作等。

综合部(信息部)

负责安全标志咨询、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公告;受理对安全标志及其审核发放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对安全标志申办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负责进口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中心信息化工作和安全标志网站建设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安全标志申办业务档案管理;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技术审查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制订技术审查计划,管理技术审查业务,审查技术审查结论,确认技术文件;负责技术审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分析、整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安全标志标准库的建设,提出贯(换)标建议,起草贯(换)标方案;负责组织开展矿用产品相关标准研究,提出有关产品标准制、修订建议;处理对技术审查工作的申诉和投诉,制订技术审查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现场评审部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包括监督评审),制订评审计划、管理评审任务,审查评审报告,协调和监督现场评审活动;负责安全标志评审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处理对现场评审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现场评审的监督检查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检验管理部

负责组织安全标志抽样与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制订检验计划、管理检验任务,审查检验报告;负责协调和监督产品抽样检验活动,处理对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申诉和投诉;负责制订监督检验方案;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监督管理部

负责组织与协调安全标志年审、定 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处理对违反安全标 志规定的申、投诉;汇同中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的使用;起草、制订相关管理文件。

财务部

负责中心财务、税务工作及中心工商注册相关管理工作。

篇三:安标简介

安标认证、煤安认证、矿用安全认证、安全标志、煤矿认证

1、 介绍

煤安认证是煤矿安全认证的简称。2007年国家经贸委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井工煤矿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实行安全生产认证制度,有效地遏制了伪劣产品进入井下。安全生产标志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煤炭工业局在煤安全安技装字[2000]第15号文件中确定。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术装备保障司的领导下,负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具体认证工作。该办公室设有综合部、技术部、评审部、质检部、进口产品管理部和证件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1年3月22日颁布煤安监技装字[200l]第322号文件,即《关于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14个单位开展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工作。各监测检验机构暂按附件所列的授权范围开展工作,待国家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监测检验管理办法后再行调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煤安监政法字[2001]第108号文,即《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次确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申办安全标志,需经申请填写申请书、初审和合格登记、评审和发证几个步骤。

2、申请所需资料

(1)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②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经营场所、技术力量;③主要管理者应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法规;④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⑤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⑥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⑦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⑧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⑨其他有关条件。(2)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①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②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③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部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④其他有关条件。(3)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②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③产品照片;(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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