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进京非访

时间:2017-01-02 09:33:3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进京非访1办理情况报告(属地)

案件办理模板一(属地)

1文件头

2注意事项:题头为2号宋体/正文为三号仿宋,标题行为黑体3号

XXXXXX【201X】XXX号 签发人:XXX

关于XXX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属地)

道里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贵办《关于201X年X月份我区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的通报》已收悉,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户籍地、现居住地、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自然情况。

二、信访人诉求和处理情况

信访反映XXX问题,属事单位为XXX单位,属事单位处理结论。

三、稳控工作情况

(一)稳控责任落实和相关工作情况。

(二)信访人当前状态。身体是否健康,情绪是是否稳定等。

四、依法处置情况

历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及本次非访后依法处置情况。

特此报告

二〇一X年X月XX日

(办案人:XXX联系电话:XXXXX)

主题词:信访事项 稳控 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1X年X月XX日印发

共印XX份

2

篇二:当前减控进京非访的难点、原因及应对建议

纵观近年来信访情况,不难发现进京非访呈高发态势。尤其是自从去年5月国家信访局对越级访不再受理后,进京非访又出现一个小高峰。作为基层信访工作人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一、进京非访的表现形式 虽然国家信访局采取了滞留点清场、点对点通报,绩效考核等措施,基层坚持了依法打击、全方位稳控等办法,进京非访高发态势仍然无法扭转。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界定。多数进京非访人员是为自身利益问题,渴望公正处理,讨说法和自尊,寻求心理平衡以及宣泄情感等,多为自残、自伤,以博取同情,没有明显的犯罪目的。二是重复访占比较大。经统计,重复进京非访的老户数量约占60%左右,受影响蛊惑、思想偏执等主观因素,和交通发达、成本低等客观因素共同导致重复进京非访多发。三是诉求合理性和行为过激性相互交织。无论信访诉求是合情、合理、合法,还是非正当不合理,信访群众往往都伴有过激行为,如撒传单、跳金水桥、裸奔、扬言自焚等。四是老年人及妇女成为非访主体。在采取非理智、非正常手段上访的案件中,女性占总人数的约70%,老年人占总人数的65%。五是组织化程度高及幕后操纵现象突出。

篇三: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

情况汇报

尊敬的杨峰书记、各位领导:

按照市综治办下发的《关于开展调研启动进京非正常上访立案程序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向各位领导汇报4个方面的情况。

一、我区1-5月份进京非访的基本情况

1-5月份我区进京非访12人、28人次,其中涉法涉诉9人、21人次;涉及行政类3人,其中1人、5人次是属偏执性精神病人,其反映的是铁路劳服的问题;2人、2人次反映的是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行政类进京非访人员孙德荣,因去年聚众冲击省检察院涉嫌犯罪于上月被区检察院批捕。

二、我区启动轻刑快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组成机构,贯彻精神,研讨法规。我区成立了由政法委和综治办为牵头部门会同公、检、法和信访局等四个部门对省、市下发的关于处置进京非访启用轻刑快审程序的相关文件进行系统的学习和研讨,公、检、法三部门也分别抽调专人各自成立了工作组专题研究启用轻刑快审打击处理进京非正常访的行为,我们先吃透省、市下发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两院一厅”的指导意见对今年进京非访人员逐一分析,确定重点对象。经过多部门反复甄

别研讨认为我区目前符合启用轻刑快审条件的只有刘厚懿一人。上访人刘厚懿,男,现住振兴区临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该人因不服法院判决(此案已经省高法终结),今年先后5次进京非访,两次被我公安部门行政拘留。今年4月刘被北京公安机关收入马家楼,在工作人员进行清理时,从3楼楼道跑入了5楼阳台欲跳楼自杀,被工作人员及时拦下,其未得逞。后刘被强行带回丹东仍不思悔改,继续扬言要在北京闹出动静。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刘厚懿在北京通过制造跳楼事件来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符合启用轻刑快审的条件,我们以区委的名义责成公安部门尽快调查取证全面固定证据,尽快办理此案。

(二)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依法打击处置非访行为。上访人孙德荣,因煤炭实业公司企业转制的问题多次非访,去年因聚众冲击省检院,经我区检察院协调,已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并于上个月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予以批捕。

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尽管属于进京非访,但大多数非访人员无定罪情节,不符合犯罪构成。我们比对了另外11人的进京非访行为后发现,尽管他们属于进京非访,但都没有实施《刑法》所打击的过激行为,有的人只是在非访区一经盘问就被遣返到马家楼,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根本构不成犯罪,无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取证难的问题。因进京非访的行为发生在异地,事件由北京警方出现场进行处置,若行为构成犯罪,北京警方会就地处理;若不构成犯罪或在罪与非罪边缘的由北京警方移交后遣送回丹,他们往往不会收集或提供相关证据。

(三)公安机关审批程序的问题。对于公安方面而言,对进京上访案件市局不予审核,由各分局自行审批处理,缘由是市局考虑到很多进京非访案件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依据不足。上访人会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处理决定是由分局做出的,行政复议时由市局答复,这样就避免了直接由市局处理进省复议而引发的去省访的可能。这样可以把信访问题控制在本市。鉴于此,公安分局需增加和检、法两院的沟通联系。

(四)检察院要推进“轻刑快审”程序存在的困难。最突出的就是“无法可依”、“于法无据”。

具体表现在:1、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做好非正常信访犯罪案件公诉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在认定违法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时,应当严格依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打击处理非法聚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该《意见》系保密文件,并未按照正常的途径予以下发,经向上级院对口部门请示,也没接到过此文件。

2、辽宁省高法、省检、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仅限于概括性的规定,对所列举的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追究,是在原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追究,还是超越原法律的尺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3、《关于推进进京非正常上访进入轻刑快审程序有关问题解释》中第4项规定“再次实施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符合原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进入轻刑快审程序”,这里的“依法”,目前没有人大的立法解释或相关司法解释,这对把好适用法律关,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增加了难度和风险。

四、解决办法和建议

一是从立法层面,应建议全国人大对新形势下,一些原来符合劳动教养处罚,现应适用“轻刑快审”的人员犯罪形态和犯罪罪名作出立法解释。二是从司法实践层面,“两高”应对该种涉罪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实际操作,另外还要明确适用“轻刑快审”刑事政策的证据规格是什么,具体违法犯罪行为适用哪条刑法。


进京非访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3757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