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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监事会

时间:2017-01-17 11:17:5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固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

固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原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固原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

(十)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一)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会主席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会主席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会主席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一名监事或由监事会推举一名监事临时行使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有责任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一名,由监事会从本会秘书处选任。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 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 负责将理事会、会办公会议和本会的其他工作会议的 开会计划,及时报告监事会主席,以便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 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 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 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 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 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

(八) 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理事及理事会;

(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四)秘书长及秘书处;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

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考核;

(五)处理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六)通过监事会联络员征求和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列席或监事会主席委派的其他监事列席,会议应为列席的监事设立专席。

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有选择性地委派监事列席,也可由秘书处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意见委派秘书列席。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专业委员会会议至迟在三天前须将会议通知和议题书面通知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在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之后将会长办公会拟提交理事会议决的事项和监事会秘书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整理成监事会议题,并于理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召集监事会会议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监事代表监事会列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能,应就该会议的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对于议决的实体问题,如发现有明显违规、违章、侵犯律师合法权益事项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于会后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列席会议的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的意

篇二: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规则(1)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2009年6月6日深圳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为有效履行监督、制约、制衡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本会章程和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及本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工作。

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接受律师和律师代表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及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爱律师事业,廉洁自律。

第六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在本会收取的会费中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律协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和实施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律师协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派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一)向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

(十二)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根据监事会的指派或监事长的委托,完成各项临时工作;

(五)参加监事会工作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六)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列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

(三)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安排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委派监事代表监事会行使职权或负责临时性的具体工作;

(六)督促、检查监事工作;

(七)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根据本会章程规定行使监事长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因故不在岗位时,可指定一名监事或由监事会推举一名监事临时行使监事长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长有责任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秘书处应有一名副秘书长分工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专职秘书一名,由监事会从本会秘书处选任。监事会秘书在监事会领导下工作,为监事会全体监事的工作提供文秘和后勤服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一) 负责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二) 负责将理事会、会办公会议和本会的其他工作会议的 开会计划,及时报告监事长,以便监事长决定是否派员列席会议;

(三) 负责监事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四) 负责搜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五) 负责监事会文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六) 负责监事会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等工作;

(七) 根据监事长的指派,将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决议等 转载到深圳市律协网站上,并在网站上了解、收集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反馈意见和动态。

(八) 负责监事会与律师代表的日常联系;

(九) 监事会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理事及理事会;

(三)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四)秘书长及秘书处;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

(一)对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对监督对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组织对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离任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考核;

(五)处理律师或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职情况的投诉;

(六)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章及侵犯律师权益的事项进行专项调查,提出监督意见;

(七)通过监事会联络员征求和听取律师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资产监督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和代表联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篇三: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

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 (2011年3月26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代表:

我受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托,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请各位代表审议。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责范围,在2010年度,本届监事会现有的14名监事,勤勉履职,以充分保障协会工作顺利开展和监事会工作有效运行为己任,坚持“和谐有效”的工作理念,沿袭和适度发扬了历年监事会积累的宝贵经验和“平实和谐、注重实效”的工作方法,在此基础上,比较充分的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职责履行,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工作体现和实施。

第一部分 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一、在2010年度内,我们全程全部列席了20次会长会议和5次理事会会议。在列席过程中,能够和谐与高效相统一的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上述历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可能反映律师和代表的诉求,对会长会和理事会关乎行业全局发展的重大决定及其产生程序进行了全程监督。

二、监事会高度关注并基于专门委员会的邀请,及时安排监事会代表列席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专门委员会负

责落实和具体实施协会工作,参与专门委员会重要决策和活动具体方案的讨论和规划,是监事会监督履职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和完善协会工作的重要保障。经过本届监事会的努力,在本届协会领导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下,列席重要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进行过程监督,在过去的一年中逐渐常态化,是监事会工作的重要延伸。

三、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以监事会工作角度,从行业律师利益出发,除先后17次提出口头建议,进行随时沟通、提醒和协商外,监事会提出书面建议3次;通过《监事会会议纪要》的方式反映监事意见2次;我们还就行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先后发表了《关于北京律师行业加强基础性工作的十条建议》等意见。

上述意见和建议,均全部或者程度不同地为会长会、理事会所采纳或作为决策的依据。

四、为保障协会工作能够在充分监督的基础上合法有序进行,监事会在2010年度内召开监事会办公会会议7次、监事会会议2次,先后就15个专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研究,其中还特别就协会2009年度会费收支问题和协会财务工作问题等向理事会提交了专项意见。在会议中,每一名监事都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意见,并且经过集体讨论和争辩后,最终基本达成共识,本届监事会已经形成了民主和谐的内部工作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实际效果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针对《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的继续完善工

作,我们再度开展了与部分律师代表和区县监事会沟通的工作,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补充完善基础上,为配合区县监事会的设立和规则的建立,将市律协监事会的《监事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统一提供各区律协监事会参考。

六、通过对全年度会长会和理事会的全部决策程序进行的全程监督,监事会注意到:2010年度协会的历次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的决策过程,没有发生违背《章程》等程序性规定的问题。

七、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我们高度关注会长、副会长和各位理事履行职务的情况和履职操守。监事会注意到,会长、副会长和绝大部分理事均能做到勤勉尽职。对个别理事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也及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部分 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本届监事会在成立之初,即清楚地意识到,财务监督历来是监事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过去一年中,我们对财务工作预算、决算的制定实施,重大财务款项的支出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决策,通过多次列席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了全程监督。对协会办公楼工程竣工结算,实施了全程监督。监事会独立聘请审计部门,继续对工程结算款的支付进行了严格审计。该工程审核项目共12项;送审金额

10,394,778.00元,审定金额8,357,733.00元;审减金额2,037,045.00元。

监事会在总结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基础上,代表协会委托了审计机构对协会2010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按照“问题审计和全面审计”的原则进行了严格审计。

《审计报告》经监事会会议逐项讨论,重要问题向审计报告制作人进行了质询。对审计报告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监事会并邀请协会秘书长列席会议。

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的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本次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和兄弟省市律协监事会的交流

一、作为首都律协的监事会,与历届相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保持和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律协监事会的交流和沟通工作。2010年度我们走访了内蒙古律协监事会,与他们进行了真诚的经验交流并在沟通中双方结成了“姊妹监事会”。

二、为进一步扩大首都律协监事会的影响力,同时表示对全国律协监事会工作的全力支持,我们作为发起单位继续以强大的阵容参加了第三届律师行业(全国)监事会论坛。受论坛筹备委员会委托,赵小鲁监事长作了论坛总结发言,再次成功展现了北京律协监事会的风采,为推动论坛发展和促进各地律协监事会的横向联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部分 撰写《北京年轻律师基本思想状况和简要分析》的调研报告

根据律协党委的工作安排,我们用四个月时间,撰写了三万字的《北京年轻律师基本思想状况和简要分析》的调研报告,监事会全体同仁,参与了调研报告的讨论和修改。调研报告从年轻律师的政治观、执业观、道德观、成长观、文化观等五个方面,共计五十个专题,简要分析了年轻律师的基本思想状况。

监事会认为,占北京律师总数85%的年轻律师,占北京律师总数60%的执业五年以下的新律师,基本思想状况是,政治上坚定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上高度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中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同时代年轻人的突出特点和优势,是一支非常有希望的年轻律师队伍。同时,年轻律师群体也明显存在如何继承发扬北京律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升业务素质的问题。年轻律师在成长中存在的很多困惑和问题,需要行业协会给予更多关注和积极引导。

第五部分 对理事会2010年度工作的评价

一、监事会在全程监督会长会、理事会全部决策程序和主要工作的基础上,征求了来自部分律师代表的意见,召开监事会会议,就理事会2010年度工作,从监事会工作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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