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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述职报告

时间:2017-01-17 11:25:1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南安市检察院创新检委会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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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检察院创新检委会工作情况报告 作者:王丽青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一、 检委会工作基本情况

1、人员、机构情况:南安市检察院现有检委会委员8名,其中专职委员2名,1名专职委员分管研究室(检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研究室)及案管中心工作,职责分工明确。

2、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严格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保证检委会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临时加开一次。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坚持两个“过半数”原则,保证每次会议均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口头对议题进行表决,保证上会议题均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才生效。

3、制度建设情况:制定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规则》及《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并对议事程序规则进行修订,成立疑难案件研究小组并制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疑难案件研究小组议事规则》,长期贯彻执行。

4、规范化建设情况:2014年以来,南安市检察院检委会受理上会案件173件311人,事项6件,均严格按照上级院的要求,保证议题范围符合高检院及我院的规定要求,议题提请、议题审核、决定督办等工作程序规范,议题材料、会议纪要等文书制作、存档、报备均符合要求,及时向上级院报备。

二、 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及实际效果

(一)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方面:创新检委会行使职能方式,提高检委会议事质量

1、从严掌握犯罪的证据标准和事实标准。对不应当或者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法定不起诉;综合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对于客观上存在犯罪嫌疑,但是能够证实其犯罪的证据又不充足的案件,本着“罪疑从无”原则,依法决定存疑不起诉。2014年以来对75件8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对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法院判决,依法提起抗诉,对公安和法院程序违法依法发出纠正违法意见。2014年,南安市检察院对4件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尚未得到改判;对公安程序违法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取得显著效果,其中成功纠正一起公安机关捕后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发挥专职委员、办事机构职能作用方面:充实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力量,为检委会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

篇二: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检委会工作上档进位 2012年以来,大化县检察院党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推进了检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检委会的议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全面提升检委会工作上档进位,成绩显著,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好评。

一、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力,为做好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2年大化县检察院党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加强与县委组织部门联系,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名,从曾担任党组成员、副检长、检委会委员十多年,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索质、法律政策水平高、议事能力强的同志任专职委员。同时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一是分管本院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二是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检察长管理、协调有关检委会工作的事务;三是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和提出讨论的事项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检察长和委员讨论时参考决定。在规定专职委员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专职委员一定权力:一方而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是否符合上会要求,案件的处理方法方式等问题有建议,另一方而对专职委员从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尊重和关心,在安排、传阅上级检察机关文件、工作用车、福利待遇等方而享受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相应待遇。由于院党组重视,职责明确、措施到位,专职委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检察业务权威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为做好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篇三: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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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作者:高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

摘 要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决策机构

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

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但是,受到基层检察院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现实的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安管办,极少数基层院另设检委会办公室为内设机构。另一方面,检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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