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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消杀服务

时间:2017-01-18 06:14:0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呈请转发厦门市2015年病 …

集美区2015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有效控制病媒生物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美丽厦门〃人文集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迎接全国爱卫办和省爱卫办今年对我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复核,特制定 2015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全区城区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工作的各项指标控制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规定的范围内。

二、主要任务

(一)标本兼治,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

(二)引入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简称PCO服务),开展城区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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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大力推进防鼠、防蝇、毒饵盒等防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除害防病宣传,不断强化市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增强除害防病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五)加强病媒生物防制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病媒生物防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加强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警,及时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七)加强全区组织协调,适时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统一行动。

(八)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九)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完善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与应急处理预案,做好消杀药品等物资保障工作。

(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落实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核病媒生物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责任分工

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根据全国爱卫会、国家卫生和计生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要求,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范围的病媒生物防制管 - 3 -

理。为使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序开展,相关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各主要部门的责任分工如下:

(一)区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有物业管理居住小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与中标的PCO公司签定服务合同,组织、协调中标PCO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控制工作;督导检查辖区单位、住户和PCO服务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各项措施。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辖区内病媒生物密度进行监测和预警,对中标PCO公司的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进行考核评估;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三)区爱卫会各成员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落实各项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确保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相关标准范围之内。

1.宣传部门要组织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在全区病媒生物防制统一行动期间,在比较重要的版面和时段,积极做好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卫生意识。

2.区委文明办要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情况纳入文明城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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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镇街要按照《2015年集美区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要求,认真组织投入经费用于本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并专款专用。除四害统一行动期间,镇政府、街道办应协调做好本辖区PCO服务开展的带路指引、审核盖章等工作。同时,根据部分群众的家庭用药需求,在各镇街公开设立除四害药物免费领药点,并做好签领记录。

4.教育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组织师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5.区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公共外环境的下水道、排洪沟进行全面清淤、疏通,加强对公园绿地、道路隔离带的卫生管理。由于道路主干道、绿地和下水道等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涉及多个街道或社区,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中标PCO公司按合同履行公共外环境(道路主干道、隔离带、绿地、下水道、公园等)病媒生物防制确认工作。

6.区市容考评委办公室要将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情况纳入考评内容。

7.区环卫部门要积极配合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支持街道、居委会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和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等环境卫生整治,及时做好垃圾清理转运工作。

8.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文明施工督导检查施工单位,严格管理在建、待建工地的卫生整治,做 - 5 -

好在建、待建工地日常病媒生物控制工作,施工单位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投药行动,严格控制“四害”密度;督促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所管居民生活小区、办公楼宇等场所的卫生保洁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9.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乱倒垃圾、土头及夜间烧烤、大排档占道经营等违章现象的查处力度,保持市容环境的整洁。

10.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检查火车站、汽车站等窗口单位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维护我区良好城市形象。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夏商集团以及市场开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监督市场开办方做好农贸市场日常病媒生物控制工作,及时做好市场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投药行动,严格控制“四害”密度。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宾馆、酒楼、小饮食店等餐饮业的监管力度,督促检查经营单位,完善落实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完善防鼠防蝇设施,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投药行动,严格控制“四害”密度。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各单位要保证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落实,专款专用,统筹好药品和器械采购工作,不断 - 6 -

篇二:四害消杀

泉州旺博 “四害”防治

泉州市旺博家政保洁服务中心

旺博家政保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5-22701990传真:0595-22701990

泉州市旺博家政保洁服务中心 公 司 简 介

泉州市旺博家政保洁服务中心是通过泉州市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单位,同时也是泉州唯一以生物防治与物理防治相结合的消杀公司,专业从事白蚁及四害消杀等工作,业务覆盖泉州、福州、厦门、龙岩、漳州等地。

公司以PCO(有害生物防治)综合治理的系统理论为指导,在城市害虫(蟑螂、蚊子、苍蝇、老鼠、白蚁等),防治方面运用高效、持久、安全、环保的生物防治技术,所用的药物均为国家爱卫会认定推荐的产品。其中还有世界上唯一的纯生物病毒杀蟑铒剂毒力岛,同时还有国际知名的巴斯夫、拜耳、陶氏公司的相关产品,如美国的PIC,杀蟑胶铒。

一、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所产生的条件反射也有所不同,相对“四害”操作方法也有所改变;根据我公司专业人员到贵处周边的堪察,因贵园区目前周边都在基建维修当中,给贵园区的卫生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贵园区的花木繁多也跟“四害”提供了很好的生存环境;目前属于“四害”高发季节,为了让客户有个优雅的休闲场所,我司建议贵园区有关消杀事谊需及早进行。特为贵处就“四害”防治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案:

(一)、鼠类的防治

1、鼠的防治策略:化学防治为主、设备防鼠设施、环境治理及消除栖息地化学灭鼠剂:主要有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迷(立克命)杀鼠酮、氯敌鼠等。这一类灭鼠剂是抗凝血性杀鼠剂,能仰制血液凝固并破坏血管,使老鼠因内出血死亡。如果投方法正确,老鼠会重复取食,当达到致命剂量时,最少还须经2天,一般在3天后才表现出中毒症状,如动作迟缓,且很快死亡。由于中毒的老鼠没有痛苦症状及其他异常行为,所以不会引起其他老鼠的警觉。这一类灭鼠剂效力可靠,对环境安全,对猫、狗、猫头鹰等不会产生二次中毒,且鼠类易于接受而不会产生拒食现象。这一类灭鼠剂具慢

性毒杀作用,每日仅须服食1毫克以下的药量,在3-5天

内足可使老鼠倒毙。

2、毒饵的配制:

毒饵的质量是保证毒饵灭鼠效果的重要因素。配制

毒饵必须注意:A、使用的诱饵要新鲜;B、使用的灭鼠

剂要合规格;C严格按要求配方。举毒饵的配制一例如下:

花生米(新鲜)19份,0.75%杀鼠类1份。配制方法:花生米用7分熟的油炸透,再将药液缓慢滴加搅拌均匀。

3、合理的投放毒饵

原则:饱和投药(空间饱和、药量饱和、时间饱和)、间隔投药、投药到位。 方法:

A、将毒饵投入于鼠洞附近和经常出没的地方,如墙角、杂物堆附近、鼠道、鼠洞及其它有老鼠活动痕迹的隐蔽场所;尽可能投到干燥的地方;

B、投药前尽可能绝鼠粮,设置固定的诱饵,首先投饵室内每15平方米投饵20-30克,每堆5-10克毒饵,次日检查,吃多少补多少,吃光加倍。

C、再次投饵量的多少视鼠密度高低面增减,鼠多处多投,鼠少处少投,无鼠处不投。为保证灭鼠效果,应做到药量、空间、时间三符合,投饵后发现已被全部取食时,应补充饵以求鼠类种群均能服用致死毒饵量。

D、投放毒饵前不要变动环境景观,要在灭鼠后才拾鼠尸,清理环境。

E、连续检查,作好登记工作,便于补充毒饵及安全。

4、灭鼠效果的检查:

每周检查补充毒饵一次,根据检查结果,比较灭鼠前后的鼠的密度,在必在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巩固和提高灭鼠效果。

5、注意事项:

a、配制毒饵用新鲜谷物,不用霉谷物,以免影响适口性。

b、用热水稀释药剂优于冷水稀释药剂。

C、如误食中毒,可用肌肉注射或静滴注维生素K1解毒。

6、防鼠设施:

作用主要是堵、隔绝老鼠从外围侵入室内,如下水道、门、窗、换气口、雨水管道是重点。

7、诱捕使用鼠夹、捕鼠笼、粘鼠板等诱捕老鼠;本公司目前及力推广的是先用目前市面上知名的电子驱鼠仪(又称电猫,福建独家代理),它的上市得到了广大新老客户的一致好评。

(二)、蟑 螂 的 防 治 方 法:

1、蟑螂的防治策略:

化学防治为主、设置防蚊蝇设施、环境治理及消除

孽生地。其中化学防治法具有使用方便,见效快以及可

以批量生产等优点,是目前城镇杀灭蟑螂采用的主要措

施。

2、化学杀灭蟑螂的办法

(1)将灭蟑粉剂喷洒在墙角、缝隙、暖气罩、床垫下等隐蔽处。

(2)可使用粘蟑盒、粘蟑纸粘住蟑螂。

(3)将毒饵放在蟑螂休息和活动的场所,如碗柜、食品柜、衣物柜等一些不适宜喷洒杀虫剂的地方,投药要做到量少、点多、面广,同时要收藏好食品,以提高毒饵的诱杀效果。

(4)采用特定的熏蒸器械及药品对蟑螂进行熏蒸。

(5)在蟑螂藏身的缝隙内喷洒杀虫剂。

3、杀虫剂的喷洒

杀灭蟑螂一般采用滞留喷洒,即使用长效的杀虫剂喷洒在蟑螂的栖息地或经常入出的场所,致使它们爬行与药面接触面中毒死亡。由于蟑螂是爬行的昆虫,因此除非为了把它们从隐藏的缝隙等中驱出,以期增加滞留喷洒的效果外,很少使用空间喷洒技术。

1)、常用杀虫剂:高效氟氯氢菊酯(beta-cyfluthrin,12.5%w/v)、爱克宁、拜虫杀、拜力坦等药剂,对蟑螂有较好的毒杀效果。主要特点:1.广谱高效,可防治几乎所有室内外卫生害虫。2.击倒快,且残效时间长。3.对哺乳动物毒展期性低,使用安全。4.无刺激气味,无残留痕迹。5.对物体表面无腐蚀破坏作用。但必须按说明书要求配制制用。

2)、喷洒方法:决定滞留喷洒杀灭蟑螂的效果,选用杀虫剂本身的性能固然重要,但只有掌握正确的喷洒方法,才能更好发挥杀虫作用,并且可节省人力和物力。

a) 灭治蟑螂时,喷洒工作有计划和有组织地实施,由防疫人员或专业队伍操作,喷洒之前,应先了解蟑螂侵害场所及它们栖息地点,以期采取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喷洒。外围则可用热性气雾发生器械等。

b) 应选用质量和性能较好的喷雾器,喷洒前应对喷雾器作一次检查,以防漏药漏水。

c) 喷洒时先关闭门、窗、风扇,喷药后密闭1小时,以防药物随风流失和蟑螂窜,喷洒时厨柜门应该打开,并拉出桌子的抽屉,以便对内喷药。

d) 喷药开始时,先在门、窗以及其他通道口喷洒一圈宽约20cm

的屏障带,使得蟑螂从这些

入口逃跑会接触到药物,然后由外向内,从上而下作喷洒,墙面一般喷洒高度为1—1.5米,使用扇状喷头,橱柜,台面以及墙角等可作点状喷洒。

e) 对蟑螂栖息的夹缝,空隙和孔洞,用线状喷头进行缝隙喷洒,在喷缝、洞之前,应先在其周围喷一圈屏障带,然后再向缝、洞内喷射足量的杀虫剂。

f) 在喷洒前,必须把食品,食具等搬出,以防污染,喷药人员也应加强自身防护。

(三)、苍蝇的防治

化学防治灭杀蝇类的重要手段,常用的药物灭蝇方法有以下

几种:

a、空间喷雾:这是一种快速灭成蝇的方法。常用药剂有杀飞克、

0.5%~1.0%的残杀威、0.1%~0.5%的氯氢菊酯、0.005%的溴氰菊

酯等。用量一般为0.5~1毫升/米。在室内或室外,用喷雾机进

行空间喷洒,使苍蝇直接沿着药剂雾粒而中毒死亡,适用于快

速杀灭室内或室外的苍蝇,一般来讲,采用空间喷洒比滞留喷

洒有效,但费用较高。在必要时,用两类或几类药剂混合使用,

可能取得更好结果。在喷洒方法上室内可用手动喷雾器,冷性气雾罐,室外较大范围则可用热性气雾发生器械等。

b、滞留喷洒:这是一种有持久效应的灭蝇方法。多蝇场所,将药剂喷洒于门窗、墙面、天花板等蝇类停落处。将具有滞效,触杀作用的杀虫制剂,采用喷雾机、喷洒,或涂抹,或粉刷,使杀虫剂的有效成分按一定剂量,均匀地附着在停留面上,当苍蝇爬行或栖息在这样处理过的表面时,可接触吸收杀虫剂而中毒死亡。在室外,常用于孽生地的表面和周围以及附近的植被表面,垃圾箱的外壁以及外墙等;在室内,则用于门、窗柜、2米以上的墙壁,天花板等家蝇喜欢停落,特别是夜间栖息的表面,停留面施药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杀虫剂本身的质量,如残效期的长短,喷洒涂抹是否均匀。一般吸水性强的表面应用较低浓度和较大用量。相反吸水性差的表面则宜用较高浓度和较小用量。再者表面呈碱性可使杀虫剂降解失效,而酸性表面则可延长残效期。常用药药剂有1.5~2.0的杀蝇松,用量为200毫升/米2,持效可达1~2月,0.0125~0.025%的溴氰菊酯/0.1~0.05%顺式氯氰菊酯,用量为50~100毫升/米2,持效可达3~4个月。

c、诱饵法:使用苍蝇引诱剂和苍蝇喜好的食物等原料配制而成,将诱饵置于苍蝇飞爬的地方,吸引苍蝇聚吃。

(四)、蚊 虫 的 防 治

蚊虫的防治采用各种喷雾器及用杀虫剂喷杀,包括空间喷洒、室内滞留喷洒和烟熏法。

(1)、空间喷洒:是指杀虫剂喷洒在空间,如室内或蚊虫栖息场所,使蚊虫接触杀虫剂雾粒而中毒死亡,所以它是直接杀蚊,空间喷洒可在地面

或空中进行,具有快速杀蚊作用,但无残效,或仅有短残效。

(2)、熏杀蚊虫:熏杀蚊虫,举烟雾处理一例:5%氟氯

氢菊酯兑水20-50倍稀释后,作热烟雾或冷雾处理,由于是

水质载体,发烟很轻,但其效果与浓烟是一致的。如果希望

发烟更加明显可见,则可以在药液中加入一定的发烟剂。

(3)、室内滞留喷洒:使用一定特效除虫菊酯(跟斗呐、

拜虫坦、杀飞克)类触杀的杀虫剂,喷洒在室内蚊虫栖息的表面,当它们这样喷有杀虫剂的表面时,就和药物接触而中毒,导致部分和大部分死亡,这因药效而定。

(4)、烟熏法:使用烟雾片。方法:点燃烟熏片之前,先关好门窗,尽量密闭空间,施放烟雾后,空间密闭时间保持30分钟以上,条件允许者时间越长效果越好。

使用时间要

根据防治对象、空间大小来选择用量,一般按房间20米2/片计算,也根据环境空间和害虫情况适当增减用量。

二、安全药物品种

三、业务流程

篇三: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0101)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可清

2014年10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

㈠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㈡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㈢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㈣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

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

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㈠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安全检测费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修理费以及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

㈢绿化工具购置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绿化养护费,但不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㈣购置清洁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费等清洁卫生费用;

㈤维护秩序所需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秩序维护费用,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㈦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等办公费用;㈧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分摊的管理费用;

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的折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第十二条 需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房屋按照以下规定计算交费面积:

㈠已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在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面积;

㈡已出售但尚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㈢尚未出售的,按照报送土地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方案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后,应当及时将房屋建筑面积变更信息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的次月起调整相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未书面通知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未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月计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业主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交纳:

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㈡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㈢承租公有住房的,自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当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公有住房承租人交纳;

㈣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出借给承租人、借用人使用,且约定由承租人、借用人

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多数业主”)书面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服务成本变动情况和拟调价方案,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管理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的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由机动车停车位(库)所有权人交纳的费用。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进行经营和维护管理,向停放者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照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市政抢险等车辆临时停放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施划的停车位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管理规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有关共有及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入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取不超过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章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适度收取、合理使用的原则,结合物业类型和房屋使用年限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

金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计算面积、交纳责任人等规定一并代为收取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并分别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已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七条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以及按照规定须由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机构负责的维护保养,其费用支出以有关合同及其支付凭证为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物业使用年限等因素需要调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并经多数业主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未按时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督促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采取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并及时将业主欠缴情况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供利害关系人查询。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记入诚信档案;逾期仍不缴纳的,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

第五章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废土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因素变化的情况制定建筑废土清运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签订的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返还房屋装修保证金。

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负责修复、保洁;业主不修复、保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保洁,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公用事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按照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保洁、二次供水的损耗、通风、照明以及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使用的公共水电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业主分摊。对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提高其公共水电费分摊比例。具体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收代付公共水电费前,应当将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向业主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告知性备

案管理:

㈠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确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确定机动车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建筑废土清运费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本办法规定调整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7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10日以上:

㈠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及其他经营收入的收取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情况;㈡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存入和有关支出情况;

㈢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及代收代缴情况。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发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举报,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职责及时处理。其中,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物业服务收费与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引起的争议,可以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有关调解机构予以调解。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时将代为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情况的,由价格、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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