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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时间:2017-01-16 07:33:4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为规范宁武高速公路A6标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劳务协作队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与宁武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等法律法规、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宁武高速公路A6标项目部的各劳务协作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本制度所指各劳务协作队伍,是指在我合同段范围内从事土方、石方、混凝土、钢结构等一切与工程有关的劳务协作单位。

三、宁武高速公路A6标项目部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其他各业务部门均可对项目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当依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新工人进场3日内将劳动合同签署完毕),明确工资结算方式与具体月工资数额,所有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劳动合同副本提交项目部一份。同时,进场的所有劳务工人必须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交与项目部存档。

五、每月25日,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向项目部上报当月考勤表(出工汇总表)、工资计算表等有关资料原件,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考勤表、工资计算表等需经劳务人员书面签认,并按手印。

六、项目部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结算方式以及劳务队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30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如无30日的,本月最后一日即为工资发放日)。

七、本合同段内各劳务人员工资由项目部根据劳动合同注明的工资标准,或劳务协作队伍提供的有关工资计算资料统一造表发放。

八、根据《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合同段内的劳务人员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到劳务人员本人。劳务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领取工资,且每人限拿一张身份证(或一个户口本),防止冒领现象的发生。

九、劳务人员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后方可领取工资,钞票当面点清,事后概不负责。

十、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支付等有关工作,综合办负责监督劳务人员的进场情况,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上报新增人员的有关资料,督促劳务队伍及时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本合同段内各劳务人员工资计入相应劳务队伍劳务费中,合同部在每月工资发放前将各劳务协作队伍的劳务费用计算出来并提供给财务部复核,确保工资总额在劳务费总额之内。若有工资总额超过劳务费用的情况,将动用相应劳务协作队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予以补平,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以及相应的劳务协作队伍负责人。

十二、财务部每月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三、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四、各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本合同段范围内的任何员工、任何农民工有权就劳务协作队伍出现的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向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J2总监办、宁武公司等有关单位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项目部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工作,如情况属实,将一次给予协作队伍1万元罚款,拖欠、克扣情节严重的,我部将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关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处理。以下几方面行为都属本合同段禁止出现的行为: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项目部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账户,专项基金提取比例不低于每期期中计量支付额的2%,在中国银行武夷山支行开立农民工专项基金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管理,当账户余额达到应提取的总金额时不再提取。

十六、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做到及时发放,月结季清,绝不拖欠,

并欢迎业主和监理对本部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如项目部未能及时发放,当所欠农民工工资超过三个月,项目部将动用专用资金代替劳务协作队伍进行支付。如专项基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项目部将接受业主动用施工保证金支付。

十七、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本合同段内各劳务协作队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宁武高速公路A6标项目部,日常解释工作由财务部负责。本制度如有遗漏,项目部财务部、合同部、综合办公室将及时予以修订。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武高速公路A6合同段项目部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篇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管理

方案及实施细则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商高速公路德州至夏津段第五合同项目部

2014.1.19

农民工工资管理方案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我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到个人,进一步遏制因项目纠纷引发的群访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细则。

第二条 此方案细则适用于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活动的各类施工合作队伍,各施工合作队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细则所称农民工管理员是指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薄文祥

副组长:叶永建 刘剑锋 王明

管理员:张冠一

成 员:李业金 黄耀亮 刘世如 齐立社 李厚峰 叶东海 刘国成

第一条 本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具体工作由各施工合作队伍负责。

第二条 本项目负责该项目所承包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立专门农民工管理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设立农民工管理员,管理员:张冠一,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的考勤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务合作队伍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

责人、农民工管理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具体实施保证方案

一、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四项基本措施:

1、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2、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是全面实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4、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我项目部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或者合作队伍由此现象,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本项目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部门人员,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我项目部及早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项目部预设立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每月5日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6、我项目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人队伍负责举证,项目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公司项目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始终坚持“保质守约、薄利重义”的企业宗旨。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若有幸中标,决不拖欠民工工资。

具体措施为:

1、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项目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特此承诺!

5、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果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

第四章 相关设备要求

第一条 为提高管理效率,项目部在项目施工现场配备电脑微机、数码相机、固定窗式公告牌等设备。

第二条 施工现场具备适当的、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施工安全教育、施工技术交底等培训内容的场地或场所。

第三条 施工现场要利用固定窗式公告牌告知和公示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项目部把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方案细则纳入监管范围,对不按本方案细则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队伍,给予限期或停工整改。

第二条 各合作队伍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作用,组织所属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商高速德州至夏津段第五合同项目部。

2014年1月19日

篇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保障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五条企业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持一份。

第六条企业必须在开工20日内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第七条企业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更不得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单位和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按照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市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确认。对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连续两年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信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公示。第十三条企业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企业结清工程款,造成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必须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将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报表按月据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 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 企业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专用账户的;

(五) 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立案调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可以免缴仲裁费用。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可以免缴诉讼代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工资保障金中支付,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企业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未按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土地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月据实上报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未进行公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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