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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时间:2017-01-16 07:36: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检委会议事规则

检委会议事规则

一、 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 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 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 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 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 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 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 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 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 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十一、 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十二、 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 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 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 十五、 本制度由院检委会负责解释。

篇二:检委会

检委会工作流程

一、 会议须知

1、审议范围(略)。

2、会议周期:一般半月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3、主持:检察长,检察长因特殊事由可委托副检察长。

4、与会人员:①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②其他可列席人员

二、 会议准备

1、承办部门备齐材料向检察长提请; 2、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3、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向检察长报请会议议程建议; 4、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委会办事机构提前三日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检委会委员,列席会议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5、出席会议人员认真研究材料,准时出席会议。

三、 会议进行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 2、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讨论;

3、会议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总结讨论情况;

4、表决并作出决定。

原则:①少数服从多数,检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②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5、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四、 会后工作

1、检委会办事机构制作会议纪要及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存档)。

2、承办部门向检委会办事机构书面说明采纳修改情况及执行情况,在决定执行完毕五日内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存档)。

检委会所需表格情况统计

篇三: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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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作者:杨尚岷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专职委员制度作为检察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无论从法律规定,操作方法还是机制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着不成熟和漏洞。文章中笔者将从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设立必要性和改革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切入分析,从而希望使专职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检委会不断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专业化;专职委员

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于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的职责,通过“另行规定”进行表述说明。{1}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专职委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具体,导致部分地区的专职委员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当前,检委会的工作开展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组成人员选任行政化,也包括人员构成良莠不齐;既包括议事程序过于单一,也包括成员责任承担制度模糊,这些都造成了检委会作用的空泛和弱化。{2}检委会专业化是检察工作适应当前法治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对专职委员制度的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推进检委会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一、专职委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对专职委员的选任设立和职责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3}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专职委员在听取承办部门汇报,讨论案件过程中第一顺序发言人的定位。{4}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从检委会组成的角度,对于专职委员进行了角色定位。{5}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对专职委员的人数限定在了2名左右,并对选任条件做了基本规定。{6}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法律条例,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选任条件,角色定位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基础,为细化专职委员的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专职委员设立的必要性讨论

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中,具有中枢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检委会的工作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设置不合理,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7}这些现实的问题对检委会的长足发展和长远效果都造成了制约和影响。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划部署下,检委会逐步向着专业化的方向推进和发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修订,使专职委员成为检委会的组成成员。专职委员的设立,旨在使检委会的层次结构更加合理,公平公正性得到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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