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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答辩状

时间:2017-01-13 07: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刘小曼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刘小曼,女,1982年2月28号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胜利路22号,身份证号:420324198202281406.

.答辩人因陆梦诉刘柯、邓霜、刘小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被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

2007年7月13日,借款人刘柯出具借条向原告陆梦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约定年利率6%,被告邓霜和答辩人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刘柯再次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约定月利率1%,被告邓霜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并且借款人刘柯、被答辩人陆梦、答辩人、口头约定由答辩人作为保证人。两次借款的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责任”。故答辩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被答辩人陆梦曾于2009年9月13日向借款人刘柯要过一次钱,有刘柯之妻萧筱作证。故被答辩人应在2010年3月13日前向被答辩人主张。保证期间,被答辩人陆梦未向答辩人提出任何要求。现保证期间已过,答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 1 -

证人:萧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环城路119号,身份证号:420324198204263228.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陆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

附项:本状副本3份

2010

- 2 - 答辩人:刘小曼 年5月20日

篇二:答 辩 状

民事被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朱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宜良县人,公司职员,现住XX市XX区米兰园A4栋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7604110023。

答辩人何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宜良县人,职工,现住XX市XX区米兰园A4栋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53012519700405083X。

上诉人黄YY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X年XX月XX日(201X)X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如下:

上诉人所诉的两条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均不认同,理由有五:

一、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1、该合同的签订完全属双方自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2、该合同的签订及其合同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指的是抵押人因抵押物设有他项权而实施不了转让抵押物的效果,如其要实施转让行为,应涤除抵押权。该条法律条款应理解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发生抵押物转让的物权变动效力,而不应...........................该理解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当事人所签订的涤除抵押权后转让............................抵押物的债权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其真实的立法意图是保护抵..........

押权人贷款权优先实现的权利,最终确保债权的实现。该法律条款在性质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内容,即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因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权是对物权,而非对人权,合同属于债权

行为,不动产物权交付属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并且,合同不能实施履行与合同无效也是不同的法律状态。本案中的涉诉房屋在作了抵押后,相关单位依然把产权人一栏填为“黄YY”字样的房产证发给了抵押人。这也充分说明,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而所有权中就包括了对物的处分权,这是一项公民的基本的人权...............

和物权,所以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财物的合同权利。

其次, 根据法学法理和《立法法》的精神,对于法律条款,应当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和遵守法律,应综合本法的前后多条款来理解,而不能孤立地、断章取义地利用法律。担保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这是担保法的立法目的。纵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可以看出,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第二款、第三款同时又紧跟着作了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解释“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受让方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再综合《合同法》及《物权法》中对物权和涉押物转让的相关规定可看出,该法律条款并非要剥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权,而是要保障抵押权人享有的债权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在于方便行政管理,而非禁止涉押房屋的买卖。恰恰相反,在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中,抵押人只有通知抵押权人、告知买受人、保证债权的实现等义务,而没有据以起诉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权利。能够援引该法律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而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只要抵押

人本着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这些义务,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会受到侵害,从而也不会发生纠纷。作为法律,不可能有一条条款会规定得给当事人因自己去违反了该条款,却反而可以以自己违反了本条款为由来合法地损害到他人利益。在本案中,作为抵押人,上诉人在转让抵押财产时非但不履行本条法律规定的通知抵押权人以保证抵押权人的债权权利的义务,也不依照和买受人所签合同中涤清抵押再转让的义务,甚至在转让抵押财产后,仍然不按合同履行清偿债权的义务,却反而执意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来主张自己的转让行为无效,以达到依法不应达到的毁约目的,其行为不是依法维权,反而是不遵守法律的行为。

最后,退一步讲,抵押权是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消灭。在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后,即丧失了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前提。所以,抵押人并非不能向他人转让抵押物,只是应当在转让时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始终保证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抵押人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就转让抵押物,只要在转让后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仍然有效。更何况,《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未经通知抵押权人而导致物权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其物权变动效力不应及于物权变动行为的原因行为。因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完善物权转让的条件,使其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的《房屋售购合同》中,双方已作了由原被告负责先消除抵押权后再进行转让过户的特别约定,该约定,是要求被告依约解押后,使涉诉房屋的抵押权因债务清偿而自然消灭,这已完善了物权转让的条件,并在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为涉诉房屋(即抵押物)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提供了保证。正因

为如此,锦绣支行在回函中也只是表示对原审被告转让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而并没有否定《房屋售购合同》效力。

3、该合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属于上位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十八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和《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已明确规定了担保法与物权法在效力上的衔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规定直接明确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即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更是明确...............................

地将合同暂不能履行与合同无效严格区分开来,同时也直接地否定了原被告合同无效的主张。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受让方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是要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受让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同时也符合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即,首先,抵押人应自觉履行涤清债务、保证去除法律瑕疵再交付出卖物的义务,其次,受让方也可通过代为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

押权负担后,转让行为有效。答辩人在一审中已向XX法院写下“愿意代黄YY清偿所欠银行公积金贷款”的承诺,并且曾主动到锦绣支行提出代为还款的请求。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我们也曾向XX法院提出了由黄YY配合,我们出钱完成代为清偿债务的愿望,而正是由于对方的再次不配合,才导致该抵押权至今未解除。

4、该合同的签订及其合同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任何其他人(包括银行)的利益。《房屋售购合同》的内容及履约顺......序是买方交钱,卖方还款解押、赎房过户的约定,而原被告与银.....................

行的关系为借款还息、放款收利的关系。虽然涉诉房产作了抵押,但该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抵押人,况且,现设押金额仅为房屋价值的十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

法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应当接受。和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原被告完全可以依照《房屋售购合同》去偿清贷款, 贷款清偿了,银行的抵押权也就自然随即消除了。试设想,如果被告依约还清了银行的贷款从而解除抵押权,这会不会对银行的权益造成损害呢?这时银行又还会不认可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所以,双方所签合同,与银行对涉诉房屋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存在冲突。我们在一审中的诉求是按合同约定判令出卖人履行房屋解押和产权过户的义务,并非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我们所有,也从未提出过自己拥有该房屋的主张,仅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买卖合同条款的而已,这种合理的诉求,从来没有不承认或冲突过银行的抵押权。本案诉争之始,银行就已知晓存在该诉讼,

篇三:民事起诉状及答辩状

(一)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

诉讼请求之一:

……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

诉讼请求之二:

……

诉讼请求之三:

……

此致

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文书范例】

起诉状

(起诉状范例)

原告:××××××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路××××。

负责人:×××,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方式:××××××××批准的业务范围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分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发电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帐号:×××××××××××

第二被告:××××发电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合作经营(港资)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火力发电、兼营维修、电能利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帐号:××××××××××××

第三被告:×××××××织布厂,地址:××××××××××××。

法定代表人:×××,厂长。

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主营梭织品、布面料、对外来料加工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帐号:×××××××××

简要案情:

1993年××月××日,第一被告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中行××××支行借款100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月××日至1997年××月××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于3-5年期按6个月浮动的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一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月××日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月××日将100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一被告。

1993年××月××日,第二被告与中国银行××××支行签订了一份《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向中行××××支行借款280万美元,用于引进法国柴油发电机组,借款期限从1993年××月××日至1998年××月××日止,利息按总行公布的适用5年期以上的6个月浮动美元贷款利率计收。对于第二被告的借款,第三被告在1993年××月××日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提供的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280万美元、相应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该保证为连带保证,并保证在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1993年××月××日将280万美元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给第二被告。

至1997年××月××日和1998年××月××日,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分别到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第三被告也没有履行其保证责任。中行××××支行多次向三被告催收贷款未果,于1999年××月××日和2000年××月××日分别就1000万美元借款和280万美元借款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三被告均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2000年××月××日和××月××日,根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截止1999年××月××日的贷款本金100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218,965.28美元,以及截止2000年××月××日的贷款本金280万美元和应收预期利息133,506.63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由原告继承和受让本案两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中行××××支行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前,即2000年××月××日,向三被告发出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三被告均在回执上盖章确认,但至今都不实际履行其还款或担保义务。债权转让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截止2001年××月××日,100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3,233,659.19美元,280万美元借款已经发生利息和逾期利息589,842.14美元。

诉讼请求之一:

判决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3,233,659.19美元(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第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与中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1000万美元支付给第一被告,就对第一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一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一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支行在借款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美元,并支付3,233,659.19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支行和第一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支行和第一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支行已经按约将100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一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一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借款100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支行对第一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一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二:

判决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89,842.14美元(暂计至2001年9月20日止)。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请求理由:

第二被告与中行××××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为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由此形成了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行××××支行按照借款合同把280万美元支付给第二被告,就对第二被告享有了合法的债权,第二被告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后来,中行××××支行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就转让之事通知了第二被告,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该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原告合法地取得了中行××××支行在借款

合同中享有的全部债权,原告有权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美元,并支付589,842.14美元利息(暂计至2001年××月××日止)。

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实际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人数等都相同,而且使用同一份财务报表,它们在财产、人员、财务上已经混同,它们向原告所借款项也是混同使用,两被告表面上为两个企业,实际上是一家企业。因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偿还和赔偿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借款合同》,该合同为中行××××支行和第二被告签订,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借贷关系。

证据之二:《借款借据》,该证据既为借据,又为收帐通知,中行××××支行和第二被告均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中行××××支行已经按约将280万美元的贷款支付给了第二被告。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二被告与其担保人均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借款280万美元一直没有偿还,中行××××支行对第二被告享有的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证据之四:《债权转让协议》,通过该协议,中行××××支行把其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合法转让给了原告。

证据之五:《债权转让通知》及《债权确认回执》,该证据对转让的债权数额作了确定,并得到第二被告确认。

证据之六:财务报表和公函,该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在财务、人员、场所等方面混为一体,实际上是一家企业。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第79条,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等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当遵守借款合同的约定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其所欠借款本金,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和因逾期返还而应付的逾期利息。第一被告对此应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三:

判决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请求的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与中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时,第三被告向中行××××支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本案两个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本金、相应的利息及费用等)提供了担保,该担保函合法有效。在后来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回执上,也有第三被告确认。因此,第三被告与原告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的第三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和利息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提供的证据:

证据之一:《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100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二:《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书》,该担保书由第三被告对第二被告280万美元的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提供了担保。

证据之三:《催收贷款通知书》,该通知书在借款期满两年之前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所借款项进行了催交,第三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该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证据之四:《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确认回执》,回执上有第三被告盖章确认。

请求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第三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借款及相关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赔偿负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之四:

判决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三被告对此负连带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诸被告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作出公正判决。

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公司广州办事处

二OO二年××月××日

(三)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答辩状

(参考样式)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

答辩人的请求:(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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