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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费如何计算

时间:2017-01-16 07:34:0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二审上诉书

(再审)上诉书

上诉人(原审告): 性别:年龄 名族:电话:住址:

邮编: 工作单位: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电话:住址: 邮编: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任命法院 年 月日送达的( )海初字第 号 书 ,向贵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告):

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 月 日 事实与理由:

篇二:二审开庭审理程序

二审开庭审理程序剧本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均到庭情况。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 插话或当庭发言,(关闭呼机、手机)(旁听人员)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上诉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上诉人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汤文斌-二审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全部到庭,有关诉讼参与人也已经在庭外等候,可以开庭。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斌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和北江卷烟厂一案。现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在宣布开庭。 (敲法槌)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上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可有委托人。

(潘家华-上诉人):我叫张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维溪作一般代理人。

(潘家华-上诉人):我叫李四,北江烟卷厂厂长。本厂地址: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委托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一般代理人。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我叫谢维溪,男,X岁,广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被上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可有委托人。

(倪浣仪-被上诉人):我叫李斌,男,X岁,北国日报记者,住X市XXX,有委托代理人。

(魏文珊-原审原告律师):我叫魏文珊,女,X岁,广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一般代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 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夏诩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夏诩珩、XXX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夏诩珩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汤文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证据和鉴

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没有?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 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 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 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 为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你们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不申请回避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

清楚了没有?

(潘家华-上诉人): 听清楚了

(倪浣仪-被上诉人):听清楚了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上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斌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斌承担。上诉理由:一、广告语“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双方对该委托作品著作权、使用权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北江卷烟厂。一审判决认定讼争作品著作权属李斌是错误的。二、由于讼争作品“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而真龙广告公司是北江卷烟厂征集广告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故北江卷烟厂将广告语使用于“真龙”品牌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制作等领域中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真龙广告公司将讼争作品交给北江卷烟厂使用是履行其代理职责,也不构成侵权。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下面由被上诉人答辩。

(魏文珊-原审原告律师):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夏诩珩-二审审判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潘家华-上诉人): 没有。

(倪浣仪-被上诉人):没有。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关于“地厚几许?问真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关于原告李斌创作的“地厚几许?问真龙” 广告语著作权是否已转让给被告的问题;3、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进行辩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首先由上诉人作辩论发言。

(谢维溪-原审被告律师):一、北江真龙伟业广告公司与北江卷烟厂之间有“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的签订,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入围广告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北江卷烟厂所有。北江真龙伟业广告公司的广告用语启事实则是要约行为,要约中已经明确了被征广告的权属问题,原告李斌的应征信为其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稿行为是在要约修改之后做出的(9月29日),所以,原告李斌的承诺使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广告征用合同生效。根据《著作权法》的十七条的规定,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北江卷烟厂所属,双方应遵守约定。因此,北江卷烟厂刊登含有“地厚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广告牌属于正常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征集启事约定“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真龙广告公司所属”,这明确约定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一审判决认定讼争作品著作权属李斌是错误的;二、由于讼争作品“地厚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真龙广告公司,而真龙广告公司是北江卷烟厂征集广告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故北江卷烟厂将广告语使用于“真龙”品牌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制作等领域中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真龙广告公司将讼争作品交给北江卷烟厂使用是履行其代理职责,也不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夏诩珩-二审审判长):下面由被上诉人作辩论发言。

(魏文珊-原审原告律师):一审判决认定讼争作品“地厚几许?问真龙”的著作权属于李斌是正确的,因为征集活动如视为合同,应定义为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只能采取对不是提供格式合同的李斌有利的方式进行;征集活动对著作权无约定,征集启事中对“所有权、使用权”的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无约定;著作权本身包含著作人身权,自奴隶社会以后的社会制度均不能约定人身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当然也不能约定包含人身权的著作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案中唯一能作的对李斌有利的解释是,无著作权约定,著作权自然归李斌所有。。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篇三: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程序,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检查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审判监督,帮助下级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可以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原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就可以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受到损害。

(3)有利于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联系。便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联系,改进工作,促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4)有利于进一步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错误倾向,提高审判人员执法水平。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必然促使人民法院重视程序法,把正确适用程序法与正确适用实体法同样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标志,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三)上诉的提起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这一诉讼权利,叫上诉权;提起上诉的案件,就叫上诉案件。

上诉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保证这项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是保证办案质量重要的一环。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这是审级制度决定的,是否上诉,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与剥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是代为行使上诉权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公民作为当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诉权依法提起上诉;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作为当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由他们的主要负责人行使上诉权。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经过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诉权,但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

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并依法行使上诉权,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的判决、裁定,称上诉对象。能够成为上诉对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包括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等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调解协议不能成为上诉对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都不准上诉。法律规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诉的三种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准上诉。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过了法定期限,法律文书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诉权。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查明确系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诉期的,应当准许顺延期限,以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期限耽误后,当事人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并分别作出准予顺延或不准顺延的决定,而不是指具备顺延期限条件的,仍可作出不许顺延期限的决定。对上诉期限的计算还应当指出两点: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案件,因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不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上诉期限都届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国内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国外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三十日。十五日届满,国内一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但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国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届满后,判决才生效。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期限。应从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因为共同诉讼人可能分散居住各地,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也不同,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权。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因各共同诉讼人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其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计算。

(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没有上诉状就难以判明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和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上诉状依照法律规定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上诉状的重要内容。“上诉请求”,是上诉人通过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上诉人通过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原裁判的一种意思表示。“上诉理由”,则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的具体根据,包括对第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的不同认识,在第一审未提供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请求追加当事人的理由、根据,以及对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的不同意见的理由和根据等。在宣告判决、裁定时,当事人上诉的口头表示,不能代替上诉状,但当事人已口头表示上诉的,应当告知他们在法定上诉期

限内书写上诉状,不要采取简单的做法,等到上诉期满以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处理。但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告知后,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则视为未提出上诉。上诉状中欠缺的部分可告知上诉人补正,但不能以此为理由剥夺其上诉权。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如果当事人将上诉状直接寄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应依法交纳诉讼费。诉讼费一般应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诉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事人已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但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仍应执行。

(四)上诉的撤回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不准撤回上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都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人民法院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是驳回上诉人程序上的请求,可以用口头裁定的形式;但是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裁定,由于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效力的确认,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书面裁定应制作裁定书,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应当记入笔录。

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五)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仍应将案件按上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不能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自行改判。因为当事人上诉,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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