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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专职委员级别

时间:2017-01-14 07:19: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之思考

摘 要:检委会专职委员作为检察机构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其相

关配套制度尚未健全。文章对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进行新的定

位,介绍了选任机制的选任条件和选任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管理

的机制,实行上提一级管理、任期制度、建立考核机制等方法,并

探索新形势下的专职委员运行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机制;职责权利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受检察长和

检委会委托并对其负责,专门从事检委会工作的检委委员,已成为

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检察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设置有

利于改善检委会专业结构,强化规范性,提高议事水平。专职委员

制度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也需要不断发展完善。

一、完善专职委员的科学选任机制

1.选任条件

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源自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

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

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

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

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2006年5月,中共中央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指出:“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

篇二: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1、学习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2、调研任务制度。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考核制度。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篇三: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等级

法官的级别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当且仅当一名。

大法官分二级,包括一级大法官和二级大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级大法官两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军事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副院长和省高院院长。

高级法官高级法官分四级。

法官法官分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首席大法官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

张 军: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万鄂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民革中央副主席)

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苏泽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南 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建南: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周泽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机关党委书记

王秀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黄尔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苏 勇: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一级大法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

曹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检察官

张 耕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检察官

邱学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孙 谦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姜建初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张常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柯汉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莫文秀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李如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童建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杨振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李晓峰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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