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国际贸易分析题

时间:2017-01-13 07:17: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2.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案例分析: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3..某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该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第二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第二年2月15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去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第二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审法院的

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与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分析: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掌握真实情况。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则又为其提供一个机会。了解到以上这些情况,承运人为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签提单。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4.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5.我某公司向德国A商出口大豆一批共50,000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MAY. / JUNE 2006 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ZHANG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HAMBURG"。我公司在5月28日分别在上海和宁波将各将25,000公吨货物装上“东方之星”号海轮611航次和“关岛号”轮581航次,目的港均为汉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如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先后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各装25,000公吨货物于第611航次的“东方之星”号海轮,取得了两份提单,然后,将货物运往汉堡。这样做的话,我方是否

违反信用证的规定?为什么?

答:我公司在5月28日将货物分别装上两艘不同的船舶,虽然数量和装运期限符合信用证条款,可是违反了信用证中“不能分批装运”的规定,有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但是,如果我公司于5月28日和6月2日分别将货物装上同一条船“东方之星号”,虽然在上海港和宁波港分别出具了两份提单,而且装运时间也不同,但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同一个航次,同一个目的港。不能视做“分批装运”,所以我方并没有违反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6.我国某公司向日本出口煤炭一批,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抵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500公吨。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溢短装条款,我方多交的500公吨并未超出合同规定5%的数量机动幅度,且合同也规定了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非凡合同规定的。

7.外商预购我“长城”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著名“MADEINCHINA”字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并且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外商这一要求实质上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是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8.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问题:

1.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不能做该保证

因为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这点是多加的义务,而且很不保险.

就本例分析,若接受该点,要考虑,从中国到英国的船航行时间较长(我预计在35天左右),这样卖方就要保证在--10月27日前备货装船,此外,最关键的是,卖方根本无法保证船在12月2日前到港,这个风险不应由卖方承担(一是因为航程长,中途出差错的几率大,二是因为船司一般有规定,延迟到港6个月内都是正常拖班,不会因此承担延迟到港的费用)

注:具体几个月我忘了,反正有这个要求,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只要把承运人的货物没有丢失或损坏,一般不能向船司索赔)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不能接受该点

原因:CIF 买方做好该做的义务,就有权收款,该点明显不符和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

解决方法

1.不接受合同,要求修改

2.接受,补加一条,买方的L/C要在9月初或者更早的时间开到,具体时间需要周详安排而知

9.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分析:A 公司提出采用 FCA 的原因是 FCA 条件对 A 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提前转移,

(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B 公司提出采用 FOB 的原因是 FOB 条件对 B 公司而言,具有(1)风险推迟转移,(2)付款延迟,(3)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点。

10.我出口公司对日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篇二: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2.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① 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

② 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

③ 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3.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 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

方承担。

6.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问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答:有义务付款。

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 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7.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运货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分析意见:我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但卖方所租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既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

8.我公司以CFR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卖方已来函向我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1)装运条件为CFR,保险由买方自理。如果我方按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发生海上风险而损毁,买方如果已办理海运保险,就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如果没办理保险,那么风险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我方可拒绝买方索赔。

(2)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由此导致买方没有来得及办理海运保险,那么我方对此货物的损失也将负有一定的责任。

9.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 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 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 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 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 公司索赔。

10.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销售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买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运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抵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供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答:分析一:分析该案例中,合同条款规定卖方须保证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这一规定与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分析二:合同中规定付款后买方在货物不能及时抵达目的港的情况下,应买方要求,须退款。这一要求与付款条款的规定(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时买方承担很大风险。

结论: 我外贸公司应吸取这次贸易的教训,在今后交易中尽力避免制定此类不切实际合同。

11.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卖方应承担损失。 尽管根据《2000通则》,FOB贸易术语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是必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案例中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没有特定化给买方,故风险并没有转移,所以在运输途中损失的2500公吨小麦不能认为某一特定货主的货物,买方有理由认为损失的货物不是交付给自己的货物,可以要求卖方另行交货。

12

13.我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定了2.4万公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买方所租载货船舶必须不迟于3月20日抵达装运港。由于装货船舶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买方负担。合同签定后,3月10日B 公司来电称,由于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A公司因货物早已备妥待运,如延迟1个月装船,势必造成利息、仓租、保险费等费用的损失,即复电B公司不同意延迟,必须3月20日前派船抵沪。 3月20日,B公司来电称,尽最大努力,船只无法找到。3月22夜,该港遭受特大风暴袭击,存放在该港的A 公司货物受损严重。A公司即致电B公司货损情况,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货损、仓租、保险费等。B 公司回电称,双方合同FOB条件,货物在未交付之前,风险尚未转移,故该损失由A公司自负。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请问(1)买方B是否违约?(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B公司是否要赔偿?

答:买方已经违约。因为依据FOB条件,买方有义务租派船只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但买方未能按期派船,属违约。货物风险在装船期(即3月20日)满之日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因风险已转移,因此B公司应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

14.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 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每公吨250 美元FOB Vessel New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15.我方某公司以“FOB Under Tackle广州”条件向某外商出口茶叶一批。我方按合同规定

的要求及时装运,并缮制好全套单据从银行收到全部货款。不久,收到客户寄来费用帐单,要求我方通过T/T向外商支付其预先垫付的装货和卸货费用。请问,该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该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FOB Under Tacker 是FOB术语的变形,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该术语的变形下,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更不必承担卸货费用。但如果外商指派的货船不能停靠码头,则我方必须负担驳船费和码头费。

16.我内地某省纺织品公司向某外商出口全棉针织男裤一批,合同规定金额CFR荷兰USD70000,5月底前装运,装运港广州,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货物装上卡车运往广州,由于驾驶员疏忽,卡车翻入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有100箱成为次品。

请问:这一损失由谁负责?

答:这一损失应由我内地某纺织品公司负责,按照cfr的交易条件,货物在越过船舷以前风险应该有卖方承担。

17. 我某公司以CFR条件向德国出口一批微波炉,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完毕,当天船舶启航。因正直公休日,该公司的业务员第三天才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起航后的次日因为发生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为,风险由我方承担。

18.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解析: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19.200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出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1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面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是船到加拿大时已经是11月25日,便引用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运到魁北克时已经是12月2日。

篇三: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

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四: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

例题五: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一: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 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例题七: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1、 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

4、 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严把不右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2) 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故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 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会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符全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5、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答:

(1)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

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 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问: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答:

(1) 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3) 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7、 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2000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6到10月分5批装运,日商于5月20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月份,允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合同。”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7月初日商来函称:货物即2000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1600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试问: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1600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5.6万美元。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 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安全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

根据本安全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8、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量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于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拖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

(1) 我认为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的问题及CIF术语风险界点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另外: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CIF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风险。

(3) 结合本案例:A:议付行议付我方信用证是无误的,因为我方提供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证。B:之所以出现索赔是由于船公司擅自转船引起,风险已越过界点,由买方承担。C:我方有关业务人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钱,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团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以上两点,我方对外商理赔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拒绝外商的理赔。

9、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来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外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谇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得当?

答;

我方处理不当,应吸取的教训有:A:合同中未就信用证开证日期作出明确规定显然不妥;B: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前开到信用证,买方未能及时开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C: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冇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因为买方未能按时开证违约在先,我方应索赔。

10、 美国某银行就当地客户要求,开出了一份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付后议付行可向美国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谇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5天后议付行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付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核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


国际贸易分析题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4807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