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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程序

时间:2017-01-13 07:18:1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医疗事故调解流程图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会)是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医调委是依据市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桂林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工作方案》和《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号)的文件精神,并经市司法局备案而成立。

市医调委业务上受卫生、司法、保险行业协会等行政部门指导,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主要职责

1、实现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标准化、程序化及网络化动作;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

3、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法学及保险专家等纠纷调解专业援助力量;

4、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及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机制;

5、建立医患双方平等沟通、信息对称的纠纷解决平台;

6、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7、搞好医疗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汇报。

调解受理范围

除以下情形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市医调委均可受理调解:

1、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2、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正在调解之中的;

3、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反悔的;

4、因非法行医而引起的医疗纠纷;

5、医疗机构中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它民事纠纷。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温 馨 提 示

尊敬的广大患者及亲属:

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因医疗服务产生各种分歧在所难免。如确实发生了较大分歧,我们真诚地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我市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1、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医患双方协商;3、行政调解;4、司法诉讼。

但《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规定,医疗纠纷有索赔要求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因此,请您通过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二、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人民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桂林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市司法局备案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其业务上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目前,凡是购买桂林市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均可到该机构进行依法调解。该机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桂林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桂综治办 号)等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调解。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篇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南古中心卫生院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南古中心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自新

副组长:韩红霞

成 员:郑学聚 武长久 刘雪莲 赵新宇 张守龙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韩红霞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司法局、县卫生局共同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 向县司法局、县卫生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篇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科主任内部调解——院办调解——记录调查——回复处理)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投诉情况记录备案

1、投诉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医疗挂号票确认身份)

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4、调查(7个工作日内回复)。

5、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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