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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时间:2017-01-17 11:38:15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满足一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单方面的损失。①③⑤都是由于火灾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的损失。②是为了灭火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符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并不成立。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发盘和接受。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接受,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发盘,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小公牛,按CIF莫桑比克港口条件成交。合同规定:“半数价金有装船时支付,以换取装运单据;其余半数价金在到货时付清。”后来货物因风险而损失,未能到达目的港。买方则以此为理由而拒绝支付余数货款,双方发生激烈争论。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余数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无权拒付余数货款。因为:

(1)CIF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由买方负责。

(2)CIF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已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就应按规定支付货款。

(3)合同规定“半数价金??到货时付清”,只是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的规定,而不是以到货为付款的限制性条件。

(4)合同规定另一半货款是在货到目的港时支付,而货未能到达,则应按一般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之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由买方支付另一半货款。

4.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吨洋葱给澳洲的公司,洋葱在日本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公证行并出具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洲港口时,洋葱已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因此买方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因为在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在上述案例中,在货物离开装运港船舷之前,货物完全符合商销品质,洋葱腐烂变质是在越过船舷后的运输途中造成,这属于买方应负的责任。再则,买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就必须凭单付款,因此,买方无拒收货物的权利。

5.我方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个整集装箱的装物,我方在货物出运前及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货物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装运的路途中,由于驾驶员的疏忽,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下崖,导致货物全部报废。

试分析说明:

(1)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应该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CIF术语,买卖双方风险分解点事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时货物尚未到达装运港,风险归属于卖方。再则,CIF术语规定卖方承担保险费,卖方已投保,对保单具有可保利益,理应由卖方索赔。

2.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因为根据我国的规定,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的承保范围加运输过程中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本例中卖方已投一切险,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意外属平安险范围,也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6.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为什么?

答:可以将发盘撤回。根据国际《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回的,但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即生效之前,一律允许撤回。撤回发盘的条件是:撤回发盘的通知必须与该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在该案例中,发盘人3月1日采取特快专递寄出,3月2日专递不可能到达巴黎公司,此时撤回满足以上条件。

7.我国以CIF术语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货物交运前卖方及时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货物在马六甲海峡附近遭遇海盗抢劫,部分货物被抢走。试分析说

明:

(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什么海损?为什么?

(2)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3)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被抢走的货物属于部分损失中的单独海损。该批货物只是部分被抢走,故属于部分损失。该损失仅涉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直接由风险因素造成,不是救助造成,因此属于单独海损。

(2)应该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在CIF术语下,风险分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案例中风险已经归于买方,索赔应该由买方办理。

(3)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为投保了战争险,战争险中包括海盗抢劫风险。

8.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2000公吨。外商开来信用证,规定7至10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于7、8月份每月运出3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9月份因钢材未备妥故延至10月份装运6000公吨。我方凭10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遭到银行拒付。

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银行拒付的理由是合理的。银行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唯一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合格单据。在该案例中,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货物要“分批等量装运”,十月份装运的量是前两次装运量的两倍,明显不符合“分批等量”。也就是说,十月签发的单据不符合要求,银行有理由拒付。

9.我某外贸公司以CIF价格向太平洋某岛国出口大米一批,由于当地存在部族冲突等不安定因素,故出口商要求我方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顺利抵达对方港口后,卸船将货物暂时储存于码头上,拟于次日转运至买方仓库,卸货当晚果然发生了部族之间的武装冲突,致使该批货物部分被毁,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合理的。因为虽然我方已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但战争险的承保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此案例中,货物已经卸船并存放于码头上,损失发生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承保期限,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10.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非常有利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在我公司正准备发运货物时,突然接到通知行转来的开证行传真通知,该传真告知我方,由于开证人已宣布破产,无力支付,请我公司不要发运这批货物。

请分析说明,我方公司是否应该发运这批货物?为什么?

答:主要看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消信用证。如果是,就可以发货,因为按《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就能够结汇。即使是可撤消信用证,只要在撤消通知发出前,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有所行动(如生产货物,组织发运,办理商检等),只要能提供证明,信用证依然不能撤消。

另外,如果我方的信用证是保兑的,也可以发货

11.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

(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答:(1)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

篇二: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2010经济、2010统计案例分析

●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子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

2、我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1000箱,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否。根据CIF条款中的“除外责任”第4点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 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经过期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银行的拒付合理。因为《UCP600》规定,应于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之内到议付行交单议付,否则就成为过期提单。在本案中,我方于12月10装船完毕并取得当日提单,应不晚于2001年1月1日去议付行议付,但我方实际是于1月4日去议付行议付的,提单已经过期,因此银行有权利拒付货款。

4、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早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该是有效的。

●5、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A国商人有此义务。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做出裁决。

答:A商违约,应当负责赔偿。

(1)A国与B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

(2)A商在收到B商对其发盘做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A商应负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

(3)B商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A商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B商无关,构成A商违约。

●6、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并简述理由。

答:此案与我无关,应当拒绝赔偿。理由:

(1)该商已将我交付的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了对我货物的接受。凡已接受货物,买方就丧失了退货和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7、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

答: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8、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答:

(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

(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

(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9、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开滦煤”而且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答: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第二个合同,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第三个合同,因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

●10、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答: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对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赔。

●11、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做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12、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径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径向A商索取货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1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答: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

(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

(2)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

(3)由港商将运费径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

14、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议付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以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

(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欠周;

(2)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延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5)收到信用证后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15、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客户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买方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到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国外贸公司在该合同中是以自己名义作为买方签订合同的,我国外贸公司的身份是买方而不是国内用户的代理人,因此,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我国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付款。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注:出于期末考试的原因,带“●”的题要求大家重点注意。

篇三:国贸实务,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2.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签订CFR合同,A公司于2000年1月9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海运,在汽车运输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因CFR是买方保险,A公司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A公司能否得到赔偿?

答案:

A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3. 案例分析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答案:

1)我方不能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4. 案例分析

我方向新加坡出口香料20公吨,FOB广州,10月份装运,集装箱运输。我方10月16

日收到新加坡客商的通知,要求货物进入广州某码头仓库。10月17日,我方将货物存入。10月18日凌晨,仓库失火,香料全部烧毁,我方损失巨大。问:如果我方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广州码头仓库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便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因为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以FCA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交承运人。

本案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起FOB术语来,卖方的好处有:①可以提前转移风险,②可以提前取得运输单据,③可以提前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④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所以如果采用FCA术语成交,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本案中的巨大损失,还可以提前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

5.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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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一货轮满载中国A、B、C、D四个公司的货物运往英国。A公司采取到付运费,B、C、D三公司采取预付运费。开航后船舶意外触礁进水,迫于无奈,船舶驶往日本大阪港口修理,为此支付了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并卸载了价值5万元的货物。船舶修好后继续航行,第5日又遇到了罕见的12级风暴,船舶有发生倾覆的危险,船长命令抛弃了A公司的全部货物,才使船舶得以安全航行。邻近目的港英国时B公司的货物又意外失火(B公司对货物投保了火灾保险),由于采取灭火措施而使C、D公司的部分货物被水浸湿。

问:此案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答:

⑴. 船舶驶往日本大阪港口修理,为此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等费用,并卸载 了价值5万元的货物,这些是属于共同海损;

⑵. 抛弃了A公司的全部货物,也属于共同海损,这属于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⑶ .由于采取灭火措施而使C、D公司的部分货物被水浸湿,也是共同海损。

⑷ .B公司的货物意外失火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是意外直接造成的,不

属于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

(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

浸泡

(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

(赔偿4000公吨)

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赔偿3000公吨)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都要赔)

保险案例训练:

1. FOB条件下装运途中遇险受损索赔被拒案

【案情】2001年8月,我某出口公司对外签定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利拒绝? 为什么?

【分析提示】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⑴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⑵ 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

⑶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本例答案 :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航运船舶遇险受损案

【案情】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

2)600箱货被水浇湿;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

4)拖轮费用;

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 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

【分析提示】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

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 牲和支 出的特殊费用。

D/P案例:

【案情】我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after 90 days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问题】:日本商人为什么提出此要求??

【分析】: 日本商人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时间,以利

于其资金周转。

同时日商指定A银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方便向该行借单,

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进而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一) 含义: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有条

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五)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2、是独立自主的文件

3、是一种单据交易

【案情】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

前开出L/C,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日。

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

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1)银行有权拒付。据《UCP600》规定,L/C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

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

L/C条款未改,故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原L/C的有效

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卖方也可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不符案:

【案情】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

3︰7搭配,即绿色300件,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

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问题】:(1)为什么银行拒付?

(2)收到来证后,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1)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

单与信用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2)卖方应于收证后立即通知开证人改证,绝不能置信用证于不顾而

单凭合同规定行事。

案例:

某药厂出售一种感冒药,商业广告称该药有奇效,药到病除。并声称他已在银行存入1000英镑,如服用无效,向药厂索赔100英镑。一老太太服用该药后,无效,向药厂索赔。该厂认为广告不是发盘,拒付。老太太告上法庭。

案例评述:法庭判决:老太太胜诉。一般情况下,广告吹嘘不是发盘,但该广告具体明确,使人有理由相信一旦依此行事,发盘人将承受约束。

案例评述:

法庭判决:老太太胜诉。一般情况下,广告吹嘘不是发盘,但该广告具体明确,使人有理由相信一旦依此行事,发盘人将承受约束。

案例9-1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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