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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律师

时间:2017-01-13 07:20: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律师支招: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律师支招:医疗纠纷的解决办法

近年来,由于医疗条件、医生素质的差异,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患者一旦遭遇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当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补偿,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患者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在理智对待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的法规,从中获取得到相应补偿的技巧。

技巧一: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相关案例:朱某的儿子小朱被狂犬咬伤,到某乡卫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种了5针人用狂犬疫苗后,仍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请乡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但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诉讼过程中,乡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朱某因怀疑病历资料造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医学会遂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认为,朱某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视为乡卫生院尽到了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16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

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样,最终败诉公堂。

技巧二:行政调解司法救济可选择

相关案例:某甲于2003年5月12日入住某医院肝胆科拟行手术治疗。6月18日,医生在静脉麻醉下采用腹腔镜进行胆囊结石取出术,从某甲胆囊中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的结石,但某甲术后却昏迷不醒,10天后死亡。某甲死亡后,某甲父母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接受了3万元慰问金。事后,某甲父母得知,其子死亡系医院手术中过错所致,遂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院却认为,某甲的近亲属已经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就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纠纷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某甲父母的申请,最终经行政调解,医院同某甲父母达成了由医院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

律师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除自行协商外,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途径有二:请求行政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

行政调解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当事人先选择行政调解,有助于快速地解决纠纷获得赔偿,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起诉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速度。先行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某甲父母经行政调解,与医院达成协议并获得赔偿的作法,值得借鉴。

技巧三: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由你挑

相关案例:2002年1月29日晚7时15分,某医院决定对入住该院待产的孕妇曹某进行剖腹产手术,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晚7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后决定胎吸助产,于7时50分助娩一男婴,却无自主呼吸,经治疗无效,于8时30分心脏停止了跳动。

经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曹某及其丈夫路某遂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医院与患者签订了剖腹产手术协议,未与患者解除该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婴儿窒息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令医院赔偿曹某、路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6170元。

律师点评:当医患双方存在医疗合同时,医疗机构由于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而构成违约的,或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损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而构成侵权的,患者为了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案件事实,拥有对于救济途径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追究医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在举证责任、归责标准、赔偿范围上均有不同,患方应慎重选择。如本案中,路某和曹某若选择侵权之诉,将会因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败诉公堂,但他们选择了违约之诉,出其不意地打赢了官司。

技巧四: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莫主动

相关案例:杨某的妻子梁某因感冒住入某医院,5天后不治身亡。杨某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法院受理后,杨某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律师告诉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要主动申请,杨某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后因医院也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以该医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尽到举证责任为由,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尽到前述证明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医疗机构要尽到前述举证责任,只能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案中,如果杨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等于放弃了举证责任倒置,对杨某无任何利益可言。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如果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要申请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索赔方千万莫主动申请。

参考资料:石家庄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shijiazhuang

篇二:医疗纠纷案例律师分析思维

误诊导致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患者姚某,男,35岁,系辽西某县的农民。2004年6 月23 日18:40许,患者姚某因急性恶心、呕吐并虚脱等症状急诊前往辽西某医院就诊,接受诊断和治疗。住院后,接诊的值班医生在匆忙之中并没有认真地向其家人询问病史,也没有对患者进行细致的体检,在没有足够诊断依据的情况下将患者大汗、虚脱乃至晕厥的症状初步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并开始为患者实施针对有机磷中毒的卓怪瘟疲?谧≡汉?5分钟内先后三次经静脉给予阿托品,用总药量达205mg。2004年6月24日11:20患者死亡。患者死亡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死者家属怀疑患者发生有机磷中毒的原因是否存在有人投毒和谋杀,在患者死后立即报了警。警方介入后,于2004年6月30日委托该地区的一家中心医院进行了尸体解剖。解剖发现,患者的各重要脏器没有特异性病理改变,“死亡原因为急性呼吸衰竭”。鉴于经治的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警方为查明死因,又于2004年7月19日委托辽宁省公安厅进行了刑事技术检验,最终查明,死者姚某体内并无有机磷农药成分。显然医院对患者生前所做的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诊断是错误的,并且由于这一诊断错误,导致患者的静脉里短时间内被注入了超过致死剂量2倍以上的阿托品。患者在注射了阿托品10多个小时之后,不是死于“有机磷中毒”,而是死于阿托品中毒。

案例2、患儿李某,男性,接受治疗时为9岁儿童。1999年8 月8 日,患儿李某因右下肢外伤在辽南某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患儿经该骨科医院入院诊查,诊断为“右胫腓骨中1/3骨折、右小腿皮肤外伤”。住院期间在该院接受了牵引复位保守治疗。3个月后患儿出院。出院时患儿的右踝部肿胀、疼痛,经治医生解释为软组织挫伤造成的,时间长了就可以吸收、消肿。此后的3年多时间里,患儿的右踝部始终肿胀疼痛,并没有逐渐地自动消肿,患儿家长曾经多次带着患儿到该医院拍片复查,均告知同样的诊断。过了3年以后,家长发现患儿的右腿比左腿短了一截。2003年8月25日患儿家长领着患儿进行最后一次复查时,选择了另一家医院,拍片后诊断为右踝部骨骺骨折、部分骨骺坏死。也就是说经过了3年多的时间一个被误诊和被遗漏的诊断才“浮出水面”。由于3年前该市骨科医院的误诊,导致被误诊处的骨骺骨折、骨骺分离没有及时得到治疗,因而出现骨骺坏死、甚至肢体短缩的损害后果。

案例3、艾某,女性,68岁。2005年6月13日凌晨3时左右患者艾某突发上腹部疼痛,恶心未吐,家属立即将患者送至医方河北某市医院急诊救治。接诊的医生是一位内科医生,在进行了心电图检查之后,发现心电图存在ST段下移、心肌缺血表现,便先入为主将患者诊断为“变异性心绞痛、急性心梗?”收入内科病房。病房医生对该患者同样也没有详细问病史、细致体检,也没有围绕右上腹疼痛实施必要的辅助检查,误将急性胆囊炎误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施以完全错误的治疗,如杜冷丁、吗啡止痛、解痉治疗,既延误了有效的抢救时机,而且掩盖了病情。患者的急性胆囊炎在住院期间急剧恶化,在入院的十余个小时后,疼痛症状减轻、但却出现了严重的休克症状,实际上患者此时已经发生胆囊坏死、穿孔,形成胆汁性腹膜炎和感染性腹膜炎,并进展为感染性休克。尽管在次日凌晨(6月

13日2时)实施了剖腹探查术,切除了坏死穿孔的胆囊,但由于抢救时间过晚,病情笃危,已经丧失了有效的时机,始终无法控制和纠正严重的感染和休克,患者最终于入院后的次日晨5:50死亡。

【律师意见】

上述案例存在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在医疗行为的诊断环节存在行为上的过错,要么临床诊断完全错误、要么遗漏重要的诊断。进而由于诊断的错误,导致依据诊断展开的治疗行为的错误,最终引发医疗争议。

案例1之中医疗行为的过错主要是当事的医生疏于履行医师法定的注意义务,疏于详细询问病史,排除有机磷中毒的可能,此外体检过程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有机磷中毒的特异性体征如瞳孔针孔样改变、呼出的气体可闻及农药的气味等等,进行细致观察,也没有等到胆碱酯酶检验结果回报,或者根本没有进行胆碱酯酶的检测,就向患者的静脉内注入了大剂量的阿托品,而且一错再错,没有在发生错误用药阿托品中毒之后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导致患者迅速死亡,引起医疗争议。该案后经当地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结案,争议得以平息。

案例2之中医疗行为的过错,则主要是当事的医生没有对患儿进行细致的体格检查,更没有认真阅读骨折的X片。同样存在疏于履行医师法定的注意义务的情形。患儿伤后在该医院住院之前和住院期间,曾经拍摄了10余张右小腿正侧位平片,其中有7张平片拍摄到了右踝部,该部位的骨骺骨折清晰可见,但是由于当事医生的疏忽大意一再被遗漏。伤后3年在外院发现骨骺骨折、骨骺坏死的诊断,为时已晚,患儿除右下肢短缩之外,右踝关节的功能也明显受限。从医学角度讲患儿发生骨骺骨折、骨骺分离后只要诊断及时,治疗并不困难,预后也很乐观。但是一旦漏诊了这一部位的骨折,后果往往很难弥补。本案的医疗争议,正是由经治医生的疏忽大意开始的,本案经省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后经法院判决结案。

案例3之中医疗行为的过错,同样是当事医生的疏忽大意、疏于履行注意义务所致。接诊医生由于所从事专业对思维的限制,仅仅进行了一项心电图检查就草草诊断为心血管疾病并收入心内科,病房的医生先入为主,继续急诊医生的错误,没有进行认真的体检,也没有细致观察病人,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实际上即使按照其心绞痛、急性心梗的诊断,也是同样没有进行认真的鉴别诊断。否则就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误诊了。长时间的误诊乃至误治导致病情恶化,患者最终预后不良和医疗争议的引发,也再所难免。此案经河北省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双方的争议经当地法院调解解决。

上述3个案例之中提示我们一个共同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意义上的全部医疗行为可划分为诊断行为和治疗行为,也就是临床医学中的诊断环节与治疗环节,其中,诊断环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诊断行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以下的治疗行为是否正确。从医学上讲,如果做到诊断环节正确无误,除了坚实的医学理论与实践功底之外,还需要医生必须拥有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从法律上讲,医师在其执业活

动中,对患者应当履行必要的预见义务、注意义务和施以最佳治疗方式的义务。其中重要的义务之一就是注意义务。这一义务不仅需要贯穿医疗行为的全部过程,是临床医学对于一名医生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即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条款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注意义务。法律既是升华于社会的习惯与道德,同时也是医学科学原则的概括与体现。

篇三: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业务律师实务

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业务律师实务

一、 医疗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及医患关系性质

医患关系性质:1、公共事业服务关系2、消费关系3、合同关系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采纳第三种观点,以下的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内容都是基于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来展开的。

二、 医患纠纷案件的解决办法

(一)三种解决方式

1、和解(协商解决)2、调解(卫生行政等第三方介入)3、诉讼

(二)和解(调解)协议的效力

案例一:

梁某因病到被告卫生院急诊,医生何某诊断梁某患妇科病、肺炎及心脏病,并据此开药留院治疗,次日,梁某突然烦躁不安,全身冒汗,其家属要求转院治疗,梁某被抬上车不久出现口鼻流血,被告卫生院未采取急救措施,仍让病人转院,转院途中梁某死亡,其后,双方发生纠纷。

县卫生局、被告卫生院的领导组织梁某的家属与医院何某达成协议:1、死者的丧事由梁某的家属负责,不得向何某提出任何要求;2、何某一次性赔偿梁某家属6000元;3、本协议自调解之日起,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闹事,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由肇事者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卫生院以何某的名义向梁某家属支付了6000元。后梁某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梁某所患疾病为钩端螺旋体病(肺出血型),医生何某诊断失误,医疗措施不得力,患者因肺大出血窒息死亡,属于以及医疗事故。梁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抚养费,赡养费等损失。被告答辩:被告卫生院辩称梁某的死亡系疾病所致,且双方已自愿达成了协议我院已履行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患者亲属与医生签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2、医生在医疗纠纷中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

范某因饮酒饱食后上腹疼痛入院,医院初诊,全腹膜炎、消化道穿孔、阑尾炎、注射平痛新等药物后,范某疼痛有缓解,当日晚间又出现腹部剧痛。次日,专家

会诊:急性胃穿孔、全腹膜炎、中毒性休克早期。行刨腹探查手术医疗,术后范某死亡。尸检结论为:范某因暴食后出现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而导致急性弥漫性化脓性腹膜炎,中毒性休克致死,手术打击,加速死亡。 在镇政府主持下,医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医院自愿一次性补助范某家属救济款18500元:处理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被告医院负责,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后范某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由于术前和术后技术过失,致范某患急性胃扩张,引起十二指肠前壁急性穿孔,中毒性休克,手术已晚,延误有效抢救时限,加上病情估计不足的剖腹检查,抢救力度不够,出现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依据此鉴定结论,范某家属起诉称被告医院诱使其签订赔偿协议,要求被告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损失。

问题:

1. 本案中,法院如何认定调节协议的效力:

2. 家属主张医院诱使其签订赔偿协议,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谁?

(三)签订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1. 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规避相关责任

2. 达成和解的患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3. 达成和解的医方应符合相依的条件

三、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

规定的新案由。

2.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是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患方可以择其一而诉

3.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应有

四、医疗纠纷案件诉讼前准备

1. 复印和封存病历

2. 确定原告

3. 确定被告

4. 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

5. 确定管辖法院

案件:患者张某,1995年出生,出生曾有发热、病理性黄疸等,因出生的医院没有儿科,其父母要求去其他医院住院治疗。九个月大时家人发现其发育不正常,后确诊为脑瘫、智力低下。2003年,其父母在报纸上看到和其他情况类似的孩子,家属通过诉讼状告医院获得了赔偿,始想到其目前的情况可能与医院的诊疗护理不当又关,遂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案例:患者黄某,女,35岁,生产过程中因医院过失死亡,其没有子女,有丈夫、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生活来源)、一个患精神病的未婚妹妹。

案例:患者徐某,因病去某私人诊所A就医,就医过程中发生输液反应,诊所医师未及时采取措施,徐某昏迷后报“120”转到一综合医院B,虽经积极抢救,其始终昏迷,一周后死亡。徐某有两个姐姐,父母(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公婆健在,有丈夫和一个7岁的孩子。患者近亲属认为诊所A和医院B对患者徐某的医疗均有过错,请问:患者近亲属应当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是谁?

五、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案例:王某,孕39周时因胎动频繁怀疑胎儿宫内窘迫去某医院待产,医院观察产程不仔细,未及时发现胎儿异常并积极处理,致使胎死宫中,双方发生纠纷。在交涉过程中,王某发现医院有伪造病历的行为。王某将医院告向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8万余元。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部分患者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了,但并不代表患方在此类案件中就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实际,这类案件中,很多重要事项的举证责任都是由患方承担的。违约之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

六、诉讼时效

1、案由不同,时效不同

2、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案例:李某左侧乳腺有肿块需要手术,手术过程中医院却误对右侧乳腺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当日患者及亲属发现了医院过错而发生纠纷。

案例:王某,1996在某医院进行腹腔镜左卵巢摘除术,10个月后,单位体检中发现其左侧肾积水,经多方检查,一年后明确是由于医院腹腔镜手术中误结扎其左侧输尿管所致。

案例:朱某在某医院产科出生,出生后住院期间因医院的原因发生过严重窒息,经抢救后痊愈出院,孩子八、九个月大时,父母发现孩子智力发育低下,多方求医后确诊孩子患有脑瘫,孩子6岁时,家人看电视始知道窒息可以造成孩子目前的情况,遂去医院封存病历,并向医学会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区医学会鉴定医院诊疗符合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市医学鉴定结论是医院诊疗有违反医疗常规之处,构成医疗事故。

3、诉讼时效中断

下列三种事由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提起诉讼;(2)权利人向对方提出要求履行义务;(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张某,2003年4月在某医院做手术,因手术遗留不应该有的并发症,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发生纠纷。2004年1月,张某向卫生行政部门发函要求帮助解决纠纷,无果,后双方向医学会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4年10月,经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2005年3月,张某向当地法院提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相应的损失。

4、诉讼时效中止

5、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对患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推定过于严格。

(2)对起算时间的把握未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仅仅简单把损害后果出现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

(3)对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事由的审查过于严格;

(4)司法实践中也有对诉讼时效的审查过于宽松的情形发生。

七、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

1、主要涉及两种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2、二种鉴定的区别:(1)鉴定性质与启动程序不同,(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不同,(4)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不同。

3、医疗纠纷诉讼中还涉及其他的专门性鉴定:对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提出司法文书鉴定;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对医疗费用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进行鉴定等。

八、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

赔偿项目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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