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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时间:2017-01-16 07:47:0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山东水利版本)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因被保证人(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与山东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施工等活动,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如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一级企业)□四十五万元(二级企业)□三十万元(三级企业)的支付保函。

如果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传真)向我方发出支付通知,并附被保证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材料。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支付通知后5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无条件支付被保证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即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你方的支付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出,并应由你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篇二:农民工工资履约保函

农民工工资履约保函

编号:(工 字)第号

(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商”)就 项目于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商申请,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代偿农民工工资。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承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篇三:建筑民工工资担保保函

四川省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书

(副本)

保函编码:

编号:

致: (以下简称监管方):

鉴于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中,为保证按时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需向监管方提交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需求,委托人与 (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编号:),现本公司愿意向监管方出具担保书为委托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本担保书的责任是:根据《建筑农民工工资履约委托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的约定,本公司在接到委托方或监管方提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责任范围和代偿金额的限额内支付委托人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的款项中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委托人与建筑农民工签订的用工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本公司按照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义务。

担保有效期限为 至实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止。 担保有效期限到期,保证责任终止后,委托方将担保书副本退回本公司留存。 本担保书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抵押或质押。

本担保书一式叁份,正本一份送监管方;副本贰份,委托人和保证方各执一份,正本与副本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书开立机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担保书开立时间:

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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