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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时间:2017-01-10 07:29:1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徐勇律师

一、 何谓“法律意识”?

我们经常提到企业(公司)经营要有法律意识。现实中企业每当遇到纠纷时,首先会想到寻求律师帮助,这看似是一种“法律意识”。但这种情况仿佛人落水之后去抓救命稻草,乃是出自本能的自救意识,与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应具有的法律意识完全不同。

市场经济中,公司从组建开始,几乎就没有不涉及法律关系的活动:从公司股东商议成立公司,到章程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设定,到入股验资;从公司购买办公楼或租赁办公场所,到购臵办公设施设备;从公司技术研发,到产品设计、生产,到广告宣传、产品销售;从员工招聘,到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建立,到员工管理;从公司名称的核准使用,到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可以说,企业的一呼一吸都是法律活动,企业的一举一动都牵涉到法律权利、义务(包括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

如上所述,企业日常经营中,几乎每个活动包含着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将法律意识定位在出了纠纷找律师解决的话,这样的企业可以说完全没有法律意识。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认识到企业的每一行为从产生开始,到进行中的每一环节,都是一种法律活动。因而企业的每一行为自始至终伴随着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伴随着可控的法律风险。如果忽视或放弃对企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就等于盲人骑马,夜临深池而不自知。待到徐勇律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13791121123 电话/传真:0531-8268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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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法律纠纷再寻求律师服务时,企业已脱离了风险防控阶段,这时候无非是亡羊补牢,悔之已晚矣。

二、何谓企业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家认为,企业的法律风险就是法律纠纷本身。出了纠纷就是风险,不出纠纷就不存在法律风险。这种理解本身就表明企业对法律风险存在根本性的误解。因为纠纷是否出现是不受一方意志支配的,你签订的合同再完善,也无法保证对方不无理取闹提起诉讼。

所谓法律风险,是在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后,因为权利义务设定本身不明晰或者法律活动中没有进行及时、合法的证据固定,所导致的纠纷争议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争议解决成本的不可控性。

因此,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并非是防控不产生纠纷,而是如何减控纠纷产生后因为自身原因所造成的诉讼不确定性。

三、最大的企业法律风险来自于企业法律意识的淡薄。

从律师行业接触的大量诉讼案件来看,虽然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存在很多法官人为因素所造成的结果不确定性或当事人认为的不公正性。但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绝大多数是企业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自酿的苦果: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意识不到每一个企业行为几乎都是一个法律行为。或即使知道签订合同是个法律行为,但缺乏主观重视或缺乏专业知识,签订合同时过于随意,或想当然地书写合同,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规范、对主要义务约定不明晰、对对方制造的法律陷阱不能发现。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因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而不能及时、合法徐勇律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13791121123 电话/传真:0531-8268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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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行使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错过大量固定证据的机会。这一切导致了一旦产生纠纷,或者连合同最基本的义务都产生争议,或者即使对方事实上违约但苦于无法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诉规则,企业只能自吞苦果,自认倒霉。

以企业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合同行为举例。在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所有诉讼活动将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当初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是如何约定的,例如该约定是否有效,约定是否明确;二是如何证明合同各方义务履行情况,例如一方是否违约,是否有其违约的证据,己方是否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履行了各项催告义务等等。前者是判断双方承担责任的依据,而后者是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如果合同本身约定存在瑕疵,对各方权利、义务本身界定不明确,那么必然要在诉讼中产生争议和相互扯皮。而如果不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证据的及时固定和取得,则导致在诉讼中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无法加以证明。一旦拿不出有力证据,则面临己方主张不被法院支持,导致全部或部分败诉。

但令人遗憾的是,即便每天都产生大量诉讼纠纷,疏漏百出的合同依然大行其道,纠纷当事人像飞蛾扑火一样孜孜不倦地投入诉讼炼狱之炉。不注重风险防控,只保佑不出纠纷依然是中国多数企业之痛。

四、因法律意识淡薄带来的巨大诉讼成本。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案件之所以困难重重,久拖不决,几乎都是因为①合同本身不严谨,为权利、义务争议埋下隐患;②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业务沟通,轻视法律证据的取得和固定,导致在诉讼中徐勇律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13791121123 电话/传真:0531-8268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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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有力证据。

而这些均给法院留下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约定不明或双方证据均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对法律的个人理解或者法官本人的态度就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正,固然与司法社会环境有关,但归根结底,是企业对法律的理解过于简单,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不予重视,以及在法律行为过程中人为放弃证据固定。导致企业将大量法律隐患累积到纠纷爆发时,累积到诉讼过程中,给司法机关审理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人为导致潜在诉讼成本的加大。

五、何谓法律武器?

我们常说,在面对权利被侵犯时,要拿起法律武器。这话听起来非常鼓舞人心,但是很少有人去想,武器不是凭空出来的,武器是需要制造的。也许有人问:法律条文本身不就是武器吗?可以明确的说,法律条文是针对不确定所有人的武器,但恰恰不是你自己的武器。举个简单例子:你借给别人1万元钱,对方赖账不还。这时候你说我要拿起法律武器,因为法律规定债务要按时偿还。可当你拿起法律条文的“武器”冲上战场时很可能傻了眼,因为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对方借了你的钱,于是你狼狈败下阵来。

这个简单的例子告诉我们,法律条文永远不是武器,真正的法律武器是你手里的借款证据。而这个法律武器绝非是在纠纷产生后开始打造的,而是从法律活动一开始就孜孜不倦去打造的,从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到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实际都在做一件事:打造将来要用的法律武徐勇律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13791121123 电话/传真:0531-8268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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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如果平时疏于法律风险防控,等到纠纷发生上战场时,手里抓起的只能是朽木之棍,而真正的锐利之矛是要靠企业绷紧法律之弦,从一点一滴中打磨锻造出来的。

六、企业如何建立起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企业都知道聘用最优秀的财务人才为自己建账理财,不惜一切大力降低企业成本,却不知道聘用优秀律师来为自己防控法律风险,消弭因法律疏漏带来的潜在巨大诉讼成本。这犹如天寒知道开空调热风,而炎热不知道开空调冷风一样。

从企业成本上讲,我们都视企业成本控制为健康发展的基础,不惜花费时间与财力去努力控制成本。可我们却很少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成本控制的关系。

如前所述,任何企业法律行为都伴随着法律风险,如不能从开始就将法律风险控制纳入企业管理,一旦产生纠纷,将承受因不确定性带来的巨大诉讼成本。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原本这些应当“事前”该做的工作所花费的成本并不高(法律顾问费在企业可见的成本支出中微不足道),但如果自己放弃风险防控机会,将在“事后”的诉讼中付出巨大的代价,显在、潜在的巨大的诉讼成本尚且不论,更可能有理变无理,含恨败诉,企业多年心血换来的利润一夜付之东流。

七、企业如何用律师,“用好”律师?

现实中大量的企业家依然认为,有事再找律师,律师就是你有了法律麻烦才去找的人。也有些企业聘用了常年法律顾问,但不会用,不知徐勇律师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手机:13791121123 电话/传真:0531-8268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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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0年01月01日

信息来源: 华能集团

作者: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孟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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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孟选印

2010-1

前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济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行动的。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

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内外著名企业在并购重组中因对法律风险的预期不足而导致损失的案例层出不穷,比较典型的如TCL并购汤姆逊和阿尔卡特案:

2004年,TCL并购了汤姆逊彩电业务、吞购了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希望可以通过对海外这两个强势品牌的收购来提高TCL集团的声誉度。同时,也能获得彩电和手机业务的核心技术,两大强势业务的发展,也能帮助TCL形成规模经济。连锁效益下,TCL集团的彩电以及手机业务在国内市场的强势地位也能为集团带来丰厚的回报,正好弥补了因收购汤姆逊彩电业务和阿尔卡特手机业务而暂时出现的巨额亏损。然而,就在TCL宣布收购法国汤姆逊彩电业务和法国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没有多久,产业的趋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TCL集团2005年度第3季度财报披露,TCL集团公司期内亏损人民币4.46亿元,前3季度亏损总额达11.39亿元,现金流-7.87亿元。

并购之后,导致TCL集团出现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欧洲的运营成本高、尤其是员工成本很高。“招人招不到,裁员裁不了”的局面让TCL很是无奈。在并购之前TCL并没有注意到欧洲的劳动法律。欧洲裁员的补偿标准是世界上最高的。员工除了得到法定的补偿外,还会要求增加一些额外补偿,超过10人以上的裁员,补偿的数额就要由资方与工会谈判决定。按照当地法律,劳方还享有3个月的预通知期,其间资方需继续支付工资。由于谈判一直进行

得很艰难,到2006年5月份TCL更换欧洲团队的时候,和工会的谈判仍然在进行,并且当时的局面很难控制。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统计数量不断上升,并出现劳资纠纷“升级版”——群体性事件。如:

2008年11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广东东莞中堂镇开达玩具厂发生一宗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500余人打砸警车致5人受伤。

2008年12月9日中国皮具之都——狮岭镇人民政府成立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组织、指派维稳力量处置劳资纠纷群体突发事件。

2009年2月4日杭州出口加工区出台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2009年9月8日德阳市旌阳区妥善处理了一起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突发事件。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正确处理劳资纠纷,怎样依法防范用工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

如:中国人寿发行证券信息披露欺诈被诉案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2003年6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为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按照重组协议,中国人寿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切债务和责任。2003年12月17日和18日,中国人寿分别在纽约证劵交易所

和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是每股18.68美元,2003年12月29日,其股价达到最高点为每股34.75美元。2004年2月3日,彭博通讯社报道了一些所谓的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结果的细节。同一天,新华财经网在其报道中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发现涉及几十亿元人民币的非法活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2004年3月16日,中国人寿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征集于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团诉讼。这家事务所提交的诉状称,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并指控中国人寿及其部分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3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发布审计报告,报告显示,之前的媒体的夸张报道多与该审计报告不符。审计报告指出发现的违法问题仅涉及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不涉及现在的中国人寿。有关罚款也是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而且数额是815万美元,就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规模而言这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中国人寿随后就审计结果主要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中国人寿股价也由4月6日的每股24.83美元涨至4月7日的每股26.88美元。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信息披露欺诈不成立。

尽管如此,通过该案件,我们得出结论,中国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融资时,要学会国外的游戏规则,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沟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其是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争取到包括美国在内的海外市场上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有一些中国公司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遭遇海外投资者以各种理由提出的诉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步伐。本案中,美国法院对中国人寿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或遗漏的分析,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理解美国法律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在尽可能做到信息及时、全面披露的同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可能遭受的诉讼。

如: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

1995年7月24日,四川长虹开始公告配股说明书。由于当时大势低迷及转配股比例过高等原因,长虹转配股并未完全配售出去,4400万转配股中有1100万股由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称“中经开”)及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以下称“上财证”)包销。8月15日,长虹公告送股派息当天,上交所擅自批准长虹转配红股上市,并定于8月21日长虹送股除权日同公众股的红股部分一起上市流通。主承销商中经开于8月21日至23日上午两天半时间内,利用自营帐号抛出转配红股421万股,所得金额437570万元,其中8月21日集合竟价时,利用自营帐号抛出80万股转配红股,占当日集合竟价开盘交易总量的81%。与此同时,上财证也于8月21日上午利用自营帐号将70万股转配红股悉数抛出。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立即通报批评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并对长虹事件展开深入调查。中国证监会查明: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中国证监会指出,上交所、中经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关干法人股及其转配股存量增量部分均暂不上市流通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涉及股市重大政策问题的重要信息必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规定。中经开作为主承销商,还存在违反规定

推销转配股余额和利用A、B字头帐户自营买卖420余万股长虹股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还指出,上财证为副主承销商,也违反了证券委、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长虹公司为此次配股的发行人,得知长虹法人股转配红股已上市这一重大情况,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为严肃证券法纪、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经研究决定:

1、对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对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纪律处分。

2、对中经开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2506.32万元没收上交国库;中经开所掌握的转配红股尚未流出部分397.1659万股予以锁定;对其处以200万元罚款;责成其对本单位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其在自营中使用A字头帐户问题,由于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证监会将另案查处。

3、对上财证券所获非法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剩余406.16万元没收上交国库。

4、责成长虹公司对其内部证券事务进行整顿,切实规范信息披露工作。

5、对其他投资者所获转配红股,由于已有部分上市流通,剩余部分可继续上市流通。

6、在证监会公布对长虹事件处理决定的三天后复牌。

如: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航油”)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破产案

中航油于2001年底获批在新加坡上市,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但在此期间,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2004年1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从事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亏损5.54亿美元,不久就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继巴林银行破产以来最大的投机丑闻。

2005年3月,新加坡普华永道在种种猜疑下提交了针对此亏损事件所做的第一期调查报告。报告中认为,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由诸多因素造成,主要包括:2003年第四季度对未来油价走势的错误判断;公司未能根据行业标准评估期权组合价值;缺乏推行基本的对期权投机的风险管理措施;对期权交易的风险管理规则和控制,管理层也没有做好执行的准备等。

排除一些从事市场交易活动都难以避免的技术原因,我们从普华永道的报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航油从事期权交易业务的决策以及整个交易过程都无视制度的存在,公司最终的巨亏是不按制度行事的结果。这次事件引发了政府、企业和理论界对内控执行和完善的思考,内控的有效性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如:美国安然能源公司破产案美国安然能源公(EonCorp.ENE),其曾名列世界500

篇三:浅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什么是企业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这一用语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引自国务院国资委法规局于吉局长的讲话)。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分类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和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战略决策、内部管控、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未设置较为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欠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着差距,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握控制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

1 、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 、合同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经降临。因此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与财产关系相关的状态的变化,得到一种静态财产归属或类似的归属关系。而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的视线,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

3、 企业并购法律风险: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总称。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看,企业收购并没有改变原企业的资产状态,对被收购方而言法律风险并没有变化。因此,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中。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

4、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5、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我国,与人力资源有关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资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且这个问题处置不慎将会引发社会矛盾,而这种现象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叠加而引向尖锐和复杂。

6、企业税收法律风险: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没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二、如何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现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事项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

提示一:请签署完备的书面合同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提示二:请妥善保管合同相关证明资料

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 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提示三:请完善公章保管、使用制度

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提示四:请细化业务人员的签约授权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

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提示五:请务必通知客户相关业务人员的离职情况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提示六:请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提示七:请注意“订金”、“保证金”不等于 “定金”

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提示八:保证担保请明确相关意思表示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提示九:抵押担保请办理登记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提示十:质押担保请确保交付质物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提示十一: 请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提示十二:请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提示十三: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十四:请注意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提示十五:请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提示十六:请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十七:请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提示十八:请履行减损义务

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提示十九:请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三、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提示二十:请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

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您的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提示二十一:请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

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提示二十二:请务必亲自签署重要法律文件

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否则一旦发生纷争,他人代签名行为会给你造成极大麻烦,甚至可能对公司股权归属造成不测因素。 提示二十三:请尽量避免隐名投资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提示二十四:收购股权后请尽快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您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您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提示二十五:请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提示二十六:请依法履行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二十七:请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提示二十八:请遵循章程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提示二十九:分歧产生,磋商先行

建议您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公司内部争议容易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提示三十:请按期履行清算义务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子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来源嘉兴市中级法院)。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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