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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局工作总结

时间:2017-01-10 07:10:4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反渎职侵权局述职报告

一、单位简介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又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分别由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两个重要职能部门承担。九里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直接立案侦查本辖区及上级院交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42个罪名的犯罪案件。

二、反渎职侵权局职能及宗旨

通过依法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这一司法强制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律监督。同时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三、便民措施

反渎职侵权局每年举行两次大型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通过徐州电台宣传反渎职侵权知识;检务十公开张贴上墙;通过多种方式公布监督及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四、执法评议活动开展情况

九里区委、九里区政府《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后,九里区检察院非常重视,当即召开全院大会动员部署,要求各业务科室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对照评议内容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会后反渎局组织全局干警进一步学习了开展执法评议活动的意义、评议内容、工作要求等事项,认识到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加强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执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让群众评判、请群众监督,切实解决基层执法单位在执法理念、服务管理、执法办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建设“繁荣文明生态和谐的新九里”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制环境。为此反渎局先后回访了近年来的案发单位、案件当事人,公布了监督电话,并围绕评议活动对首先进行了自查:一查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经查我局干警没有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按照法定程序乱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乱作为,或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以及耍特权、抖威风、吃拿卡要、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漠视群众疾苦等现象。也没有接到相关的投诉反映。二查执法能力建设方面问题:

反渎局建立严格培训、严格管理、严格考评等措施,今年来已安排部分干警到省院业务培训,我局也进行不定期业务学习,年初分解院里工作目标对每位干警都设立了绩效考核标准。我们的执法人员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办案质量和效率均有提高。

三查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方面问题:

我们严格按照省院《工作流程》及《案件质量考核标准》的要求办理案件,执法程序规范,询问、讯问有通知书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人员及时出示工作证,采取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有审批程序,讯问严格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办案期限不超期,涉案赃款赃物扣押、保管手续齐备处理及时,案件质量有保障。没有随意执法情况,没有违规违法收费现象。四查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问题:

反渎局干警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坚定政治信念,加强规范化建设,廉洁从检,

树立学习意识,做到学以致用,业精技强。

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不断强化反渎干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打牢思想基础。不断教育干警勤政廉政,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要求及九条禁令,办案过程中实行“一案三卡”,把纪检监督置于办案同步,杜绝违纪事件的发生。经过自查我们也发现自身存在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全局认真分析、认真总结,提出相应整改方案:

(一)继续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规范执法,面对困难不怕困难,开拓思维,关注民生,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听民声、察民情、顺民意,积极围绕专项斗争深挖案源、狠抓办案,不断推进法治九里建设。

(二)正确处理办案与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个都不放松,因地制宜制定培训计划,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进一步遵照《工作流程》要求,及时对照自查,谁办案谁装卷谁负责,做到案结卷立。出现错案或扣分情况实行追究制度,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四)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突出人性化办案。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加大犯罪预防及法律宣传工作,扩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影响力。

五、执法评议活动取得实效,全面促进工作提高

通过执法评议活动干警精神面貌发生极大转变,干警工作热情高涨,全年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件5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件2人。其中以滥用职权罪补充立案侦查一件一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两件两人,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两件两人。提起公诉5件5人(含去年未结两件两人),有三件三人被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另侦查终结挪用公款一百余万元案件两件两人。今年立案数为本院前三年平均立案数的五倍,走进全市各区反渎职侵权工作前列。我们不畏困难,争创一流,创本院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历史最好成绩。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以执法评议活动为契机,切实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强化反渎干警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打牢思想基础。结合开展“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建设者和捍卫者”专题教育活动,使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只有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执法能力,才能更好地捍卫党的事业,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此,我们在办案中针对不同进度对照《流程》逐项自查,及时纠正不规范之处,强化规范执法,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每接手一件线索,就组织全局干警搜索、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熟记在心。此外,我们还组织岗位练兵活动,共同学习了《新律师法》、省院业务培训内容、侦查策略等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卓有成效地提高了干警的业务技能。通过学习,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都得到加强,今年所办案件均来源于自行发现线索。

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2011年11月17日

篇二: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

问题与对策

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办案规模、工作力度与发案状况不相一致,发现难、立案难、取证难、处理难、预防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反渎职侵权队伍的整体素能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任重道远。当前,反渎职侵权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线索“发现难”这个难题。造成这一难题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于一般犯罪而言,对象范围不仅少,而且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再加上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比较隐蔽,不主动出击很难被发现。另外一个方面,当前对于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宣传力度不够大,宣传范围也不够广,因此,很少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当前线索发现的难度。缺少案件线索来源,就如同无源之水,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办理就难以开展,局面也将陷入僵局。因此,搞好反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摸排,势在必行。检察机关要以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不断提升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求突破、抓亮点的能力,通过转变执法观念、完善工作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达到案源畅通、立案查处准确、判断有力、社会震慑力强的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不仅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法律尊严。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渎职犯罪案件数量、质量不断提高,但案件处理的轻刑化现象日益突出,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渎职犯罪轻刑化主要表现为司法上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相当广泛。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于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合计占到85.4%。以我2001年至2010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判决情况来看,获得有罪判决的17人中,其中6人因另有受贿情节均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11人中7人被判缓刑、免刑,比例高达63.6%。特别是2009年以后查处的案件,适用缓刑、免刑比例高达100%,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从危害后果讲,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之普通公民犯罪更为严重,因此也应受到法律上更为严格的惩治。恰

恰相反,现行刑法对渎职犯罪的刑罚规定过轻,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极不相当,表现出“当严不严、罚不当罪”。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是“不落腰包的腐败,而且多为过失犯罪,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被忽视、容忍和谅解。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9年6月,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2万人死亡,269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452亿元,渎职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达258万元,是贪污案的17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尽管如此,由于犯罪分子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好处或者获得利益,因此人们对这类职务犯罪没有像对贪污贿赂犯罪那样反感和憎恶。正因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在现实工作中对渎职犯罪态度不明、打击不力,致使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出现了轻刑化的现象。渎职侵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具有一定活动能力,侦查取证难度大,犯罪证据的固定相对不易,影响了案件的突破,罪行的深挖,使大案成为一般案件,客观上为缓刑和免刑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侦查手段相对滞后,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量刑,也导致了案件判决的轻刑化。渎职侵权犯罪也是一种腐败,免于刑事处罚、缓刑适用过多对普通老百姓的实际意义是,腐败分子依然像往常一样自由自

在地生活着,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这不免给普通老百姓一种“官官相护”的自然联想,动摇其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和司法公正的预期,引发其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

实际上,绝大部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失公正。这种量刑上的失衡,严重脱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有悖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原则。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一些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等突出问题。在许多渎职侵权案件侦破中,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往往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使案件得以侦破,轻刑化结局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案件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削弱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损害了反渎工作的办案环境和执法环境。司法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打击不力,对其他在职人员形成了渎职侵权犯罪容易逃避惩罚或从轻处罚的错误观念,极易助长他们的效仿心理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遏制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

对 策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使人们不仅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不仅破坏了现有的法制环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程度对国家未来的发展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这种潜在的危害性比其现实危害更具有破坏力。从而使执法者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高渎职犯罪量刑幅度,因此通过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的宣传,是防止对渎职侵权犯罪判决轻刑化,提高渎职侵权犯罪量刑幅度的有效途径之一。渎职犯罪轻刑化的遏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某一个机关或者某一项对策就能彻底根除,是整个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更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善。

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步在提高,对检察机关是否能办案、办成案民众也越来越关注。检察机关只有通过一系列案件的查处,切实查处那些危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渎职侵权案件,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检察机关是正义的化身,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保护神,才能提高人民群众的对渎职侵权案件举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用通过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才能使反渎职侵权部门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可。检

篇三:论如何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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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开展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

作者:杜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

二○一二以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在上级院及业务主管部门和院党组的领导下,立足岗位,不断探索和创新反渎职侵权检察业务的新领域,依法查处了隐藏在道路交通运输监督管理领域以及与之有关系的其他领域监管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的案件。通过查办案件,既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依法维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维护了社会和法制的公平正义,为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服务。

现就我院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介绍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咸阳市境内目前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状况

咸阳地处陕西关中平原腹地,位于东经107°38′至109°10′,北纬34°11′至35°32′之间,南与西安市隔水相望,北与甘肃相连,东与渭南、铜川市毗邻,西与宝鸡市接壤。全市总面积10196平方公里,人口500万人,辖2区1市10县,共有216个乡镇,3843个行政村。成阳自古素有交通要冲之称。其中道路运输情况是:据咸阳交通运输网报道,截止2008年底,全市境内公路总里程4683.933公里,公路密度为45.87公里/百平方公里,按养管单位分:省高速集团、交建集团养管公路里程301.22公里(不包括绕城高速),咸阳公路管理局养管的国省道里程为859.111公里;市地道处养管的农村公路3523.602公里。全市拥有农村公路3386.929公里,其中县道1590.999公里,乡道1662.57公里,专用公路133.36公里。按技术等级分:一级路173.115公里,二级路520.828公里,三级路1738.582公里,四级路

1968.003公里,等外路86.91公里(等外路全部为专用公路)。目前,176个乡镇3685个行政村,现有村级公路总里程11869公里(含生产路)。现已实现油路化(水泥化)的村级公路共6700公里,通3289个行政村,238个行政村实现砂石化。

二、我国目前针对道路交通运输市场领域的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能设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以及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条同时还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即机动车行驶证)之后才能上路行驶;而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准驾类型驾驶证才能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并规定了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等。上述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发证许可是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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