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工作制度
XXX医院化解医患矛盾和
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度
一、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组 长:(院 长), 电话:
副组长: 电话:
(副院长) 电话:
(副院长) 电话:
成 员:
职责是:1.调处化解医患矛盾,做到小纠纷不出院;2.及时排查发现纠纷隐患,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健全和完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健全医患纠纷排查调处目标管理考核、医患纠纷分级预警以及医患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运行。
三、工作制度
1.接待受理制度
(1)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耐心解答群众咨询,详细记录来访群众的相关请求;
(2)及时受理群众来电、来函、来访,认真对待每一起调解申请,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
(3)详细记录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及请求;
(4)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防止纠纷激化。
2.排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开展医患纠纷集中排查;
(2)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
(3)对易发医患纠纷的重点人员、重点岗位和重点部门,加强防范和监督力度,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
(4)医患纠纷排查情况要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查。
3.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制度
(1)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医患纠纷:
①影响社会稳定,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的医患纠纷;
②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医患纠纷;
③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医患纠纷;
④严重干扰医院正常秩序的疑难复杂医患纠纷;
⑤可能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医患纠纷线索和苗头;
⑥自杀等其他有可能激化的医患纠纷。
(2)调解小组在获悉上述重大医患纠纷时,应立即向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有可能激化,特别是10人以上的群体性医患纠纷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赢得工作主动权。
(4)接报或受理人员,不得对重大医患纠纷信息采取迟报、瞒报、扯皮、推诿的态度,因工作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
4.医患纠纷调解制度
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对个别久调不决的重大疑难医患纠纷,要及时组织精通法律、医疗和保险知识的专职调解人员进行“专家会诊”,确保纠纷得以缓解。
5.定期分析制度
(1)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结合医患纠纷排查,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分析,准确把握本辖区医患纠纷的数量、种类、特征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
(2)加强对医患纠纷的分类分析,把握某一纠纷的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发展规律、化解方法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3)重视对医患纠纷的隐患分析,特别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性纠纷,要及时评估其危害程度、演变倾向及可控程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篇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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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医疗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工作需要随叫随到的原则,具体参与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相关部门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三)在调解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医疗纠纷;
(四)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和引导医患双方在不能调解和调解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进入诉讼程序;
(六)协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四、基本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解医疗纠纷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及时进行调解;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
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医疗纠纷的受理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受理本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
(二)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四)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六)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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