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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时间:2017-01-13 07:17:1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技术贸易案例课件

国际技术贸易案例

【案例分析】

美国自1989年开始实施的“特殊301条款”是针对没有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的一种报复性条款。根据该条款,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侵权严重得让美国无法忍受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中国就曾多次因此条款与美国进行谈判磋商。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9年,美国试图对中国使用“特殊301条款”,展开了4~5月的中美关于保护美国知识产权问题的磋商,并于5月19日在华盛顿达成《谅解备忘录》。此后,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有了显著的进展。1989年7月,中国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0年9月,颁布了《著作权法》;同时正在准备公布有关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规定。1991年,中国被列入美国贸易法“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1992年1月16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承诺更加具体了。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2月,修改了《商标法》;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4月,加入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美国贸易代表坎

特再次将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并宣布立即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重点调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经过近一年的多轮谈判,双方于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协议。中国承诺:采取立即的步骤,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盗版活动,并采取长期措施,保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执行。1996年4月30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中国为“特殊301重点国家”,中美再次开始了举世瞩目的知识产权谈判。6月17日,双方达成由部长换函和“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两部分组成的协议,中国在打击和防范盗版CD、CD-ROM、LD及VCD方面做出了承诺。

问:1.请根据案例分析中美之间知识产权谈判的积极影响。

2.阅读案例后,查找资料,补充一下近年来中国又出台了哪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答 1.首先,促进了中美贸易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促进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实施,进一步与国际标准靠拢,从而为中国贸易形象的确立打下基础,也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科技激流和作创造了有力的法律环境。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才能在知识产权谈判桌上有理有据的与对方展开周旋,才能真正维护好中国的贸易的利益和国家 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又为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保障。虽然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总是咄咄逼人、漫天要价,又是威胁又是报复的,也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中国的经济造成一

定的不利影响。但是所有的事情 都有其两面性,这些知识产权淡判又在另一个成次上刺激和促进了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突飞猛进。中国开始逐步的意识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整因为这些中美知识产权的谈判也促成了中国又一次创造了奇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但立法速度之快,是史无前例,举世少有的,在10几年的时间里完成了通常发达国家包括美 国在内需要几十年以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走过的立法路程。这些壮举我们就不得不归功于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的谈判。

2.(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

(2)《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二:技术贸易案例

例1: 某企业拟引进某项生产流水线,从两个方案中加以选择。技术输出方A的报价为500万元,预计第一年起每年可获益70万元。技术输出方B的报价为1000万元,预计从第一年起每年可获益120万元。假设该企业最终选择引进B提供的技术。

求:

(1)该方案的追加投资回收期及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2)设该行业的标准追加投资效果系数为0.15。试分析该企业引进B技术的选择是否合理,为什么?

由于追加投资效果系数小于标准追加投资效果系数,所以投资小的方案为优。该企业应选择A方案,因此该企业最终选择B方案不合理。

例2:

某企业拟引进某项生产流水线,从两个方案中加以选择。技术输出方A的报价为500万元,预计第一年起每年的生产成本为110万元。技术输出方B的报价为1000万元,预计从第一年起每年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这两种方案能给该企业带来相等的年收益。假设最终该企业选择B方案。

求:该方案的追加投资回收期及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解:

例:一技术项目,预计收支情况如下:

第一年底第二年底 第三年底

项目收入(元) 180万 420万 175万

年净收益(元) -30万 35万5万

若决策时点的利息率为10%,并以10%为折现率,则三年中的净收益现值为:

计算出的净现值为正值,说明收益大于支出,则项目可行。

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 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 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

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 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

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

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

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

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牛奶的产量。

[]

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 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农用手动吹雾器”。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1995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

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案例8]

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存放于保险柜中。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 2001年5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布。

[]

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 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目的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

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

[案情]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

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情]

光华日用品厂于 1992年 5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 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

篇三:国际技术贸易案例分析与计算题

【案例1】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为此,香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于是, 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 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2]为解决世界能源危机,科技人员试图搞出一些发明创造,但都未获成功。科研人员李某提出了一种从未有人提出过的设想:如能在太阳和地球之间建立一个直径为1万公里的圆壳体,就可以将太阳的能量反射到地球上,这样,地球的能量将会增加100亿倍,能源危机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问题] 李某的这一设想是否是可以获得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该圆壳体在目前的工业技术下无法以工业方法加以实施,不符合工业实用性。

[案例3]北京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华东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北京某文具厂开发了一种新型黑板刷,可以有效解决粉笔灰扬尘的问题。

北京某科学研究院发明了一种“健身抗衰老饮料”。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组成,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它能明显改善老年人的一些衰老指标,显示出良好的生理活性。

[问题] 以上三项研究成果是否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答:第一项不可以,因为方法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第二项可以;第三项不可以,因为液体不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4]某医院的李大夫经过多年潜心研究和临床试验,发明了一种“诊断肝硬化的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诊断出早期的患者,以便及时治疗。

李大夫所在的医院研究所研制出一种“治疗肝硬化仪器”。这种仪器的使用可以治愈患者,有效率达90%。李大夫的诊断方法和研究所的一起相配合,可以使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治疗,使病人得以康复,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诊断和治疗中的患者会出现难以忍受的呕吐、头晕等症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共同研制了一种名为“TPA”的毒品,这种毒品可以使患者解除诊断和治疗中的痛苦。但是正常人服用后会产生幻觉,长期服用会上瘾中毒,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问题]李大夫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中那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治疗肝硬化仪器可以申请专利;因为疾病的治疗方法和毒品不授予专利权。

[案例5] 技术人员甲某设计完成了一种“速算器”。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提高计算速度,解决大数字的计算问题,做到既快又准。

数学教师乙某发明了一种“速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可以快速作出计算,可以达到某些速算器和珠算的速度,而且准确无误。

[问题] 甲和乙的发明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甲的发明可以,乙的发明不可以。因为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可以申请专利,但产品可以。

[案例6]科研人员周某是研究动物品种的专家。他历经多年的潜心研究,开发出一种“瘦肉型猪”。他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食用这种“瘦肉型猪”以后,可以增强体质,抗御疾病,特别是老年人食用后,可以降低血脂,延缓衰老。周某还研制出一种“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采用可以使高产牛奶的乳牛产量高于使用传统生产方法产量的3倍,从而提高牛奶的产量。

[问题]周某的研究成果是否都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瘦肉型猪不可以,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可以。因为动物的新品种不可以,方法可以。

[案例7]某农科院于1994年5月研制出一种“CWQ-1型农用手动吹雾器”。这种产品的发明将有利于农业生产。1994年10月,农业部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技术信息交流会议,农科院这一成果首次在这次技术信息交流会中展出,得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专家的认可与好评。1995年6月,农科院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农科院对该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在申请日之前超过6个月,该技术已在全国性技术信息交流会上发表,失去了新颖性。 [案例8]某医疗器械研究院2000年1月研制成功一种“烧伤治疗机”。这种产品的使用可以使烧伤者的伤口迅速愈合,不留疤痕。研究院将这一发明创造的有关资料存放于保险柜中。2000年2月,研究院发现保险柜被盗,丢失了一部分资料,研究院向公安部门报案。2001年5月,某《医学杂志》刊登了一篇介绍“烧伤治疗机”产品的文章,其介绍的技术方案、工作原理与研究院的发明创造完全相同。文章的署名是“某医院科研人员胡某”。研究院经过暗地调查,配合公安部门破获了其保险柜被盗一案,发现偷盗人就是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窃走了有关“烧伤治疗机”的技术资料,研究分析后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公布。

[问题]研究院的发明创造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研究院如想申请专利,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不具有新颖性。在2001年5月之后的6个月内。 [案例9]某研究所研制出一种“自动加温保温瓶”。目的是使保温瓶可自动地将瓶内的水维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之内,为使用者提供方便。它和现有的技术相比,不同之处在于采用酒精作为恒温器的感温介质,采用陶瓷制作瓶胆。酒精是一种常用的感温介质,陶瓷瓶水容器早已在市面上出售,只是原来普通真空保温瓶的一种简单材料的替换,没有产生突破性的技术效果。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问题]专利局是否会授予研究所专利权?为什么? 答:不授予专利权,因为该产品不具有创造性。

某技术所有人甲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0年8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该项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8月10日。中国公民乙就相同实用新型技术向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和2001年7月24日。

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应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授予( B )

A、中国专利局授予甲,日本专利局授予乙 B、中国专利局授予乙,日本专利局授予甲 C、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甲 D、中国专利局和日本专利局均授予乙 [案情11]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 [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与分析] 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案情12]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

[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传利法》第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第62条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1993庄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情13]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问题:1、被告是否侵权?2、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3、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答案与分析: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火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以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所以是侵权行为;某饮食服务公司使用这一火锅,故直接侵权;红星机械厂制造了这一火锅,故直接侵权。

[案情14]上海人民工具工厂以其在第13类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00706号“金兔”商标对浙江省永康县红岩刀具厂在同一商品刨刀上注册的第160664“白兔”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上海人民工具工厂提出争议理由为:(1)“白兔”与“金兔”仅一字之差,而构成两商标的主要特征内容均是“兔”且图形排布又极近似。同时,两者又使用在相同商品上。(2)“金兔”商标早于1953年就已注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于1979年重新发证。而“白兔”商标直到1982年方予核准注册,显然,“金兔”商标注册在先。 被争议人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具厂答辩为:(1)浙江永康县是全国闻名的手工业之乡,自古以来,就誉满全国。(2)两商标不论商品名称还是图案设计都迥然不同。(3)在两商标图案中,金兔是呈匍匐式,睡眠状,两眼紧闭,小耳,短须,短毛,四肢短小,属菜兔型,字体属书写体。而白兔则呈奔跑状,两眼圆睁,大耳,长须,长毛,四肢粗壮,属长毛兔型,字体属美术体。

处理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裁定为,争议人意见成立,撤销浙江永康县红岩刀县厂注册的第160664号“白兔”商标。 评析:“金兔”和“白兔”不论是否"一字之差",但主体都是兔。商标图形更多都是用线条勾画成一只兔子,别无其他陪衬。另一方面,作为广大消费者不可能在购物时作一些诸如毛长毛短、须长须短之类的细微比较。所以说,从主体来看,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又因使用 [案例15]上海某糖厂的“大白兔”奶糖多次获得国家优质奖,在消费者心目中有很高的声誉。浙江省G糖果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差,因而销路不畅,企业濒临倒闭。为了扭亏为盈,G糖果厂开始使用“白鼠”牌商标,把白鼠画得和白兔一样,布局、颜色、图案和“大白兔”奶糖一样,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大白兔”奶糖,于是争相购买。消费者使用后发现根本不是“大白兔”奶糖,一比较才知道上当受骗,于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控告,要求G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处理这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提问]

(1)浙江糖果厂实施了哪种侵权行为?

(2)对本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何机关举报?

(3)群众举报经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处理后,上海某糖厂是否有权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G糖果厂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答:1)浙江糖果厂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虽然白鼠和白兔差不多,但是由于名称其其他方面极为相近,又处于同一大类中的小类,侵权成立)

2)消费者既可以到当地工商管理局举报,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上海某糖厂有权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损失,商标侵权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保护企业的利益,消费者要求赔偿后,商标所有权人也有要求追究责任赔偿的权利。

17、★引进技术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和追加投资回收期(必考计算题):

(1)投资回收期(T) 定义:是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其每年所取得的净收益抵偿全部投资所需要的时间。 计算公式:

----期初一次性投入,年净收益

不变

其中:K---引进项目投资额 M---年净收益

判断引进项目可行的标准:T<Ts,Ts

:标准投资回收期。 投资回收期指标的优缺点: A、优点:直观、简单,可以衡量引进项目的投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效益的优劣。

B、缺点:a.该指标只能评价回收期投资之前的收益,不能反映回收期以后项目的经济效益b.反映的效益带有片面性c.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2)追加投资回收期(△A)

定义:是对同类引进项目进行方案比较时,计算采用投资多的方案比投资少的方案所获得的多余收益或费用节约额,从而算出回收多付投资所需的期限。 计算公式:

选择项目的标准:△T <T

S时,投资多的方案优于投资少的方案

18、引进投资项目投资效果系数(E)和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 E)

1、投资效果系数(E):E=M/K,当E≧ES时,引进项目才能投资

2、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 E)

公式:△ E= (M2-M1)/(K2-K1)= △ M/ △ K

选择项目的标准: 若△ E≧ES,则投资大的方案为优;反之,则投资小的方案为优。 19、净现值法

评价方法:(1)NPV≥0时,项目可行;NPV<0时,项目不可行;(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NPV最大的项目。21、盈亏平衡法

BEP(产、销量)= 年固定成本单位产品价格-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BEP(产量) *100% 设计生产能力(产量)

计算例题

P288计算题:我国某工厂拟从日本引进生产微电子灯泡生产线两条和有关技术,合同期3年,预计每条生产线3年总共生产灯泡150万只,如每只灯泡销售价为10万元人民币,3年共获利800万元人民币,如引进方每年支付给日方50万元人民币的技术使用费,试问: (1)该项目的LSLP为多少?(2)如按销售额提成,其提成率是多少?(3)如按净销售额提成,其提成率是多少(净销售额为销售额的50%) 解:(1)LSLP:许可方得到的费用/接受方的利润×100%=(50×3)/800=18.75%

(2)销售额提成率=许可方得到的费用/接受方的销售额×100%=[(50×3)/150×2×10] ×100%=5%

(3)净销售额提成率=许可方得到的费用/接受方净销售额×100%=150/(150×2×10×0.5) ×100%=10% 投资回收期:

例1:某企业拟投入2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一套流水线。通过市场调研预测该企业的年净收益为40万元人民币。该行业的项目标准投资回收期为8年(投资效果系数为0.125)。试通过计算分析该投资项目是否可以,为什么?

解:T=K/M=200/40=5<TS ,故该投资项目可行 例2:某引进项目的净现金流量如下表,请计算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如该行业的标准投资回收期为6年,请判断该方案是否可行?为什么? 01 2 345678 -100 -90 -50 -40 70 80 80 100 100 解:-100-90-50-40+70+80+80=-50<0 追加投资回收期、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例1:某企业拟引进某项生产流水线,从两个方案中加以选择。技术输出方A的报价为500万元,预计第一年起每年可获益70万元。技术输出方B的报价为1000万元,预计从第一年每年可获益120万元。假设该企业最终选择引进B提供的技术。 求:(1)该方案的追加投资回收期及追加投资效果系数。(2)设该行业的标准追加投资效果系数为0.15。试分析该企业引进B技术的选择是否合理,为什么? 解:(1)△T= K2 - K =1000-500=500 =10年 M2-M1120-70 50 △E=1= 1=0.1 △T 10

(2)由于追加投资效果系数小于标准追加投资效果系数,所以投资小的方案为优。该企业应选择A方案,因此该企业最终选择B方案不合理。

例2:某企业拟引进某项生产流水线,从两个方案中加以选择。技术输出方A的报价为500万元,预计第一年起每年的生产成本为110万元。技术输出方B的报价为1000万元,预计从第一年起每年的生产成本为50万元。这两种方案能给该企业带来相等的年收益。假设最终该企业选择B方案。求:该方案的追加投资回收期及追加投资效果系数。

解:△T= K年 C2-C1110-5050 △E= C=0.12K2-K18.33

净现值法

例1:一技术项目,预计收支情况如下:第一年底第二年底 第三年底 项目收入(元)180万 420万 175万 项目支出(元) -210万 -385万-170万 年净收益(元)-30万 35万 5万 若决策时点的利息率为10%,并以10%为折现率,则三年中的净收益现值为:

解NPV= -30 + 35 + 5 (1+10%)1(1+10%)2(1+10%)3 =-27.273+28.924+3.7565 =5.4075(万元)

计算出的净现值为正值,说明收益大于支出,则项目可行。

盈亏平衡分析

例:某企业利用引进的一套流水线生产产品。生产该产品的年固定成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单位产品变动成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市场销售单位为400万元人民币。该流水线的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量10万件产品。 求:(1)该企业目前的盈亏平衡点;(2)该企业目前的生产能力利用率。

解:BEP(产量)= 10,000,000 =50,000(件) 400-200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100%=50%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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