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公司执行董事任职文件
公司
执行董事任职文件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选举/委派/聘用)为公司的执行董事,任期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任命方(盖章、签字):
样 本
注:任命方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职务的产生方;一人公司的为股东,多人公司的为股东会。 年月 日
篇二: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
2、
3、
4、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 万元,出资时间,尚欠人民币 万元。
2、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 万元,出资时间,尚欠人民币 万元。
3、股东 ,认缴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 万元,出资时间,尚欠人民币 万元。
4、股东,认缴出资额为,占总资本 %,首期到位 万元,出资时间,尚欠人民币 万元。
共计尚欠的人民币万元,股东承诺在 年 月 日限内投入到位。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6月份召开1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六章 经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议。
第八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金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劳动用工制度
篇三:公司执行董事
公司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2、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打“√”。
3、分公司备案的“登记类型”栏填写“新设”、“注销”或“名称变更”。
4、董事、监事、经理备案同时填写《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补正通知书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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