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公安执法规范化意见

时间:2017-01-16 07:41: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现状调查与分析

[摘要]建设法治公安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是法治公安建设基础与关键环节。文章分析研究南京市公安局所属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的现状,从法治公安建设的末梢点上研究执法规范化中的理念、机制与实践,有利于发现问题,找出症结,提出意见,为改进与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法治公安: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执法者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新媒体的发展与辐射效应,公安执法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被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以关注和评论。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重要任务,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法活动的规范性更是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省会城市,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对省内其他城市起到示范性作用。在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中,南京市公安局所属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更是成为全省公安派出所的标靶和参照。近年来,南京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南京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从执法主体和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加快推进南京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问题提出

为进一步调查与研究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课题组研究开展了名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问卷调查。问卷设计由两部分组成:基本信息6题和问卷内容10题。问卷内容包括9道客观题,1道主观题,9道客观题中有两题是多选题,其余是单选题。本问卷共发放了614份,全部回收。发放地点集中于南京市图书馆、珠江路的先锋书店以及安德门农民工市场,受访人群是现居住于南京市的居民。问卷由课题组成员现场发放现场回收,经检验,均为有效问卷。

问题一:您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并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吗?

从图中可以看出,除去没有关注且不了解以及其他所占的比重,南京市有近90%的居民都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有所了解。这在定程度上说明,南京市的居民的法治意识普遍比较高。

问题二:您了解执法规范化的内涵吗?

南京市居民普遍对执法规范化的内容还是不很清楚,完全了解执法规范化内涵的居民仅占34.53%,这说明了基层社区等没有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大部分居民还游离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识之外。

问题三:您认为您身边的公安派出所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吗?

调查发现,南京市居民中59%的人认为公安派出所民警存在执法失范现象,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然而,不关心的比重也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近24%的居民不关心公安派出所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表明这部分居民也没有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

问题四:您觉得目前公安派出所存在执法不规范现象主要有哪些?

这是一道多选题,给出的选项包括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以及开放式选项其他,供有其他想法的受访者填写。调查结果显示选择给定选项的四项内容的比例不分上下,说明在南京市民居现有的认知范围内,其认为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同时存在以下几项失范行为。经统计,在选择其他的受访者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不清楚、服务不到位、不关心等。从开放式选项的调查情况来看,还是存在有群众不关心、不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问题五:您能否准确地判断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范?

在问到是否可以准确判断出执法行为是否失范时,只有35.67%的受访者给予了肯定的回答。跟题三和题四相呼应,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标准不清楚,导致少部分居民没有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问题六:面对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您一般会采取何种措施?

这是一道反映群众监督权行使情况的题目,据调查结果显示:约56%的群众遇见执法不规范现象时还是会采取措施予以干预的,不过依旧有42.83%的居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监督权,长此以往,这无疑会助长不正之风,执法行为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减慢提高的速度。

问题七:您认为公安派出所执法不规范对自己影响大吗?

参与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39.58%认为对自己影响大,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或者据情况而定的占59%。这在定一程度上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意识到执法失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这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问题八:您认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依靠下列哪些途径?

从统计结果来看,希望执法公开透明,并提高群众监督权的呼声还是占最大比例的,这说明公众希望参与到监督中来,加强公安内部管理加强立法,严格追究执法不规范事件所占比例不分上下,这也说明群众肯定了这两者的重要性。只有极少比例的受访者选择群众示威抗议来加强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这说明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公民在参与时也懂得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问题九:您是否曾是执法不规范事件的受害者

从调查结果来看,只有28.18%的受访者遭遇过不规范执法,这说明南京市公安派出所的

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与执法水平总体还是比较高。但我们亦不能忽视28.18%这个数字,必须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问题十:您觉得还有什么方式可以加强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这是道开放性题目,统计的结果显示,大多数作答的受访者不约而同的提到加强监督,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以及运用怎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从本次调查来看,目前南京市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群众对执法规范化的内涵不清楚,

2.群众的监督不到位,包括不积极行使监督权(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监督渠道不畅通;

3.民警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可喜的是,从调研情况来看,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总体较高,这也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清除了部分障碍。

二、现状考量

根据调查结果看,公众对南京市公安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是肯定的,但也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公安民警自身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群众的监督不到位。

(一)公安民警自身方面的问题

1.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者态度粗暴

有部分受访者在填写问卷时提到:民警服务不到位,执法态度不好。近年来,却有一些群众对公安民警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意见较大,也为此进行投诉,但执法者的执法态度却屡不见改善。主要体现在出警时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缺乏艺术,常常态度生硬,有的执法人员普通话水平较差,操着一口地方话。这不仅有损于公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还影响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谐社会,我们提倡的就是讲文明、树新风,普通人之间的交往尚要文明,作为保卫一方和谐与稳定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更需要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2.执法程序不规范

些公安派出所执法人员在开始执法时,既不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也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进行告知和说明。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置之不理。出现少废话,拿单交罚款去的现象。在南京的大小街头常常出现交警人办案,履行手续不规范,文书制作不规范,滥用强制措施等情况。我国的传统虽是重实体轻程序,但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必须从重实体的观念转变为程序与实体并重。

3.执法行为不规范

执法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执法不公、办事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有的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出警不及时,或者自己认为情况不严重就不出警,在具体处理纠纷时,谁有关系谁有理,谁有关系谁先办。这些情况虽不常见,但一旦发生,便会损坏整个民警队伍的名声,这也无疑会造成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下降。

4.执法监督不到位

执法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即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公安民警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人民群众以及新司媒体等的监督。本文将在下面的部分着重讨论来自群众的监督的确实,在此不做赘述。关于内部监督,一方面派出所领导接到举报,往往不会依法追究执法民警的责任,而是选择包庇掩护,敷衍群众,更有甚者,还对举报投诉者打击报复,严重打击了群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于基层派出所民警缺乏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继承民警存在的一些问题,领导层无法及时掌握,更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了。

(二)群众监督方面的问题

1.群众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内涵不清楚

当我们不清楚一个东西是什么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准确地知道怎么做是正确的,怎么做是错误的,这样也就不能指出别人是不是做错了。在群众对派出所民警执法失范行为进行监督时,常常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据调查的结果显示,仅有34.53%了解执法规范化的内涵,而能够准确判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的仅有35.67%。这说明群众中有大部分人是无法判断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更谈不上监督了。

2.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群众没认识到执法失范对自己的影响,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司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39.58%认为对自己影响大,认为对自己影响不大或者据情况而定的占59%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大部分群众还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意识到执法失范行为对自己的影响,这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同时,据调查结果显示约56%的群众遇见执法不规范现象时还是会采取措施予以干预的,不过依旧有42.83%的居民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放弃了自己的监督权,长此以往,这无疑会助长不正之风。

三、成因分析

(一)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南京市基层派出所民警主要是由本科毕业的警校学生构成,这部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高,执法能力相对较强,然而其中还有部分资历较高的民警,例如转业军人,他们也许办案经验丰富,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并不扎实,对于法治的理解也不够深入,在执法过程中,容易产生执法不规范行为,更重要的是,他们作为师傅带领刚毕业的民警时,往往会对他们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警力保障不足

警力保障不足可以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警力配备上的不足;二是警力素质上的不足;三是财政保障的不足。警力配备不足容易导致民警在实际执法中出现违规执法,执法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等现象。警力不足意味着2个民警要完成5个甚至10个民警的工作量,而且这样的超负荷工作不是短期的,长此以往,民警的心理和生理均不堪重负,难免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差,有情绪。同时,繁重的工作任务让民警缺少培训的机会,这就导致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得不到提高,从而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违规执法等行为。公安工作的高消耗特征与财政保障不足的现状相碰撞,就造成了部分派出所为解决经费问题自谋出路的现象,有的派出所还制定罚款指标,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乱罚款,乱收费。

篇二: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

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对于公安机关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全国公安厅(局)“南京会议”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在多个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主要立足于提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呈现出的几个突出问题,展开论述,提出个人建议,以期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抑或是抛砖引玉,提出问题,供读者司考。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背景;程序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 是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根本保证。公安机关要了解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背景、相应的要求、当前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如何解决,才能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党委部署的“三项建设”的核心任务, 在“三项建设”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 对于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远发展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 确保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 是公安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背景

1978年12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出了“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号召, 我国迎来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春天。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 公安部在《一九八○年公安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健全公安法规”。1988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 长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使各项公安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近年来, 公安法制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各地公安机关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主线, 以执法信息化为带动, 全面推进公安法制建设, 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是, 执法规范化建设年年重视、年年抓,

执法质量问题仍然年年层出不穷。正如周永康同志指出的“执法不规范, 已经成为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结症”, 孟建柱同志谈到的“执法不规范是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 目前公安队伍中仍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和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理性等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特别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 如果公安机关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理性, 不仅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而且会严重危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甚至还会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引爆点”。在科学判断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所面临执法环境的基础上, 公安部党委于2008年9月23日在南京全国公安厅(局) 长座谈会上,作出了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等“三项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 标志着执法规范化建设驶上了快车道。公安部分别于2008年11月12日、2009年3月10日下发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 这是指导全国公安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对新形势下的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可以说,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线, 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的重大战略任务。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内涵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实现公安执法职业化、专业化的主要途径与标志。目前,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理论支持和警务探索尚显不足,特别是许多公安民警包括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者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缺乏认识,表现在行动上则是工作热度不高、投入不足;往往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停留在文件、口号上。故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公安执法规范化的丰富内涵。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含义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所有执法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而执行职务,既不能超越法定的职能与权力,也不可逃避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徒法不足以自行”。严格规范的执法无疑是社会法治的重要构成,公安执法规范化作为一项普适性原则,

不能仅止于提出并倡导,还必须“建设”。所谓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通过警务体制、运行机制、执法规则等的不断细化与完善,来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指导下的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执法的技术操作层面,力求执法实体与程序的精益化设计,在执法的主体、责任、权力、义务等方面进行明

确无误的规制,正误的评判乃至失职失察的追究等具有清晰的标准预设。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应当是指导并促进公安民警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以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能力与执法水平,增强公安执法的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可见,公安执法规范化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鉴于此,公安部统一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将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紧迫任务务必抓紧抓好。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本要素

公安执法规范化需要一定的必要前提,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基础性要素:

1.法定与规范的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必须是由法律明确授予执法权并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一律无效。必须统一机构设置,规范警种建制。公安机关内部包括级别、称谓、职责、权限、奖惩、警力配置等,要同警务运行、执法实践等相对应而匹配,力求科学而合理,从执法体制上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现。

2.确定而统一的执法依据。要认真清理并逐步健

全公安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及时废止或者改进不合时宜的旧法规,按照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要调研并总结新时期公安执法的经验与问题,从适应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社会法治要求的角度,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和制订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以体现时代特征和满足公安执法需要。

3.严格而透明的执法过程。

必须通过执法制度建设及其被公安执法主体的广泛认同, 使公安执法过程从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直至审批、裁决等每个执法环节, 特别是关键性环节均具有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制,一切公安执法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法规的实体与程序具有同等重要的法治价值,公安执法主体对此已然产

生共识。如此而形成的执法规范化体系, 才能使公安执法步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

4.完备的执法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是执法规范化的物质基础。公安执法是国家法治行为,因而必需的警械、设备、办案经费等必须及时到位,决不能由于保障不力而使执法活动掣肘;保障机制完备,是减少因公安经费紧张而产生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必要前提,同时也会挤压权钱交易、亵渎法律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的活动空间。再有,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执法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5.合理的执法质量考评系统。

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从一个侧面体现着执法规范。考评指标的预设和考评工作,是公安执法的“风向标”和“指挥棒”,会引导着公安民警的执法过程,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影响是无时无处不在的,并且是深层次的。执法质量考评的合理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程度。因此,必须精心研究并且不断完善执法考评系统,使其贴近公安执法规范并且认真落实,充分发挥其引导效能,切勿“走过场”或消极应付。

6.严格的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缺乏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再完善的执法规范也可能形同虚设;反之,通过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持续强化,执法规范体系则会成为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准则。严格执法监督,必须建立起公安机关的内、外部执法监督机制,并且确保监督有力而有序,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中的滥用职权、无视人权、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切实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必须把执法职责、权限落实到各警种、各执法岗位,达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决不能护短、姑息、放纵,决不搞“下不为例”;否则,执法规范则会被视为儿戏。

上述六个方面交互作用,共同支撑职权明晰、运转高效的公安执法规范化体系, 并且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使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摆脱僵化、充满活力、与时俱进,紧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履。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的要求

2003年11月18 日, 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执法工作的总要求”。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 公安部党委对执法理念进行了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提出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要求公安民警在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这些理念都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原则要求, 把这些理念概括起来可以得出: 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 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 严格。

严格是指程序规范, 与随意性相对而言。公安机关是公共执法部门,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 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 纪律严明, 严格执法。”严格执法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执法标准, 严格办案程序, 严格秉公执法,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教育、评价、引导、制约、强制作用, 最大限度地提升依法处置的能力和处置效果, 决不允许有法不依或不顾法律的规定而恣意枉法。

(二) 公正。

公正是指公平正义。公正是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执法不公是法治社会最大的不公, 直接侵害群众的利益、伤害群众的感情,最容易动摇和破坏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公平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是对公安民警最起码的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 公安执法工作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感受———法律是否公正、是否权威。公正执法要求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遵循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原则, 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是使违法者受到必要的追究, 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体现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如果公安机关对该处罚的人却不处罚, 对该从重处罚的人却从轻处罚, 对不该处罚的人却给予处罚, 那么, 其执法不仅不能体现公正的要求, 而且还达不到执法的目的, 如果公安民警执法不公正,

篇三: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二)明确应规范的部门及警种。执法主体需要给予明确,同样,笔者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全警齐上阵”。哪些部门、哪些警种应予规范,哪些部门和警种不在此列,要界定清楚。应按突出重点、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对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看守、派出所等警种部门重点加以规范,其他部门次之。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分工的要求,弄清本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加以规范。

(三)理顺和规范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县区分局的关系。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哪些任务是此部门的,哪些任务是彼部门的,案件如何管辖,应加以界定,理顺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执法办案推诿、扯皮、“撞车”现象发生。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形式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体现出来,也就是要解决“怎么规范”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制度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稍有不慎,就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制定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管理的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内容及其执法程序。要重点对治安盘查、交通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治安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呈请、报批、动用警力、行动方式、武器、警械的使用、设卡拦截、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简单的来说不论领导还是民警,看了规程就知道哪项工作应该怎样做,如何做。通过执法行为的制度化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执法办案信息化。即刑事、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从现实来看,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个地方实现了网上办案远远省落后于其他省、市。当前,随着“三基”工程建设的纵深发展,不论是我省公安机关的电脑数量还是网络资源都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硬件过关,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因此,应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逐步实现网上办案,以此满足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的要求。通过网上办案,使基层一线办案单位从报警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批捕、移送、起诉等,均在网上操作运行。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警种的事情。政工、纪检、督察、法制、控申以及在规范之列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解决“怎样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机制加以保障:

(一)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责任务、统一工作流程。各派出所、刑警中队以及有执法办案职能的科室均设专(兼)职法制员,专

门负责案件审核把关,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二)教育培训机制。改变过去不科学、效果不明显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实战要求、效果明显、民警执法水平确实能得到提高的教育培训途径。政工部门、法制部门及相关警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必训,有新的办案方面的规定出台必训等。力争不走过场,以求取得良好实效。

(三)执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改变以往年终考评一锤定音的方式,注重平时执法考评。考评重点向基层倾斜,加强对个案的考评。多渠道、多元化探索考评的新路径,实施“五个一”的监督模式,即“执法民警一案一评”,从源头上解决立案不实、底数不清问题;“办案单位一周一评”,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法制员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办案进度;“县级单位一月一评”,设立和公开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市局一季一考评”,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考评;市局“一季一调度”,季考评出结果后,全系统内进行调度,总结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执法责任监督倒查机制。纪检、督察、监察、法制、控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互通信息,对群众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

(五)激励竞争机制。政工部门要切实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表彰奖励措施,确实把执法规范化建设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与立功授奖、组织进步、警衔职务晋升、公务员等次相结合,确实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与干少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公安执法规范化意见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4989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