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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教务处

时间:2017-01-20 07:20: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 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 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 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 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

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通过校园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教务公告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按不通过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已通过的课程也可以再次选课或办理重修(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对本学期的任课教员进行评估之后,方能获得下学期选修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全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通过选课手册和校园网予以公布,学生应主动查询校园网,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任选课(专业、公共课)的预选,未预选的课程,正选时特权无效。学生在预选时应上网确认已由学校预置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学分所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正选,否则将自动放弃抽签机会,对预选报名人数大于课容量课程将不予保证。

第三十条 任选课退选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非个人原因)未选中必修课或限选课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生所在院(学部)填写“本科生补选必修,限选课程表”,并执此表到教务科办理选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自行打印本人课表,作为选课凭证备查。

第三十二条休学复学的同学如错过补退选时间,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所在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此表不含已选课程、重修课程及体育课),并执此表向教务科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并承认学分的条件

1、重修课与专业课冲突,重修课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

2、学生对其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自己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者须在开课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主任同意后方可免修,且在考试前三周内办理考试手续,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2.5以上(含2.5)者,给予学分。

3、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等受身体条件限制的课程,必须提前由本人申请,经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免考。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但须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所差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5、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公派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院(学部)申请,由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学院教务部门同意,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他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转专业、转学。

1、以定向生(委托生)的身份入学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5、由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者;

6、高校录取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篇二: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

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 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 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 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 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

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通过校园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教务公告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

篇三: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延边大学绩点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我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通过“绩点学分制”、主辅修及双学位制、“三学期制”和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依法治校,健全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2、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5、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逾期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未准或逾期仍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休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八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条 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每学期开学,长学期为18周(教学周数为16周,第八学期12周,医学类除外),主要用于安排理论教学;短学期为5周,主要用于安排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课、辅修专业及双学位课程、重修课程等。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每学期开学注册时须交纳该学期学费、公寓费等费用,无故不交纳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手续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四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学生完成某一课程并考试通过(60分)即可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果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2、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申请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须补考或重修。旷课学时占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考试缺考者、试卷无姓名者均予以成绩无效处理,成绩以“F”记载。

第十三条 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学院(学部)或专业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 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2、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3、

(2)“∑(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

(3)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为3.0 以上(含3.0),并在考核成绩中无“F”的学生为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5的学生,予以成绩警告。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注:(1)其中“∑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办法

1、每学期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五门左右(不含大学体育课)。

2、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为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3、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察理论部分外,还应考察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期末考试的内容,应覆盖所学全部(全学期)内容。

4、考查的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达到检查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及基本技能的目的。

5、旷考(擅自缺考)、无故不交卷或考试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为无效,以“F”记载。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或“舞弊”字样,且不能正常重修重考。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一次重考机会。

6、无论何原因,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以“F”记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给予正常重修重考机会。

第十七条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

1、学校对学生不及格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时间规定在不及格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补考范围只限前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其它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的课程,均参加重修。

2、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者,可以申请重修,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参加上课。公共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的课程,由学院(学部)教务部门和有关教学单位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时间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公共课重修人数不足20人(专业课10人),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专业下一年级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专业课每学分80元,公共课每学分60元,学生申请重修的同时,应在自己的长城卡里存入相应的重修费,学校财会统一收取并发放收据,长城卡里无费者,按自动放弃重修处理。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准超过5门。

4、补考及重修成绩录入办法。

补考成绩上报时按卷面成绩上报,但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时一律按60分录入,当学期学籍处理时不考虑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重修成绩上报时平时成绩应占总评成绩的40%,期末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以此办法记载总评成绩。

第十八条 考勤与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政治活动等均要实行考勤。

①上课时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②上课以外(实习、劳动、政治活动等)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

③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舞弊者的处理与处分按以下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无效:

1、未携带学生证、准考证等有关证件进入考场,无理取闹者;

2、没有按监考指定的位置入座,没有将考试用品以外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者;

3、桌上和课桌里存放纸、书及书包等(不管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行为者;

4、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备草稿纸,私自借用考试工具,影响考场秩序和有违反考试公正、公平行为者;

5、携带考试禁止的通信、电子词典等检索工具者(含未开机);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8、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舞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无效:

1、偷看书籍、笔记、字条或别人试卷者;

2、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上或其他物品上;

3、交卷时互相核对或涂改答案者;

4、使用电子词典等工具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8、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9、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案雷同者;

10、其他与以上情节相当的舞弊行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舞弊、使用通讯设备舞弊、窃取试卷以及其他舞弊行为严重的;

2、累计两次考试舞弊的;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五章 选课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所在学院(学部)教学主管部门及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个人学习进程,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依据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手册、参考课表进行选课。学生可以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选课,也可以在指导性教学计划之外、培养方案框架之内选课,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选课通常分三种:必修课选课、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通过校园网内任何计算机进行选课,选课时间见教务公告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按四学年(医学类五学年)、专科生三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平均(短学期除外)选修20学分,一般应多于12学分,不超过28学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参加未选课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或按不通过处理,不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已通过的课程也可以再次选课或办理重修(考)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替他人选课。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对本学期的任课教员进行评估之后,方能获得下学期选修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全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通过选课手册和校园网予以公布,学生应主动查询校园网,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任选课(专业、公共课)的预选,未预选的课程,正选时特权无效。学生在预选时应上网确认已由学校预置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学分所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正选,否则将自动放弃抽签机会,对预选报名人数大于课容量课程将不予保证。

第三十条 任选课退选结束后,因特殊原因(非个人原因)未选中必修课或限选课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到学生所在院(学部)填写“本科生补选必修,限选课程表”,并执此表到教务科办理选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在选课结束后自行打印本人课表,作为选课凭证备查。

第三十二条休学复学的同学如错过补退选时间,应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所在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此表不含已选课程、重修课程及体育课),并执此表向教务科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并承认学分的条件

1、重修课与专业课冲突,重修课可以申请免修,但必须参加考试。

2、学生对其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自己自学能达到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免修者须在开课学期的前四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主任同意后方可免修,且在考试前三周内办理考试手续,期末考试成绩绩点达到2.5以上(含2.5)者,给予学分。

3、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劳动课、军训课等受身体条件限制的课程,必须提前由本人申请,经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免修免考。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但须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所差学分。

4、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课、教育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5、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公派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对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所在院(学部)申请,由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入)学院教务部门同意,校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2、转入他校者,须经两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校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的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的地区公安部门。

3、学生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转专业、转学。

1、以定向生(委托生)的身份入学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5、由一般专业转入特殊专业者;

6、高校录取时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延边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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