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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监督制度

时间:2017-01-17 11:36: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SD 246—88关于颁发《化学监督制度》的通知

化学监督制度

SD246—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化学监督制度》的通知

(88)水电电生字第2 号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加强火电厂化学监督工作,以适应高参数大机组发展的需要,现对1975 年颁发的《火 力发电厂水、汽监督规程》中的监督条文部分和1979 年颁发的《化学监督制度》(试用本) 进行了修改,合并为《化学监督制度》(编号为SD246—88),正式颁发执行。原《火力发电 厂水、汽监督规程》和《化学监督制度》(试用本)同时作废。

请各单位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1988 年2 月2 日

1 总则

1.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必须采用能够适应 电力生产发展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供电设备 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2 各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公司,下同)必须设有化学专业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 责化学监督工作。

1.3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电力试验研究所、发电厂、供电局、基建、调试等单 位,要加强领导,设化学监督专责人。各发电厂、供电局,要成立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 下统筹安排,协调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控等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工作。

1.4 化学监督应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 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 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1.5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各电管局、电力局要根据本制度的规 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制度或实施细则。

2 职责及分工

2.1 各电管局、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工作,化学监督专责人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总工程师及专责人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 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2.2 电力试验研究所是主管局在化学监督方面的职能机构。在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监 督专责人,由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2.2.1 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 作。

2.2.2 研究解决化学监督工作中的技术关键问题,参与和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改进、生 产调整、新型设备鉴定、重点机组化学清洗及新建或扩建机组时的设计审核工作。

2.2.3 参加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制定反事故措施。

2.2.4 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化学监督人员的素质。

2.2.5 组织或协助主管局开展化学监督评比工作,并确定下年度监督工作重点。

2.2.6 了解所属单位的重要测试设备的配置情况,协助主管局规划和审核配置计划。

2.3 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厂、局化学监督工作,并责成化学监督专责人落实各项 具体工作。

2.3.1 总工程师的职责

2.3.1.1 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 求;审批本厂(局)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

(局)化学监督工作。

2.3.1.2 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的调试和化学清洗工作;督促做好设备防腐防垢、 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和油耗,以及燃料的质量监督等工作。

2.3.1.3 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检修后组织验 收。

2.3.1.4 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工作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 报主管局及电力试验研究所。

2.3.2 化学监督专责人,协助总工程师作好2.3.1 所列各项工作。

2.3.3 值长领导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工作。

2.3.4 发电厂化学车间、供电局油务班的职责

2.3.4.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拟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 措施。

2.3.4.2 负责或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处理补给水、凝结水、给水、炉水、循 环水、疏水和内冷水等;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汽水和燃料的质量;负责新油和 运行中的汽轮机油及变压器油等的质量检验与监督,指导或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及时 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气以及燃料等的质量状况;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与值长 及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专责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

2.3.4.3 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做 好化学清洗及停用、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监督工作。

2.3.4.4 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2.3.4.5 设立化学仪表班,负责化学仪表化工作,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逐步实 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

2.3.4.6 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材料消耗。

2.3.4.7 新建或扩建机组时,参与设计审核工作,并应在热力设备安装期间,了解有关水汽 系统、设备的构造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水 处理设备、管道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对影响水汽质量 的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2.3.5 发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2.3.5.1 配合化学车间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 入锅炉有关规程;发现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3.5.2 保证汽水分离器、蒸汽减温器的检修质量;根据化学监督要求,搞好锅炉排污,努 力降低汽水损失。

2.3.5.3 负责做好所辖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取样器、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及灰的取样工作。

2.3.5.4 设备检修前,应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对检修的意见,特别是对割管的要 求,纳入检修计划;搞好锅炉检修和停、备用阶段的防腐保护工作。

2.3.5.5 锅炉化学清洗时,会同化学车间拟定清洗方案,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 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2.3.6 发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2.3.6.1 与化学车间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 数,并订入汽机规程;作好除氧器运行、维护、检修工作,保证出水溶氧合格。

2.3.6.2 保证凝汽器管、真空系统和凝结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溶氧和硬度(或含盐 量)符合标准。根据化学监督要求,进行抽管检查;更换凝汽器管时,要根据《火力发电厂 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 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2.3.6.3 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设备与铜管成膜设备的维护检修工 作。

2.3.6.4 做好所辖汽水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工作,并监视好水汽监督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3.6.5 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

2.3.6.6 设备检修前,征求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的意见,纳入检修计划。做好停用、 备用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

2.3.6.7 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油系统补、换油时, 应征求化学监督人员的意见。

2.3.6.8 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中汽轮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等工作。做好发电机冷却系统 及水质维护工作。

2.3.7 发电厂电气专业、供电局电气有关部门的职责

2.3.7.1 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六氟化硫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化等项工作。

2.3.7.2 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2.3.7.3 如油质、六氟化硫及气相色谱分析等项结果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积极采取措施, 消除隐患。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大修及变压器吊芯(罩)检查或补、换油时,要通知 化学监督专责人。

2.3.8 发电厂热工车间的职责

2.3.8.1 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 准确可靠,作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

2.3.8.2 搞好与化学监督有关的设备的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

2.3.9 发电厂燃料车间的职责

2.3.9.1 按照要求,采集煤样、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做好机械化采制 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

2.3.9.2 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化学车间,按要求和规定及时采样,由化学车 间进行质量检验。

2.3.10 电力建设单位的职责

2.3.10.1 按照部颁《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 设备的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3.10.2 严格按照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进行设备验 收工作。

2.3.10.3 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运完毕; 做好系统及设备的化学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给水加药设备、循环水处理设备、 在线化学仪表及水处理程控等,都要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并进行凝汽器铜管成膜工作。

2.3.10.4 严格按照部颁《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搞好安装、 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监督。

3 监督

3.1 发供电设备在安装、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质量和防腐蚀监督及测试方法等, 必须按照部颁现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严格执行。所有排放的废液应符合环保要求。

3.1.1 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情况,按部颁的 《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引进机组可按制造厂的规定执 行)。但运行中的监控项目,每班测定不少于2 次;有连续监督仪表的每班抄表不少于4 次。 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4 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4 次。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 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增加测定次数和项目。

3.1.2 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新的除氧器 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 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1.3 对新投入运行的锅炉或蒸发器(蒸汽发生器),必须进行热力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以 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热力 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

3.1.3.1 提高额定蒸发量;

3.1.3.2 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

3.1.3.3 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

3.1.3.4 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3.1.4 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3.1.5 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运行中定期进行冲洗),按规定调节样品流量,保持样 品温度在30℃以下(南方地区夏季一般不超过40℃)。

3.1.6 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加强磷酸盐处理及排污或采取限负荷、降压等措施, 直至炉水澄清。

3.1.7 因凝汽器管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硬度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时加强锅内磷 酸盐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 值的变化。若铜管继续或加大泄漏,水质急剧恶化时,必 须采取紧急措施,直至停炉,以防事故发生。

3.1.8 对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使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 加入,应逐步实现加药自动化。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方式,并严格执行。 对于汽包炉,其排污率一般不得小于0.3%。

3.1.9 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要 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 MW 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

100~200 MW 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

100 MW 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

3.1.10 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 当凝结水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3.1.11 当汽、水质量恶化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之恢复正常; 若不能恢复,继续恶化,威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时,要采取紧急措施。若水源水质突然变浑, 应及时采取加强凝聚、澄清处理等措施,以保证进入交换器的水质。

3.1.12 作好水的预处理及循环水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及处理方式,控制好循环水的各项指 标(包括浓缩倍率)。排水要符合环保要求。

3.1.13 在热力设备检修前,化学监督专责人应提出与水汽质量有关的项目和要求,并会同 有关人员,在设备检修解体后,对热力设备内部进行详细检查、记录、采样和分析,做出综 合判断。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在化学监督专责人或化学车间人员检查前,不得清 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3.1.14 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铜管的结 垢、腐蚀情况;对水冷壁割管进行腐蚀情况检查及垢量测定。

3.1.15 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可参照部颁《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的规定 拟定。清洗方案与措施要报主管局审批。清洗时作好监督,洗后作好总结。清洗废液排放应 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锅炉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运行年限确定。当锅炉水冷壁管垢量达到下列数值(洗垢法、向 火侧180°)或锅炉运行时间达到下列年限时,应进行化学清洗。对于严重结垢、腐蚀的锅 炉应立即进行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

参数垢量(g/m2) 时间(a)

5.8 MPa 及以下汽包炉600~900 一般12~15

5.9~12.6 MPa 的汽包炉400~600 10

12.7 MPa 及以上的汽包炉300~400 6

直流炉200~300 4

液态排渣、燃油锅炉应按高一级的参数定标准;进口机组应参照制造厂规定的标准进行 清洗。

3.1.16 对化学水处理设备,各种水箱及低温管道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水箱污脏时应进行清扫,若水箱、排水沟、中和池等防腐层脱落,应采取措施。

3.1.17 当凝汽器更换铜管时,应根据部颁SD116—84《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合 理选材。安装前,应检查管材质量。

3.1.18 对有结盐的过热器,应进行公共式或单位式冲洗,冲洗时要监督出水的碱度或电导 率。

3.1.19 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其具体做法可参照部颁SD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执行。

3.1.20 在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 透明,以降低结垢性物质在锅内的沉积。

3.1.21 锅炉检修后,进行水压试验时,应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处理水,不得使用生水。

3.1.22 为提高水汽监督的可靠性和连续性,火电厂应采用在线化学仪表监督水汽质量。

9.8MPa 或50MW 及以上机组要配备pH 表、溶氧表、电导率表。13.7Mpa 以上机组应增加钠表 和硅表,其他仪表视情况可相继配备。9.8MPa 以下机组,视情况配备必要的在线化学仪表。 试验室用的仪器、仪表要能满足部颁《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1984 年)中的要求。 给水和锅内处理应加速实现自动化。

3.2 发电厂燃料监督是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项 试验按部颁《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执行。

3.2.1 对入厂煤,每月至少进行各种煤累计混合样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1 次,对入厂新煤种 除进行工业分析及热值测定外,增测灰熔点、可磨性指数及含硫量;每周至少测定各煤种灰 分2~3 次;每日至少测定各种煤全水分1 次;常用煤种每批做工业分析1 次,每年做全分 析1~2 次。

3.2.2 为计算煤耗和掌握燃料特性,每日综合测定入炉煤的灰分、水分、挥发分、热值。每 月进行混合样工业分析至少1 次;每年抽取一次月综合入炉煤样进行元素分析;根据锅炉需 要,进行燃煤灰熔点或可磨性指数、含硫量的测定。

3.2.3 每值做煤粉细度、飞灰可燃物、入炉原煤全水分至少1 次;入炉煤粉的灰分、挥发分、 粗细灰可燃物视具体情况测定。

3.2.4 作好入厂燃油油种的鉴别和质量验收,若不符合要求,禁止入库。常用油种每年至少 进行元素分析1 次;新油种应进行粘度、闪点、密度、含硫量、水分、机械杂质、灰分、凝 固点、热值及元素分析。

3.2.5 测定各种燃油不同温度的粘度,绘制粘度—温度关系曲线,以满足燃油加热及雾化的 要求;每月至少测定燃油热值2~3 次;对燃用含硫量较高的渣油、重油或发现锅炉受热面 腐蚀、积垢较多时,应进行必要的测试或油种鉴别,以便采取对策。

3.2.6 对燃气轮机燃油每年至少应进行1 次钒、铅、钾、钠、钙、镁的测定。

3.2.7 对燃料监督使用的仪器、天平、贝克曼温度计、热电偶、氧弹(使用1000 次)等,应 定期校验。

3.2.8 对入炉煤试样,应使用自动化机械取制样设备制备。对大中型电厂,应积极创造条件, 使入厂煤实现自动化机械采制样。

3.3 油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准确、及时地对新油、运行中油(包括气体,下同)进行质量检验, 为用油部门提供依据;与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油质劣化,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运行。

3.3.1 对新变压器油和汽轮机油,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汽轮机油质 量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对防锈汽轮机油,按现行国家标准《防锈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 质量验收。

3.3.2 新充油电气设备投入前所充变压器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标准,按现 行国家标准《运行中变压器油质量标准》和《运行中汽轮机油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3.3.2.1 运行中变压器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如表1 所示。

3.3.2.2 运行中汽轮机油的常规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按表2 进行。

篇二:化学监督制度

兰州西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化 学 监 督 制 度

1 总 则

1.l 化学监督是提高我厂设备健康水平,保证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任务是加强水、汽、油等质量监督,保持其品质良好,防止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盐和油质劣化;加强燃料和飞灰的监督,以配合锅炉燃烧,提高机组效率,及时发现和消除由于化学原因引起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2 化学监督应以预防为主,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

度,树立严细的工作作风。化学监督指标应符合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1.3 化学监督涉及到化学、锅炉、汽机、电气、热工、燃料等各个专业和部门。要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设备部负责本厂的化学监督工作,做好化学专业与各设备主管部门间的分工和协作。2 化学监督的职责和分工

2.1 总工程师职责

2.1.1 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指示和规定,审批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化学监督措施;定期组织召开化学监督会议,检查、协调全公司化学监督工作。

2.1.2 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化学监督,消除影响汽水品质的设备缺陷。

2.1.3 对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事故和设备缺陷,组织研究,查明原因,采取对策。

2.1.4 组织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技术问题。

2.2 设备部职责

2.2.1 设备部是公司化学监督工作的主管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化学监督工作;负责化学监督工作的指导、管理、检查、统计分析和考核工作。

2.2.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指标和规定,参加化学监督会议, 协调全公司化学监督工作。

2.2.3 审核化学监督有关规程制度和重大设备改进方案。

2.3 化学分场是执行全公司化学监督的专职机构,其责职如下:

2.3.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指标和规定,编制本厂化学试验、监督规程。

2.3.2 负责和指导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正确调整水处理设备,使软化水、除盐水水质、水量符合规定要求;配制联氨,酸液碱液盐溶液,严格监督凝汽器、除氧器、锅炉的水、汽、发电机内冷水以及疏水质量。

2.3.3 监督全厂水、汽、油、氢、燃料、金属材料的质量和设备系统状况;制订各种控制标准和运行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对违章超标准等情况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必要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2.3.4 与有关单位共同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制订化学监督标准,做好热力设备的化学性

能和监督停运锅炉和汽轮机的保养,并鉴定保养效果。

2.3.5 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检查及验收工作,大修前提出化学监督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检查与化学有关部分,必要时取得化验,鉴定化学监督效果,提出化学监督报告,参加机、炉、电等主要的设备的定级工作。

2.3.6 对热力和电气设备有关化学的故障,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2.3.7 严格监督各种油质,做好油类的分析、验收、保管、发放、混合及用油设备

的运行监督并作好详细记录。

2.3.8 制订年度色谱分析采样计划,做好绝缘油的色谱分析。

2.3.9保证化学分场所管辖仪表的维护、检修与正常投入。

2.4 锅炉分公司的职责

2.4.1 配合化学分场做好锅炉热化学试验和其它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并订入锅炉运行规程,严格遵照执行。监督好水汽监督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4.2 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锅炉的加药及排污;做好设备停、备用中的防腐工作。

2.4.3 保证汽水分离装置、蒸汽减温器的检修质量,负责做好所管辖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加药、排污、取样装置及附近照明的检修维护,保证其运行良好。

2.4.4 锅炉检修时,应执行化学分场提出,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化学监督项目;设备水汽系统解体时,应事先通知化学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的腐蚀、结垢情况,采集样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对策。

2.4.5 锅炉设备进行化学清洗时,根据化学拟定,总工程师批准的清洗方案及要求,负责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

2.5 汽机分公司的职责。

2.5.1 与化学分场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和蒸发器的热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参数,并订入有关规程。做好运行控制及设备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水质合格。

2.5.2 凝汽器铜管及真空系统、凝结水泵轴封及有关阀门格栏水封应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溶解氧和硬度(或含盐量)符合标准。

2.5.3 监视水汽监督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5.4 负责做好所辖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努力降低汽水损失,降低油耗,降低除盐水补充率。

2.5.5 做好胶球清洗设备的维护及胶球清洗工作。

2.5.6 设备检修、水、汽、油系统解体检查或进行防腐工作时,应事先通知化学人员共同检查内部情况,采集样品,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对策;执行化学分场提出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化学监督项目,作好停用设备的保护、涂漆及发电机氢系统的排污工作。

2.5.7 保持汽轮机轴封与冷油器的严密性,当汽轮机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消除;作好汽轮机油的管理和防劣化等工作。

2.5.8 负责给水联氨加药系统及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使之正常运行。

2.5.9 负责做好所辖设备的取样装置的维护,并保证其附近照明良好。

2.6 电气分公司的职责

2.6.1 负责做好运行中绝缘油的维护,做好绝缘油的管理和防劣化等工作。

2.6.2 按照绝缘油采样计划,会同化学人员进行采样,根据油质试验及气相色谱分析结果,找出油质劣化原因及电气设备内部缺陷,予以消除。

2.6.3 保证制氢室氢气纯度及电解液成份符合规定要求。

2.7 热工分公司的职责

2.7.1 保证水处理设备的各流量、压力、水位、温度表及所管辖化学仪表齐全、正确可靠;做好全公司与化学监督设备有关的表计及自动调节装置。

2.7.2 保证锅炉排污流量表、除氧器水位表、氢气纯度表齐全、准确可靠。

2.8 发电部的职责

注意协调全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指挥设备运行、系统切换及设备停服役时,同时保证化学监督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

2.9 物资供应部的职责

做好热力设备所用金属材料和设备部件在库存期间保管及防腐工作,防止错用材质。

3 化学监督

3.1 水汽监督

3.1.1 化学分场编制热力设备水汽监督规程,制订水汽质量标准,监督项目及分析间隔,待批准后遵照执行;按时取样分析,作好记录,随时掌握水汽质量。定期进行水源水质全分析和全厂热力系统水汽质量的全面查定试验;改进设备操作,进行水汽质量的调整,保证水汽质量,提高水汽质量合格率。

3.1.2 设备需在特殊工况下运行使水汽质量超标准时,有关部门应事先与化学分场共同商讨措施,化学分场相应订出设备、系统在特殊运行方式下的化学监督方法。

3.1.3 当某些设备事故停运或系统切换,可能影响水汽质量时,值长应提出化学监督措施,布置各值班长执行,化学值班长应加强对水汽质量的监督,在值长领导下做好各项措施,以保证水汽质量合格。

3.1.4 值长审批检修工作票时,必须注意同时审批化学监督措施。

3.1.5 化学人员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水汽质量恶化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加强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汇报设备部及总工程师,做好详细记录。

3.1.6 当化学设备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水汽质量、使化学药品的消耗过大时,化学分场组织人员进行该设备系统调整实验,找出最佳运行方式使其改善水质和降低药品消耗。

3.2 防腐监督。

3.2.1 锅炉、汽轮机设备进行检修或冲洗工作,应包括化学监督项目及要求。

3.2.2 锅炉、汽轮机设备解体,在化学人员未检查、取样前不得进行清扫工作;设备检修完毕或防腐涂漆工作结束,须经化学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将设备封闭。

3.2.3 化学人员在设备检查完毕,应提出处理意见,通知检修公司,如发现严重腐蚀、结垢等情况,应立即报告设备部及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共同分析原因,决定处理意见,并注意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留样或摄影。

3.2.4 锅炉、汽轮机大修结束,由化学分场提出检查监督报告,报送设备部及设备所属部门,作为设备验收、评级或进行改进的资料。

3.2.5 设备需进行化学清洗时,由化学分场提出措施,与有关部门及分场共同研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化学分场负责清洗时的化学监督,以保证人员安全及化学清洗质量。

3.2.6 对库存的金属材料和设备部件的防腐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改进。

3.3 燃料监督

3.3.1 化学煤化验室按规定及时采取化验入厂煤样,以监督核对来煤质量,掌握进厂燃料特殊性及变化情况,对每一新的燃料品种,及时进行化验监督。

3.3.2 煤化验室按规程规定采样,分析燃煤、煤粉、炉渣、飞灰、燃油,并及时提出试验报告。

3.3.3 煤化验室应对燃料有关的结焦及炉外腐蚀情况进行研究,以指导燃料配用和锅炉燃烧。

3.3.4 配合热力试验组,做好锅炉热效率试验。

3.4 油质监督

3.4.1 化学分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本公司主、辅设备用油标准,报设备部经总工程师批准执行。对全厂各种油、氢的质量进行签定,掌握使用情况。

3.4.2 化学分场按规程规定对油质及防止油质劣化的设施进行化学监督,发现油质劣化或导致加速油质劣化的因素,应通知和配合有关部门查找原因,予以消除。

3.4.3 汽轮机或变压器大修项目中,应包括对用油设备及部件的化学监督要求。化学人员在检查用油设备及部件的腐蚀与油泥沉集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或改进措施,做好详细记录后,提出检查监督和油质分析报告。

3.4.4 用油设备、系统、部件解体,应先由化学人员检查;清洗完毕后,再经化学人员验收,并对所注入的油质进行化验合格,否则不得封闭设备和注入油类。

3.4.5 化学分场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油设备故障后的油质进行检查。分析原因, 确定对策。

3.4.6 化学分场根据油质劣化程度及设备运行情况判定更新设备用油,汽轮机、主变压器换油应报设备部经总工程师批准。

3.4.7 按规程规定对氢气进行监督。发电机冷却介质倒换,必须有化学人员在场,并根据下达取样化验的结果确定倒换完毕的时间,防止误判断。

3.6.8 汽轮机房氢气系统五米以内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前,必须通知化学人员经过氢量测定,证实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方可操作。

4 技术管理

4.1 建立健全与化学监督有关规程制度,备有完整准确的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机炉设备的水、汽、

油、氢系统图。

4.2 建立健全化学监督技术档案。

4.2.1 化学监督记录

4.2.2 水、汽、油、燃料、飞灰、垢样、金属材料、水处理药品分析记录,水汽系统监督查定记录。

4.2.3 热力设备和水处理的热化学试验、调整试验或化学清洗措施及总结。

4.2.4 小型试验记录及总结。

4.2.5 热力、电气设备大修检查记录、监督报告。

4.2.6 用油设备监督检查记录、油务管理记录。

4.2.7 年度化学监督总结、水汽合格率统计表、热力设备防腐情况统计、油质合格率及油耗情况。

4.2.8 妥善保管各种技术资料。

4.3 按上级要求完成有关总结、报表的报送。

4.4 每季度由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分场、部门参加的化学监督会议,总结化学监督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由设备部逐步安排实施。

5附 则

5.1本标准由厂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5.2本标准由设备部负责起草。

5.3本标准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篇三:芜湖发电厂化学监督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

芜湖发电厂

化学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芜湖发电厂 二零零二年二月

芜湖发电厂化学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经济、稳定发电的一项重要措施。 1.2化学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监督水平。

1.3化学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在启动、运行和停、备用期间由于水、汽、油、气、燃料品质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1.4化学监督必须在停用、检修及技术改造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要及时研究、督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水、汽、油、燃料和灰等的质量监督。协助有关专业降低燃料消耗,提高机组效率。

1. 5本实施细则是明确与化学监督相关的部门及有关岗位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

责任的制度。各级人员应明确化学监督工作的任务和责任以及特殊性,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以保证我厂发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二、部门职责

2.1生产计划部职责

2.1.1生产计划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管理全厂化学监督工作的开展。 2.1.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厂颁发的化学监督有关规章制度。

2.1.3检查所属单位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与化学专业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商定改进方法,并付诸实施。

2.1.4审查与化学监督有关的技术方案、措施、协调解决技术难题。 2.1.5组织、推行、普及化学监督科技项目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2.2发电部职责

2.2.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厂颁发的化学监督有关规章制度。

2.2.2检查所属专业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根据存在的问题与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商定改进工作方法,并付诸实施。

2.2.3应严格执行停炉保护有关规定,并有台帐。根据厂颁冷态启动细则执行,对冷态启动操作卡中相关数据及时填写。

2.2.4切实执行排污制度,努力降低汽、水损失。

2.2.5主油箱应定期放水,并有台帐;配合化学人员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取样、净化、防劣工作。

2.2.6认真执行安徽省火电厂凝汽器铜管管理条例中的运行准则和停备用准则。要有记录、台帐。

2.3化学部职责

2.3.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厂颁发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

2.3.2负责取样、化验,保证试验质量,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油及燃料等的质量情况,及时通报,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要及时向生计专职人、总工程师以至上级单位汇报;负责运行汽轮机油及绝缘油、主要辅机用油的质量检验与运行中监督,指导或开展油的防劣和再生工作。

2.3.3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冷态启动的监督工作。

2.3.4参加主要设备的大修化学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做好检查后的详细记录和取样化验,一个月内报生产计划部和省电研所。参加机、炉、电主要设备的考核定级工作。

2.3.5保证供应质量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化学补充水。保证水汽质量,当水汽质量劣化时应严格按规定处理。

2.3.6按规定向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或电研所报运行方面化学监督报表,同时报生产计划部专职人及总工(月报次月5日前报出)。 2.3.7负责做好化学水处理药品进厂质量验收和监督工作。

2.3.8加强化学仪表的管理,负责搞好化学仪表定期校验和维护,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实现水、汽等质量的仪表连续监督,提高水处理系统自动化水平。

2.3.9认真执行安徽省火电厂凝汽器铜管管理条例中铜管现场检查和防垢、防污、防蚀措施的落实或监督。

2.4其他

2.4.1 锅炉、汽机、电气、热控检修部等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厂颁发的化学监督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与化学监督有关设备的维护工作。

2.4.2根据化学监督的要求,对热力设备进行检查,严格执行设备检修作业指导书,及时通知生产计划部及化学部共同检查设备腐蚀、结垢、积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对策。

2.4.3.1锅炉化学清洗时,锅炉检修部会同化学部、发电部拟定的清洗方案。 2.4.3.2保证汽水分离器和启动旁路系统检修质量。

2.4.4.1汽机检修部应认真执行安徽省火电厂凝汽器铜管管理条例。应配合化学人员做好汽轮机油的净化处理工作。

2.4.4.2与发电部、化学部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

2.4.4.3保证凝汽器铜管、真空系统、凝结水泵轴封严密不漏,使凝结水氢电导、溶氧和硬度符合我厂期望值标准。凝汽器铜管查堵漏要有记录。 2.4.4.4保证胶球清洗设备的正常投用。

2.4.4.5当汽轮机油、主要辅机用油含水或冷油器漏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消除缺陷。

2.4.5电气检修部负责按化学监督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发电机组大、小修会同化学专业检查发电机定、转子冷却水系统。

2.4.6热控专业确保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计、真空表、

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做好维护及定期校验工作。搞好化水DCS相关工作。

三、岗位职责

3.1总工程师职责

3.1.1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单位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主持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厂化学监督工作。

3.1.2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主要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清洗、设备防腐防垢、防止油质劣化、降低汽水损失、油耗及燃料的质量监督工作。并协调各专业各部门努力提高全厂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主变辅机用油)燃料和灰等的质量和各项技术指标。

3.1.3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并在检修后组织验收。

3.1.4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及电力试验研究所。 3.2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职责

制订、审查本单位化学监督制度和各类规程,协助总工程师做好3.1做列各项工作。 3.3值长职责

3.3.1领导和组织监督本值在运行、停用、启动时的化学监督工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厂颁发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

3.3.2机组启、停时及时通知化学专业进行有关部门分析测定工作。 3.3.3冷态启动时应严格执行冷态启动操作卡。

3.3.4运行时水汽品质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3.5组织锅炉、汽机、化学等专业切实做好热力设备停备用保护技术措施。

四、技术监督标准

4.1水汽质量标准


化学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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