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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信息公开

时间:2017-01-04 07:05:5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8〕13号,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

交办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港口和交通企业集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依法行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民航、邮政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是指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业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由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指定的机构(以下称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本单位保密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本单位各内设部门维护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七)组织编制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组织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九)指导、监督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其他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布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方面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交通运输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交通运输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七)交通运输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八)交通运输项目招投标情况;

(九)重大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批准、实施情况;

(十)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十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突发交通运输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与处置;

(十三)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四)行业精神文明、交通运输文化建设情况;

(十五)交通运输廉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六)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以及公开人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路以外的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赋予的职能公开相应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申请获取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三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交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产生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填写《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送有关信息公开发布部门对外公开。

(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处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三)各单位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保密审查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二)政府网站;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交通运输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服务电话,受理有关业务信息咨询和投诉,公开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制作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获取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编制、公布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监督电话等内容。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拟定公开内容;

(二)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四)报请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采取规定和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运输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及时予以更正。政府交通

运输信息公开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六条 按照各地有关规定经济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应当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应当明确社会评议的组织机构,社会评议的对象、内容、程序、形式以及社会评议结果的公开和使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应当纳入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实施监督检查时,需要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作出说明、提交材料的,下级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篇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

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家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航运、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属公安队伍。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运输部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承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三)综合规划司。

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提出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和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港口规划,承担岸线使用审查工作;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信息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拟订工作;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及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五)人事劳动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

(六)公路局。

承担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及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

调;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水运局。

承担水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监管工作,拟订水路工程建设、维护、运营和水路运输、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重点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港口、航道及设施、通航建筑物、引航管理工作;承担船舶代理、船舶管理、理货、港口设施保安、无船承运、船舶交易等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起草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对台运输管理工作。

(八)道路运输司(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市客运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跨省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按规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九)安全监督司(应急办公室)。

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科技司。

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

篇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名 文号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 号:交政 发布机构:政策研究室研发〔2014〕242发文日期:2014年 12 月 31 日主题分类:其他索 引 号:2014-00019主 题 词:深化;改革;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 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全 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遵循市场规律,是交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是新的 历史条件下实现“四个交通”的关键抉择。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 展,城乡交通运输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为服务群 众安全便捷出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交通运输发展进入新阶 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责任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 深化改革,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 藩篱、提高推进发展的能力,努力开拓中国特色交通运输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 (2)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 机制弊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交通运输生产力,努力开创“四个交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 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3)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总目标是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 2020 年,在交通运输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更 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和保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能力显 著增强,形成更加成熟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作用。立足于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先导性、服务性,进一步厘清 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

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依法推进。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 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推动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 试的,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以改革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推动交通运 输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广大群众。在改革中要突出问题导向,敢于攻坚克难,加强探 索创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坚持统筹兼顾。对一些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改革,坚持加强顶层设计和 实践探索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广泛凝聚共识,寻求“最大公约数”,切实把握好改革的 力度和节奏,做到稳中求进。 二、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 (4)深化交通大部门制改革。加强综合交通运输制度建设,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加快 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和落实部与 部管国家局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工作运行机制, 推动完善部管国家局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支持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统筹地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 管理,加快形成“大交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地加大综合交通运输改革探 索,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验区。 铁路、民航、邮政的其他改革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具体研 究部署。 (5) 完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机制。 制定出台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 服务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建立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规划 编制协调机制。落实国家规划、政策、规定,完善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铁 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发展的统筹规划。完善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充 分发挥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的作用。 探索建立交通运输与国土、 住建等部门 之间多规衔接的规划编制机制。 (6)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制定完善多式联运系统、综合交通枢纽等建设、 服务标准,实现各种运输方式标准的有效衔接。成立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 推进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推进货运“一单制”、客运“一票制”、信息 服务“一站式”,实现综合运输一体化服务。完善国家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运输服务协调 机制,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加快完善交通运输现代市场体系 (7)完善交通运输市场规则。建立公平开放、统一透明的交通运输市场,完善市场

准入制度, 探索分类建立负面清单。 探索交通运输领域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 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全面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反对地 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8)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逐步放开铁路、 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竞争性环节价格。提高公共交通、农村客运、航道等公益性服务 定价透明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服务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港口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对 竞争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加快修订《港口收费规则》。完善各种运输方式价格形成机 制,根据服务质量实行不同定价,更好地发挥价格在合理调节出行需求中的作用。 (9)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健全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运输服务等领 域的行业信用体系。针对不同交通运输从业主体,逐步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 合考核评价体系。 制定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 人员“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平台,推进与 公安、工商、税务、金融、安监等部门信用系统的有效对接和信息共享。 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0)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 水运、海事等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减少交通运输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审批。完善交通 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机制, 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跨区域联合审批 制度,推进网上办理和窗口集中办理,实现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 (11)加强公共服务职责。清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权力,公布交通运输部门权力清 单、 责任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完善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将适合由行业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 委托或移交给 社会组织承担。 建立交通运输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 制定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 务实施意见,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推动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在公共 汽电车、轨道交通等运营服务领域,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 买。 (12)加强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过程监管和后续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的 主体责任,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体系,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交通 运输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监管信息的归集和共享。深化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对 从业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级管理。 (13)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高等院校深化改革的要求,探索 深化大连海事大学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合理划分交通运输系统所属公益性检测机构与经营性

检测机构,稳步推进机构整合,探索实现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认。推动全国 船舶检验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机构。稳步推进部属事业单位改革,按照 政事分开、 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 科学界定单位类别, 明确功能定位, 实行分类管理。 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体系和运行管理模式, 加强综合绩效考核。 深化部属文化单位改 革,增强发展活力。 五、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建设 (14)完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完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发挥法治在综合交通 运输体系建设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健全交通运输 立法项目的征集、论证及立法后评估制度。完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法规的立改 废释工作机制。 (15)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研究 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指导意见,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明确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保留必要的执法职责。 加 强公路“三乱”等重点领域执法整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健全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推动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纳入行政序列。积极推 动跨部门联合执法。 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完善案件的移送标准和程 序。 (16)健全交通运输依法决策机制。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 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内 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交 通运输部门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完善交通运输 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深化交通运输投融资体制改革 (17)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中央财税体制改革和事权划分的要 求,研究制订公路、水路等领域事权划分方案。根据事权的划分,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支出 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调整完善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 (18)完善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建设机制。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 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投资、建设、养护和运营。 支持各地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 项目。 建立中央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运行机制。 鼓励各地探索 设立交通产业投资基金和发展基金, 建立稳定的资金保障机制。 推动各地建立支持交通运输 发展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和化解交通运输政府性债务风险。 (19)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交通运输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或意见。推

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模式, 编制交通运输发展三年滚动预算。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 三年滚动预算衔接机制。清理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取消效果不明显的专项,整合归并 功能相近、领域相同专项。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七、深化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20)推进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制,建立 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试行公路建设项目自管、代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探 索项目专业化管理新模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法人资格管理、目标考核、监督约束 等机制。改革工程监理制,明确监理发展定位和职责,引导监理企业转型发展。完善招标投 标制,改革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加强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加大对围标、串标等 行为的重点监管和依法查处。强化合同管理制,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 评价制度。 (21)推进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公路的不同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市 场合理分工的公路养护组织模式。按照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科学划分国道、省道、农村 公路的养护管理职责。 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的非收费公路养护保障机制, 加强养护资金 使用监管。深化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理念,全面开展预防性养护。积极探索公路养护市场化 机制,推进收费公路养护工程、普通国省干线大修养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农村公路专 业性养护工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区域性公路养护应急保通队伍。 (22)完善公路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和重大桥隧安全运行监测, 完善公路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公路应急管理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应急力量配备和 协调, 强化警地联合应急机制建设。 推进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反应与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建立健全公路设施损毁、破坏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联合工信、公安等部门完善公路源头治 超、联合治超、科技治超工作机制,重点整治车辆非法改装等行为。探索实行计重前置、非 现场执法等公路治超方式。推进跨区域大件运输一站式审批和一证通行。 (23)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按照使用 者付费、债务风险可控等原则,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机制。制定收费公路改革方案,加快推进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改革收费公路管理模式,对政府投资的收费公路实行收支两条 线, 通行费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 设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实行特许经营。改革收费公路通行费率形成机制,实现通行费率与营 运服务水平等挂钩。完善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 八、深化水路管理体制改革 (24)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管理体制,推动港口资源整合,促进区域 港口集约化、一体化发展。完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推动港口与临港物流园区、保税区等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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