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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7-01-14 07:06: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合同案件民事答辩状模板及注意事项---律所整理

格式:

民事答辩状模板及注意事项

答辩人: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委托代理人:xx,xx,联系方式:xx,

因xx与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上所列被告为xx,起诉书副本送给的是xxxx。xx不是xxxx,因此,原告所告主体有误。

第二,xx与xxx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xx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无效合同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于法无据。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412号令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第36项明确规定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xx既然没有对外签订x服务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故与原告所签订的《x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

第三,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据xx的要求终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时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假设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签订的高达200%,300%的违约金,也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当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我方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篇二:答辩状(版权服务合同纠纷案)

答辩状

(***)*知民初字第*号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就B诉邦A服务合同一案,答辩人现将答辩意见陈述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讼请求1主张“撤销编号为IP00195872的知识产权委托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上述合同答辩人已经履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其该诉讼请求。

我司在与被答辩人签订IP00195872号委托代理合同后,即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其版权登记相关工作。在上述合同义务履行的过程中,形成了以下证据作为佐证:“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证书”。答辩人认为,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至于后期的将“作品登记证书”等文件邮寄送达被答辩人则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主张撤销合同,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更无法定和约定的依据。

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2主张“被告退还代理费”15500元及利息915元(利息计至起诉时止)”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该诉讼

请求。

被答辩人一会主张显示公平、一会主张重大误解、一会又主张乘人之危,但是却不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的存在,显然系无依据的胡乱指控,企图在答辩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恶意诉讼以获得退费。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法》、《民诉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答辩人需负担上述主张的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

201*年*月*日

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答辩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1-07-17 作者:刘琦律师

2010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南京××公司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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