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餐费报销比例

时间:2017-01-10 07:23: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财务餐费报销制度

海瑞雅2015年餐费报销规定

1、 接待类餐饮费发票单位一律为新疆海瑞雅教学设备有限

公司。

2、 报销票据必须包含点菜单明细、注明人数并加盖就餐地

点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 必须有结账单据,如刷卡消费的流水单据。

4、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由部门经理(及:张静、管永江、张伟)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交财务,报销人提交票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财务部将视同废票,不予受理及报销。行政部

2015年3月3日

篇二:3、差旅费及餐费管理制度

差旅费、餐费报销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差旅费、餐费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差旅费、餐费报销标准规定如下:

1、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差旅补助包括住宿费、餐费、出差地点市内交通费。

(2)车间员工出差每人每天差旅补助100元。

(3)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当天无差旅补助者可享受补助20元。

(4)管理人员出差每人每天差旅补助150元。

(5)管理人员北京出差,一人出差差旅补助为220元/天,两人以上一同出差,补助为每人每天150元,天津一人出差旅补助为200元/天,两人以上一同出差,补助为每人每天150元。

(6)自驾车出差,差旅补助为120元/天。

(7)出差时如对方公司提供食宿则不予报销费用,如只提供住宿,可享受每人每天30元餐费补助。

(8)出差时乘车时间超过24小时需在车上过夜无住宿费的,不能报销补助,可享受每人每天50元餐费补助。

(9)客户公司在潍坊市以内的,公交车费均可报销,其他的公交车费一律不予报销。

(10)长途车费实行实报实销制度,长途车票的时间要与销售部行政处的记录一致、车票必须是机打正式发票,否则不予以报销;在6小时内火车能到达的地区,交通工具选择火车硬座;在6小时以上到达的地区,交通工具可选择火车硬卧。如飞机打折的价格和火车价格相差不超过5%,可以选择飞机。

(11)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打车,打车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差旅补助扣除。特殊情况要提前与公司联系确认后方可报销。

(12)为了更好的维护企业形象,住宿标准(车间员工除外)不得低于RMB80元/天(带正式的住宿发票)。

2、招待费、餐费报销规定

(1)出差时间在11时以前出发14时以后返回且无补助需在外就餐的,可享受误餐补助12元。

(2)当天往返的短途出差视同出勤,可享受每天12元午餐补助。

(3)管理人员加班每次每人餐费补助12元(工厂餐厅就餐除外)。

(4)招待费用必须注明客户名称、时间、招待目的。300元以上的招待费用应提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5)外出误餐需各部门填写《出差记录表》,部门经理签字审核后,交考勤人员汇总,凭此计算误餐补助,在发放工资时一并核算并予以发放。

(6)除招待客户,公司聚餐外,其它一律不得报销餐费。

3、其它规定

(1)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2)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事由。

(3)潍坊市县市区的业务应当本着“当天业务当天来回”的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外出均要到行政处登记出行时间和回程时间。

(5)费用报销时间为次月10号前,业务员整理好上月费用发票交由行政处审核后由市场部经理签字,再交由财务审核报销。

(6)报销原始凭证以正式发票为准,如遇有特殊情况,只能收据代替的,应在收据上盖业务单位公章和联系电话号码,以及开票人以备核查。

(7)有往返车票以外的交通票据时,应列出行程详单,填写《票据清单》,对每一张交通票据做出说明。

(8)在粘贴单据时,车票需按出发时间返回时间顺序粘贴,原始单据顺序与报销单首页填写顺序必须一致,原始单据较多时为便于财务装订需摊开粘贴。

4、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5、本规定自2013年1月20日起执行。与本规定相悖的制度,自即日起失效。

篇三:餐费、车费报销规定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995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ZF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车辆费

国税发[1999]058号和财企[2009]242号文件有关车辆费的规定同通讯费。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文件规定: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利费及其他补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免征个税。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说明,特别是把可免税的福利费范围仅限定为“生活补助费”,增加了纳税负担。

国税函[2009]3号文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再次明确了福利费的范围,较个税实施条例的福利费范围有所扩大,且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随后出台的财企[2009]242号文件又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另外,国税发[1998]155号文将生活补助费界定为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生育津贴、医疗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ZF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餐费报销比例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4515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