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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评查制度

时间:2017-01-14 07:09: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法制信访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政党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我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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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庆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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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律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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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二)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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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各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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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蚌山区政法机关案件评查办法

蚌山政法[2010]18号

关于印发《蚌山区政法机关案件质量

评查办法》的通知

区政法各部门:

为了促进政法机关和执法干警依法办案、公正执法,提高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区政法委制定了《蚌山区政法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经过自上而下多方征询意见和修改,已形成统一意见,经研究决定下发执行。希望区政法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搞好贯彻落实。

蚌山区委政法委员会

2010年10月25日

蚌山区政法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执法规范,完善执法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促进政法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确保执法公正、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第二条 区政法委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法委)。区政法部门相应设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法院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检察院评查办公室设在法律研究室,其工作对检委会负责;公安分局评查办办公室设在法制科,其工作对公安分局负责;区司法局评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其工作对区司法局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区政法机关办理终结的重要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区政法机关办理终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按规定日内,承办案件的政法干警将案件全部

卷宗报送评查办,(法院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区政法机关各单位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部门。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区政法委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每年对区政法机关办理终结的各类案件进行2次抽查评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随时进行评查);区政法机关各单位评查办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随时进行评查处理。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办案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评查组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业务部门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5--7日内补正。 业务部门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领导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请局务会、检委会、审委会;区政法委评查办评查的案件,业务部们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按程序以单位书面意见建议区政法委评查办进行复评。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见附件1、2、3、4)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办案(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办案(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办案单位、办案人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或对案件定案(判决、结论)起主导作用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检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办案人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检委会、局长办公会)同意合议庭意见、办案人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办案人意见共同承担责任,审委会委员、合议庭成员与办案人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批转立案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办案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单位

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评查办每月2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单位政治处(政工科)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办案人员执法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政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结的案件,法院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检察院自侦案件以决定起诉、撤销案件或者送其他单位为终结;侦查监督部门结案以批捕、不批捕或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为终结;公诉案件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为终结。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以移送检察院起诉或撤诉为终结;行政案件以作出行政处罚为终结;行政调解案件以达成调

篇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

意 见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9?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近期市委

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 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

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经市领导及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由政法委办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涉法涉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对被立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政法部门办理。

(4)承办政法单位收到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3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5)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复上级。

(6)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规定归档备查。

3、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1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政法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政法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3)市委政法委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4)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委政法委应发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政法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登政法字?2011?2号)追究责任。

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度

领导接访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上访

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助推器。一直以来,因未规范领导接访制度,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闹访、缠访、重访现象严重。现就规范相关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机关领导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门接待两种形式,以部门接待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访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门轮流接访,重点接待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上访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门无法单独解决,需要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接待的地点设在各部门信访接待室,重点接待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运转或执行未结的案件。

2、集中接访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门加大办案力度,明确责任,案件办结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必须在下月接访之前上报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访日时,对于接待过的案件又出现重访的,政法委对重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办案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情节严重的,分别追究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的责任。

3、政法机关领导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另行通知),政法委书记主持接待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须向市委政法委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无故缺席两次的由政法委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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