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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分析题

时间:2017-01-13 07:20:2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1、A在茶楼与朋友饮茶他对朋友谈到,他有一批中国一级兔毛,现货,共5公吨,每公吨8万港元出售。B在旁边听到A的谈话。第2天,B按上述条件向A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这5公吨兔毛,在上述情况下,A、B之间的合同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能。发盘是指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A的条件是向其朋友发出的并不是B所以合同不能成立。但是B表示愿意以A的条件购买5公吨的兔毛构成的一项新的发盘。

2、中国A公司于8月10日向荷兰B公司发盘:“可供花生油5000公吨,CIF鹿特丹695美元”,该发盘于8月14日送达B公司。8月13日A公司收到B公司来电:“欲向你方购买5000公吨花生油,CIF鹿特丹695美元。”问A、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经双方确认后,合同可以成立。

原因:A公司8月14日的发盘才到达B公司生效。B公司8月13日发出的其实也是一个发盘。

3、例;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为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其发盘,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迅,后因行情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1.若你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B )

A.按时发货,因为合同成立 B.不应发货,因为合同不成立

C.因为行情上涨,故按发盘内容交货

D.因为行情看涨,故不应按发盘内容交货

2.本题中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外商发盘( A )

A.此时原发盘已失效 B是对原发盘的接受

C.外商以行为表示合同的成立 D.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4、例: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分析: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接受”。但市场价格已经上涨,所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5、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案: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6、案例:某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答案: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7、我方甲公司拟进口一批货物,请国外乙公司发盘。5月1日乙公司发盘:“5月31日前答复报价为CFR价,每箱2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7月份纽约港装运。”甲则发出以下还盘:“对你5月1日报价还盘为5月20日前答复,CFR价每箱1.8美元,共200箱罐装沙鱼, 7月份纽约港装运。”到5月20日甲尚未收到回电。鉴于该货价看涨,甲于5月22日去电:“你5月1日电……接受。”请问:本例中,乙公司原报价是否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乙公司能否因货价看涨而不理甲?

答案:甲公司后来发出了一份还盘,

这份还盘的发出实际上已经解除了乙公司原发盘的效力了,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乙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月31日了。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不予理睬。

8、出口商A向进口商B发盘7000公吨的货品,而进口商B经过考虑后,向A订购6000公吨的货品。出口商A拒绝接受,结果发生纠纷。请问(1)此纠纷如何解决?(2)如果进口商B向A订8000公吨的货品,多出的1000公吨性质如何?

答案:(1)出口商A有理由拒绝接受订货。因为B商向A商订购的6 000公吨的货品本身是一种询盘,真正的购买合同并没有成立。

(2)如果是订购8 000公吨,这项内容仍然属于还盘的性质,因此,1 000公吨的货物也属于还盘。

9、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以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10、香港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以电传方式邀请我方发盘,我方于6月8日向A方发盘并限6月15日复到有效。12日我方收到美国B商按我方发盘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开来的信用证,同时收到中间商A

的来电称:你8日发盘已转美国B商。经查该商品的国际价格猛涨,于是我方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在按新价直接向美商B发盘,而美商B以信用证于发盘有效期内到达为由,拒绝接受新价,并要求我方按原价发货,否则将追究我方的责任。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1、北京K公司向伊拉克出口北京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所有鸭子必须按伊斯兰教方法屠杀。但K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并通知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问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处理?

答案: K公司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备货而遭退货,究其原因,是不了解国外市场的情况,不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俗。

处理:K公司应抓紧办理退货,并设法转售其他市场,可减少一些损失。

12、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 ,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极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答案:不妥当。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

篇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EXW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FCA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FCA

案情简介:

新加坡A公司与马来西亚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CPT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因为是CPT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因为是CPT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CPT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CIP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CIP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CIP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输上了保险。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日期抵达土耳其。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确在起运地点,我方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找到“中亚”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因为当日的载货司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就连卡车现在也不只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你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CIP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5. CIF、FOB、CFR不再适用于任何集装箱形式的货运方式;

在这种规定下,CIF、FOB、CFR只能适用于散装海运货物。这种排除规定的初衷是考虑到集装箱装船和卸货成本比较低,装卸集装箱的“Cost”与装卸散装货物(例如煤、沙、油)的“Cost”不能明显分别开来。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理由有些牵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被大家接受。好在我们公司的产品一般不会使用集装箱发货,所以影响不会太大。

三、Incoterm 2010 应用技巧略记

Incoterm 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加以修改的,特别是在11中贸易术语未能涵盖的贸易细节上,只要稍加增减,就可以达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冯律师介绍了两个经典的贸易术语修改案例,对我们在将来修改条款以使之利于己方有很大的启发:

1. 上面提到的FOB已经不适用于集装箱形式运输,但偏偏有时候我们又非要

使用类似货到船上交付的交货方式,那怎么办呢?

细心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FOB和FCA仅仅相差一个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支付问题,根据这一差别,我们可以在集装箱海运中可使用FCA术语并增加“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by Seller”条款来代替FOB,就能很好解决FOB不能适用于集装箱的问题;

2. CIF条款中,保险由卖方负责支付,但如果装船前发生货损,理论上风险由

卖方承担,但卖方购买的保险是否涵盖了装货前风险?

理论界将CIF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所有风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warehouse to warehouse insurance”;2)仅覆盖从装船后到买方工厂的风险,即,排除从卖方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 根据冯律师的实务经验,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做法。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如果是卖方,就加上“Insurance cover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避免分歧。

3. 实务中,当国内贸易使用Incoterm 2010时,也会出现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

款,并加上“Local delivery”的字样以区别国际货物贸易。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矛盾:L/C开证时使用的Incoterm术语风险转移界限与贸易主合同中规定的货权转移界限不一致,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或者货损,保险公司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进行赔付解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冯律师建议在使用Incoterm 2010之后,内贸使用贸易术语的L/C开证都加上“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main contract”,即以主合同货权转移时为最终风险转移条款。

DAP

例如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DAP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2月20日交货。1月下旬中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了不小的损失。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 D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D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该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中国清远公司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担卸货费用这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太一致。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这样会避免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和纠纷。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专递向德国汉堡某公司发盘,限2001年8月25日复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时我公司同时收到德国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A )。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

2.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2001年5月31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为(C )

A.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0日 B.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16日

C.最迟装运期为2001年5月31日 D.该信用证无效

3.独家代理和包销两种贸易方式,(A )

A.前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买卖关系B.前者是买卖关系,后者是委托代理关系

C.都是委托代理关系 D.都是买卖关系

4.期货交易(B )

A.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 B.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按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交易

C.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但没有时间规定 D.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进行,但交易不限于交易所内

5.海运提单之所以能够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是因为(D )

A.海运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B.海运提单可以转让

C.海运提单是运输契约的证明D.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C )术语。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8.汇票根据(A )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A.出票人 B.付款人 C.受款人 D.承兑人

9.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法,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中常用的是(A )

A.异议与索赔条款 B.违约金条款 C.罚金条款 D.定金法则

10.凡货、样不能做到完全一致的商品,一般都不适宜凭(D )买卖。

A.规格 B.号码C.标准 D.样品

二、多选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是(ABC )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B.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旨意

C.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 D.发盘中明确规定有效期 E.必须传达到受盘人

2.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信用证项下制单结汇的方式有(ABC )

A.收妥结汇 B.押汇 C.定期结汇 D.电提 E.保理

3.采用CIF术语成交,出口人必须提交的单据包括(ABC )

A.商业发票 B.保险单 C.提单 D.商检证书 E.产地证书

4.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ABC )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报关手续 E.进口报关手续

5.仲裁的特点(ABCD)

A.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B.任何仲裁机构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

C.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仲裁协议必须在争议发生之前达成

6.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ABC)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7.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ABE )

A.保护商品 B.便于运输与储存 C.促销 D.美化商品 E.防止在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8.由上海运往底特律、芝加哥的一批货物,若采用OCP条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BC)

A.必须在美国西海岸港口转船 B.必须在提单上注明“OCP”字样

C.必须在提单的目的港一栏填写西海岸港口城市名,以及底特律、芝加哥最终目的地名称

D.必须是美国急需的货物 E.必须在美国东海岸港口转船

三、名词解释

1.发盘:在法律上又称要约,是拟交易的一方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在受盘人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加工贸易: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来自国外的原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做法。加工贸易可分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基本形式。

3.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4.票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5 .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6.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7.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8.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的申请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

9.还盘: 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

10. 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11. 对等样品:是指卖方按买方的来样复制或提供品质相近的样品,寄请买方确认后,即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

12. 品质公差:是指在工业制成品中,国际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

13. 溢短装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是指卖方在交货时,可按合同中的数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它一般是在数量条款之中加订的。溢短装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幅度的百分比,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以及该部分的作价方法。

14. 唛头:又称运输标志,即指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

15.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后,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

16.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17. 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18. 空白背书:是指示提单背书的一种方式。指由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19. 仓至仓条款:简称W

/W,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的起讫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或储存处所

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排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

20. 汇票: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内,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

21.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称,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2. 托收:是指出口人依据买卖合同发运货物后,委托当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23. 贴现: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贴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汇票持有人,这种做法叫贴现。

24. 交易磋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就买卖商品的有关条件进行协商以期达成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贸易谈判。

25. 询盘:是指为了试探对方对交易的诚意和了解其对交易条件的意见。因多数是询问价格,故通常称之为询价。

26. 逾期接受: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没具体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时间才送达受盘人,这项接受为逾期接受。

27. 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和追账、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

28. 海运提单:是指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29. 议付:是出口方银行买进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受益人的过程。

30. 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填制的文件,是开证银行对外开证的条件和依据。包括开证申请人的承诺和付款保证(正面)及开证内容(背面)。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2、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4、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5、还盘: 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

二、简答

答案:相同点

(1)卖方都是在装运港交货, (2)买卖双方风险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限 (3)都适合于水上运输

(4)卖方办理出口通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区别:在运输和保险上存在差别

FOB下运输和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卖方无责任;CFR下卖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支付运输费用,保险由买方自行安排;CIF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均由卖方负责签订,并承担运费和保险费。

2、简述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答案: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3) 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三、案例分析及计算(60分)

1.某货轮在航运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仓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货轮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轮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①8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5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造成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看,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并简要说明理由。(10分)

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具备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属单独海损。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2.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15分) 答案: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3. 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15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4.我某出口公司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2003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0分)

答案:(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虽然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遇不可抗力导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烧毁,但这种不可抗力并没有使我方到达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货责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货。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虽经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货,对此,我方不负责任,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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