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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交通网

时间:2017-01-02 09:28:2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国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分析

中国道路交通网络结构分析

【摘 要】本文借助交通路网的一些测度指标,主要是路网密度、连通度、环度等,在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个方面,对全国主要以省会城市为联通节点的路网现状进行分析比较,综合得出全国交通现状和路网分布结构,并对路网现状寻找问题和原因及对未来交通网络布局提出建议。

【关键词】高速公路;铁路;廊道;节点

新世纪以来,由于高速公路以其越来越能满足经济高速发展对高效率的交通道路的要求,近几年,国家大力布置建设全国高速公路的主骨架网络。主要是在全国层面以构筑南北东西纵横和以首都及各省会城市联通的高速公路网,在省级层面,各省随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也在不同的程度上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进行省域内部和区域邻省之间的城市之间的高速公路的联通建设,由此形成在全国整体高速公路网络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同区域之间的建设水平差异比较明显的格局。

1 我国交通现状

中国高速公路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发展迅速,在交通运输中越来越来承担主动脉的作用。1998年至2006年的9年间,我国高速公路年均通车里程超过4900公里,是前十年的近十倍多。2006年,中国总规模约3.5万公里的“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基本贯通。初步构筑了中国区域和省际间横连东西、纵观南北、连接首都的国家公路骨架网络,形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的雏形。在此基础上,中国将在用十三年时间打造总规模8.5万公里以上的国家高速公路网。但从下表来看,整体上高速公路的路网密度还是非常低的。在全国层面上来说,中部地区以其独特的地理交通位置,在全国高速公路网络中占据相对于东部和西部的重要位置,但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达,东部很多省份逐渐构造其省内和区域邻省之间密集的高速公路交通线,西部地区则没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而落后于全国。

路网密度

2005年中国内地铁路营业里程已达7.5万公里,其中复线里程2.5万公里,电气化线路2万公里。随着青藏铁路于2005年10月全线建成,铁路将覆盖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铁路客货运输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4年,铁路货物总发送量约25亿吨,货物周转量约20000亿吨公里,平均运程约800公里,货运密度约2600万吨公里/公里;旅客发送量11亿人以上,旅客周转量约5800亿人公里,平均旅行里程510公里,客运密度800万人/公里。但目前我国铁路发展还是比较落后的,这表现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路网密度和每万人拥有铁路数均较低,总体上不能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和和谐发展的要求。在区域差异方面,由于铁路建设时间长,总体上路网密度都比高速公路网要高。中东部铁路网现状水平比较一致,但中部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交通区位而略好于东部,西部地区依然落后于全国。

篇二:中国道路交通标志大全

交通标志大全

警告标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十字交叉 T形交叉 T形交叉T形交叉 Y形交叉环形交叉连续弯路

向左急弯路 向右急弯路 反向弯路上陡坡 下陡坡 左侧变窄 右侧变窄

两侧变窄 窄桥 双向交通注意行人 注意儿童注意牲畜 注意信号灯

注意落石注意落石 注意横风 易滑 傍山险路傍山险路 村庄

堤坝路 堤坝路 隧道渡口驼峰桥 路面不平 过水路面

有人看守无人看守 注意非机动车 事故易发路段慢行 左侧绕行右侧绕行 铁路道口铁路道口

1

左右绕行 施工 注意危险 叉形符号(表示多股铁道与道路交叉)

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禁止通行 禁止驶入禁止机动车 禁止载货汽车 禁止三轮机动车禁止大型客车 禁止小型客车

通行 通行 通行通行通行

禁止汽车拖、 禁止拖拉机禁止农用运输车 禁止二轮摩托车禁止某两种车 禁止非机动车 禁止畜力车 挂车通行 通行 通行通行通行通行通行

禁止人力货运禁止人力客运 禁止人力车 禁止骑自行车 禁止骑自行车 禁止行人通行 禁止直行 三轮车通行 三轮车通行通行 下坡 上坡

禁止向左转弯 禁止向右转弯 禁止向左向右禁止直行和向左 禁止直行和向右 禁止掉头禁止鸣喇叭

转弯 转弯转弯

禁止超车 解除禁止超车 禁止车辆临时 禁止车辆长时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 限制质量

或长时停放 停放

2

限制轴重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 停车检查 停车让行 减速让行 会车让行

禁止运输危险物品 车辆驶入

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直行 向左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 向左和向右转弯 立交直行和

左转弯行驶

靠右侧道路行驶靠左侧道路行驶 立交直行和 环岛行驶单行路单行路(直行) 步行

右转弯行驶(向左或向右)

鸣喇叭 最低限速 干路先行 会车先行人行横道 右转车道 直行车道

3

直行和右转 分向行驶车道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 机动车行驶 合用车道

非机动车行驶 允许掉头

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距离信息的标志)

1、一般道路指路标志

地名 著名地名 行政区划分界 道路管理分界 国道编号 省道编号

县道编号 交叉路口预告 环形交叉路口

十字交叉路口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互通式立交

十字交叉路口 丁字交叉路口 互通式立交 分岔处 地点距离

4

此路不通 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火车站飞机场

停车场 长途汽车站急救站 客轮码头

名胜古迹 加油站 洗车 轮渡

地铁站 餐饮 汽车修理 路滑慢行

连续下坡 注意横风 长隧道 事故易发点

陡坡慢行 多雾路段 软基路段保护动物

大型车靠右 避车道 残疾人专用设施绕行标志

停车场 行驶方向行驶方向 行驶方向行驶方向

5

篇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2015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继续沿用2004年公布施行的条例,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全文请看下文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

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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