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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时间:2017-01-18 06:18:5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思考论文

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思考

[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带来的各种危害早已引起重视。通过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巩固反拐工作成效,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做好反拐工作。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成效对策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把妇女儿童当做商品买卖,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带来的各种危害早已引起各国的重视,怎样做好反拐工作值得思考。本文结合云南省和文山州的一些实际,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总结反拐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出做好反拐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

由于买方市场存在和拐卖人口带来的暴利等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拐形势比较严峻。云南省是全国拐卖人口犯罪重灾区,据云南省公安厅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全省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26名,摧毁犯罪团伙121个,解救被拐妇女835人。文山州作为主要人口拐出地,被拐人口多数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村寨居多,被拐人口流向有特点,妇女主要被拐卖到广东、广西、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河北、内蒙等省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儿童主要流向福建、广东、河南和河北等地。近些年我州被拐卖的人口中婴幼儿居多,

篇二: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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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策略

作者:马晓梅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近日来网民分分呼吁拐卖妇女儿童者应该一律适用死刑,网民的声音虽不理智,但却是对拐卖妇女儿童者的情绪化表达,尤其是被拐卖者的近亲属发出这样的声音也是人之常情。然而,感性与理性却不能等同。随着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屡禁不止,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家庭关系的稳定、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遭到破坏。而刑法应该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设置刑罚才能符合正义,使人们信服法律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提出预防该罪的应对策略,希望能对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格尊严;形事策略;死刑适用效能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研究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上述六中行为之一就够成该罪。对于即遂状态,只要是“拐”的行为实施完毕,即是即遂,不要求卖出。但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型的拐卖儿童罪必须以卖出为即遂。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

客体在刑法上又称为法益,具有法定性。对于该罪侵犯的法益,理论界有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侵犯了人格尊严,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被拐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还破坏了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文认为,人身自由是应该以自己有意思能力和认识到自己自由受限制的事实为前提,对于婴幼儿或者不具有意识决定能力的人来说,他们本身对自己的自由就没有意识,何来侵犯一说。因此,以人身自由作为法益并不合理。将家庭关系的稳定作为本罪的法益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能没有家庭,而只是一个人。

综上,将人格尊严作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更为合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对认得主体性的严重忽视,把人当做商品进行出卖,严重侵犯了被出卖人的人格尊严。在现代社会,平等观念深入人心,奴隶主贩卖奴隶,把奴隶当做自己私有财产的时代早已过去。人格尊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宪法所确认,通过刑法予以保护更能体现出该权利的价值。

二、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策略

篇三: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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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拐卖妇女儿童罪

作者:丛林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

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该罪严重影响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下文将对该罪进行分析,以提高对该种犯罪的认识。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构成;诈骗罪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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